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 |
| |
|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 |
|
|
|
| |
|
|
| |
| 保险 INSURANCE |
|
|
| |
| |
| 税务 TAXATION |
|
|
| |
|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
|
|
|
|
|
| |
|
| |
| |
中小板企业发行上市再度提速 新年伊始,中小板IPO发审周转期进一步大提速。据统计,新年以来,证监会发审委平均每4天召开一次涉及IPO项目的发审会,从报材料到上市挂牌最快仅需50多天,而中小板企业从过会到挂牌上市的时间间隔也大为缩短,该周期从原来的平均约72天缩短到最近的平均37天。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证监会发审会的召开频率越来越密集。在从元旦至昨日共23天的时间里,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已召开(包括已公告)11次2007年度发审工作会议,其中,6次会议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即平均每4天召开一次IPO发审会。而在上述6次会议中,除第一次会议审议兴业银行IPO项目外,其余5次会议都是中小板拟上市公司的IPO事宜。
据统计,在中小板IPO项目中,去年12月过会、今年1月上市的周期为平均36.6天。而在去年11月上市的中小板公司,该发行周期平均为72天。近日一家中小板上市公司从提交材料到完成发行上市仅用50多天。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虽然中小板IPO驶入高速扩容轨道,但与此同时,管理层对于“质量关”也把得更为严格。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审委未通过的IPO项目已达3家,占已表决IPO项目的60%(待表决项目暂不记入)。而回顾去年,12月发审会IPO项目未通过率仅为5%,11月未通过率仅为17%,10月全部通过,9月、8月、7月和6月的未通过率分别为30%、33%、18%、25%。
Back to top |
| |
国资委和财务部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 日前,国资委和财务部联合发布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一些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通知》明确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如下: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对于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通知》明确,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通知》要求,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通知》要求转让方、相关批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工作。(一)转让方在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二)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三)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四)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通知》明确,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后,提出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人名单。(二)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是否符合公告条件产生分歧时,产权交易机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三)对意向受让人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四)当登记的意向受让人没有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提示,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该意向受让人没有作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
《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明确如下:(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四)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Back to top |
| |
中国出台土地新政,省级政府将“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全国84个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过去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等审核把关,再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指出,在这种形势下,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会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 Back to top |
| |
| |
| |
| |
| |
|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中小板企业发行上市再度提速 新年伊始,中小板IPO发审周转期进一步大提速。据统计,新年以来,证监会发审委平均每4天召开一次涉及IPO项目的发审会,从报材料到上市挂牌最快仅需50多天,而中小板企业从过会到挂牌上市的时间间隔也大为缩短,该周期从原来的平均约72天缩短到最近的平均37天。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证监会发审会的召开频率越来越密集。在从元旦至昨日共23天的时间里,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已召开(包括已公告)11次2007年度发审工作会议,其中,6次会议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即平均每4天召开一次IPO发审会。而在上述6次会议中,除第一次会议审议兴业银行IPO项目外,其余5次会议都是中小板拟上市公司的IPO事宜。
据统计,在中小板IPO项目中,去年12月过会、今年1月上市的周期为平均36.6天。而在去年11月上市的中小板公司,该发行周期平均为72天。近日一家中小板上市公司从提交材料到完成发行上市仅用50多天。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虽然中小板IPO驶入高速扩容轨道,但与此同时,管理层对于“质量关”也把得更为严格。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审委未通过的IPO项目已达3家,占已表决IPO项目的60%(待表决项目暂不记入)。而回顾去年,12月发审会IPO项目未通过率仅为5%,11月未通过率仅为17%,10月全部通过,9月、8月、7月和6月的未通过率分别为30%、33%、18%、25%。 Back to top |
| |
中小板拟推出诚信指标评价体系 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1月24日表示,今年将适时推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诚信指标评价体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小板诚信建设。
周明是在沃华医药、沧州明珠中小板上市挂牌仪式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据悉,在提高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深交所亦将尝试实行中小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
“中小板开设两年多的实践,我们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就是要倾力打造诚信之板,这样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才能取得市场多赢的局面。”周明表示,深交所一直秉持“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的观念,2007年深交所要在中小板建设当中继续坚持从严监管理念,尤其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将特别加大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监会今年重点推进的9项工作当中,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被列为第一项任务。周明表示,中小板市场建设正是多层次市场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深交所在始终不渝强化监管、打造中小板“诚信之板”的同时,亦将为中小板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出更多的制度创新。 Back to top |
|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客户交易资金须设“独立账户” 针对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权益案件屡屡发生的情况,建设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
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三是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四是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Back to top |
| |
中国出台土地新政,省级政府将“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全国84个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过去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等审核把关,再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指出,在这种形势下,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会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 Back to top |
