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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三个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为配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实施修订后的3个信息披露规则。这些规则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 — 非经常性损益》。
三份文件对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一一进行了修订,分别对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进行一般规定以及对各个专门领域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其中15号文要求,公司应着重说明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文件还特别强调了几个领域的信息披露,如应披露采用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主要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第15号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5号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第15号规则》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15号规则》明确,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第15号规则》明确,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公司以及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另外,9号文首次提出了稀释每股收益的概念,要求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规定了详细的计算公式。1号文则以列举的形式一一界定了各项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第9号规则》要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1号问答》明确,“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第1号问答》列举了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15个项目,并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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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定向增发行为 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深交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日前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并公告。
《指引》明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指引》同时指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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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2007年起施行新规,税额最高限为660元 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中国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节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以及调整了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刚刚发布的实施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据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中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工作现状,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细则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但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细则规定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说,由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已经停征,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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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三个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为配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实施修订后的3个信息披露规则。这些规则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 — 非经常性损益》。
三份文件对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一一进行了修订,分别对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进行一般规定以及对各个专门领域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其中15号文要求,公司应着重说明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文件还特别强调了几个领域的信息披露,如应披露采用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主要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第15号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5号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第15号规则》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15号规则》明确,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第15号规则》明确,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公司以及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另外,9号文首次提出了稀释每股收益的概念,要求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规定了详细的计算公式。1号文则以列举的形式一一界定了各项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第9号规则》要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1号问答》明确,“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第1号问答》列举了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15个项目,并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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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修订特殊行业信披细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接受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细化办法中有关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一是梳理现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在征询市场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年报、中报、季报的披露要求,以增强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二是与管理办法配套,牵头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三是着手修订特殊行业披露细则,如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期报告编报规则。此外,还将制定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引,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指引等。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波动及出现媒体传闻负有关注义务。针对以往个别公司董事会未勤勉尽责,不去充分了解情况就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导致披露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同时,办法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向上市公司主动告知的义务,即应及时、准确地将股权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告知上市公司。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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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定向增发行为 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深交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日前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并公告。
《指引》明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指引》同时指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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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日前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此外,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内容还包括:第一,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根据《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如下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但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此次内容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
四是在监管规则方面,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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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八部委将联手处置非法集资 为加大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国务院近日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18个部委将建立长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展开跨部门合作。
国务院同时批复下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了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该部际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并邀请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等18个部门和单位参加。银监会为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自2006年以来,非法集资成为银监会重点打击对象,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的机构做了一个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十个省,已经发现大型非法集资案例达到170多起,涉及金额100多亿元。
非法集资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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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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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近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国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进行了解读。
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对此,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将从四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二是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
三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财政部负责人还解释称,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此外,考虑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性,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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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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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要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规则,创新竞价方式,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进场率和竞价率。
李荣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说,要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查处做假账行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研究制订相关工作细则,实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化、公开化和标准化。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动企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
他表示,要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所控制的大型子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有效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作用,使企业权力运行得到合理制衡。
此外,还要加强财务资金管理,逐步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化,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增强企业财务控制力和执行力。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交易行为。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有效控制风险。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对管理链条末端的监督和控制。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防止滥用权力,防范腐败风险。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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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解读:三大措施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是2004年以来中国连续第三个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了中国领导人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
一号文件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带动力量,要通过贴息补助、投资参股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据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介绍,目前中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数有1785万人。农产品加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总量最大、发展最快、对“三农”带动最大的支柱产业之一。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1万家,其中国家级的龙头企业58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750多家。这些企业带动农户872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5.2%,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比普通农户每户年平均增收1300多元。根据对187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调查,有124家企业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专门安排扶持农产品加工的补助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要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解决农产品收购资金困难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危朝安表示,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十一五”规划》,到“十一五”末,中国将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和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将达到60%,主要农产品深加工比例将达到40%以上。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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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获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会议指出,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合理规划布局,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增加就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优化服务业结构。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加快融合、互动发展;培育充满活力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二)科学调整服务业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服务业资源优化配置。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城市要强化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中西部地区要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三)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加快构建和完善包括生产销售、科技、信息、金融和生活服务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四)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服务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水平,积极发展服务贸易,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法律、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五)创造有利于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完善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市场秩序。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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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从3月1日起,餐厅将污水随意倾倒在路面上将面临万元罚款。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这些排水户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办理排水许可证免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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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中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作出了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水果商们想要出口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产地供货证明。如果水果“出身”于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和地址等。在弄明白“出身地”的情况下,还对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水果检验检疫要求、违反该办法的处罚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2006年广西水果产量突破600万吨,金橘、葡萄、脐橙、砂糖橘等亚热带水果很受东南亚国家欢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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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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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出台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税务机关“自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针对不少涉税举报同时涉及国地税两方面的问题,办法明确表示,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两部门按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但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此外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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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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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发布,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受限 据悉,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发布。这也是中国自2004年后又一次对外商投资产业进行调整。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2004年的修订版。中国1995年首次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至今已修订过三次。
对于此次修订,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说,总的方向还会是积极鼓励引进外资,但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等三类。本报获悉,在此次修订的目录中,鼓励类中将新增加服务外包产业,并且加大对外商投资现代农业的鼓励范围。
在去年末举行的国家发改委系统外资工作会议上,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也曾表示,今后将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鼓励外商投资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零部件本地化配套程度高的项目;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外资项目进入。
“装备制造业方面在目录中将不会有大的改动,只是在涉及到一些龙头企业的控股权方面会更严格审批”,金伯生说。
据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同样不允许外资以并购的方式间接进入。对于一些向内资开放而不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如果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涉足这些领域,被并购后就需要退出这些领域。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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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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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2007年起施行新规,税额最高限为660元 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中国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节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以及调整了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刚刚发布的实施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据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中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工作现状,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细则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但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细则规定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说,由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已经停征,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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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中国将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四部委明确,所谓“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主要指由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16个领域。
在这些领域内,中国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据悉,这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包括: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
二、特高压输变电设备: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三、大型石化设备:百万吨级大型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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