| |
|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国资委和财务部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 日前,国资委和财务部联合发布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一些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通知》明确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如下: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对于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通知》明确,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通知》要求,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通知》要求转让方、相关批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工作。(一)转让方在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二)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三)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四)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通知》明确,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后,提出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人名单。(二)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是否符合公告条件产生分歧时,产权交易机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三)对意向受让人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四)当登记的意向受让人没有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提示,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该意向受让人没有作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
《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明确如下:(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四)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Back to top |
| |
财政部发布相关规定,认定金融企业国资是否保增值有办法 财政部近日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确定办法。
该办法从指标计算、报送要求、结果确认等方面,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出规定,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办法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设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标和分析指标;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剔除客观的增减因素,以及金融企业应报送的基本材料,财政部门确认计算结果的基本程序等。
针对金融企业的特点,为增强操作性,该办法在设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析指标时,除选取一般性指标,还设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业特性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
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Back to top |
| |
发改委发布中国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仍然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研究单位和大型煤炭企业编制了《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总结分析煤炭工业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煤炭工业的发展方针、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规划》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即优化煤炭布局,调控煤炭总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合改造中小型煤矿,淘汰资源回收率低、安全隐患大的小煤矿,加快煤炭科技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
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煤炭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煤炭企业重组,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优先发展煤炭科技教育,加强煤矿安全综合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矿区环境,提高矿工劳动保障和生活水平,解决煤矿历史遗留问题。
《规划》是指导未来五年煤炭工业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依据。 Back to top |
| |
外汇局官员:贸易领域意愿结汇可望实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副司长谢和民日前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反思目前的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将在贸易领域实行意愿结汇制度。但他认为,现行制度已与意愿结汇差别不大。
在20日召开的“第五届进出口企业年会”上,谢和民说,反思投资外汇制度管理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主要将从修改部分法律、改革汇率形成机制、实行灵活的经常项目管理政策等方面入手。
他进一步解释,目前尽管限制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但已放宽了外汇限额,基本上能满足企业需要。结汇方面也只是名义上还有一点限额,现行制度实际上与意愿结汇差别不大。
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谢和民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将原来的40多个制度调整为非现场管理制度,企业只需凭合同到银行结汇。 Back to top |
| |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央企用人权要尽快交给董事会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表明,中央企业中董事会试点企业已达19家,共选派65名外部董事,其中14家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坦陈董事会建设面临难点,一是董事长、董事从哪里来?以前大多是从总经理中选,但总经理不见得能当好董事长,合格的董事长难找;二是董事会负责决策,总经理负责执行,从法律上讲职责是明确的,但如何让董事长不干总经理的活是个难点。严格来讲企业是不存在“一把手”的,但若董事长什么都抓,总经理就不好干了。
国资委要求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用人权要尽快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李荣融说,建起董事会,国资委并非没事做,可以提出提名标准、岗位要求并监督管理。同时国资委还要授权董事会行使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尽快形成各机构有效运行和制衡机制。
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后,国资委的精力将更多在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上。一直走在改革前沿的深圳市从1987年就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并从1987年开始探索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而这两项工作都是国务院国资委今年即将开始的重头动作,深圳的经验因此格外引人关注。 Back to top |
| |
| 保险 INSURANCE |
| |
首张外商独资保险经纪牌照发放,保险业全面开放 全球最大保险经纪公司达信(Marsh)日前获得中国首张外商独资保险经纪营业执照。
根据入世承诺,从去年12月11日起,外资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保险经纪机构,外资经纪机构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的历史结束了。
达信在中国市场上已经有25年的运作经验,获得独资牌照后,公司将更名为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照新执照的核准内容,达信的营业范围将在目前的风险咨询业务基础上扩展,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业务。
该公司高管表示,达信在中国设立了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分支机构,并将在成都设立分公司。他还称,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环境、流行性疾病和产品责任保险等领域都非常关注。 Back to top |
| |
| 税务 TAXATION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发出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7]6号《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通知》规定: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Back to top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