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January 2007 No. 183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可无境外发起人

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不再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而只需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财政部发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高管薪酬可特殊化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国务院批准发通知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的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债券 BONDS
 
 
税务 TAXATION
 
 
其他 OTHER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可无境外发起人

根据银监会新近对一项法规的修改,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不再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而只需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据悉,此项规定为邮储银行引资与农行改制铺平了道路,邮储银行未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计划,农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可行性也不被各方看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项修改后三天,监管当局批准江苏银行开业,而此时还未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该行。

2006年12月28日,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表示,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在办法修改前,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商行、宁波商行等资产状况上乘的城商行已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但对于多数需要重组的城商行来说,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尚属于"望梅止渴"。

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境内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银行发起人的条件,比如境外金融机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Back to top
 
财政部发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高管薪酬可特殊化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上为实施股权激励放开了口子。

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这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激励。

与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相比,将于2007年1月1日起与新会计准则同时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更着眼于当前的经济环境,除股权激励以外,在其他诸多方面均有创新。

1993年开始实施的现行企业财务通则早已显得“水土不服”,如果企业遵照执行,就难以符合市场规则,甚至会同现有法律相抵触。新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财务行为,如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制度,现行通则里关于提取公益金的规定自然也被删除。

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也对企业财务通则提出了新要求。现通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而新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已多次发生的减资、回购行为,新通则里也有相应规范。新通则第16条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财政拨款,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还是做其他财务处理?对于这一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新通则里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新通则第20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新通则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通则要求,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新通则强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Back to top
 
国务院批准发通知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的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

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及滞纳金均可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

按照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历史欠税只要符合四项条件之一,且仍有l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即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以上的企业;四是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以上的企业。

有关负责人强调说,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Back to top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首份年报出炉,新准则调升股东权益

江南高纤(600527)1月12日公布2006年年报,成为两市第一家公布2006年年报的公司。除了公司业绩为市场所关注外,新会计准则给2006年年报披露内容带来的两大变化更成为关注的重点,其中,按新准则调节后股东权益增加5.4%。

江南高纤年报显示,2006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0189万元,同比增长19.30%;实现主营业务利润9425.37万元,同比增长80.79%;实现净利润5191.90万元,同比增长52.58%;实现每股收益0.24元,与2005年相同。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6年年报的编制依据还是新会计准则之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过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还是给2006年年报带来了两大新鲜内容。

首先,公司要在年报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别涉及到公司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政府补助、借款费用及所得税核算的变化。

江南高纤详细列出了关于2007年1月1日新准则首次执行日旧会计准则和新准则股东权益的差异分析。差异主要有三点:第一,有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账面有投资成本为200万元的开放式基金和集合理财短期投资,公司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于2006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约11万元的差额,应于2007年1月1日增加约11万元的留存收益,该差额将增加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第二为所得税方面。按照旧会计准则,公司计提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应将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了2007年1月1日留存收益488,515.1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增加约46.07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增加约2.78万元。第三为少数股东权益方面。公司2006年12月31日按现行准则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为17,017,988.80元,新会计准则下计入股东权益,由此增加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约1701.80万元。

其次,江南高纤披露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2006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旧会计准则核算的股东权益为323,288,997.26元,根据上述公司股东权益所面临的三点差异按照新准则进行调节后,公司2007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为340,906,471.21元。

2006年年报的新变化还有,在审计意见中单独以标题分别列示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此外,截至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2006年年报还要求披露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Back to top
 
银监会表示对农村金融机构要实行宽准入严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9日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专家座谈会上表示,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同时,丝毫不能放松监管,既要防止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又要防止一哄而起。

唐双宁说,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境内外各类资本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投资,增设网点,设立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子公司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据介绍,作为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和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意见》下发以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影响和好评,但同时也引发一些担心。一是担心“冷场”;二是担心“失控”;三是担心“走老路”(走合作基金会老路)。针对这三个担心,唐双宁表示,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同时,丝毫不能放松监管。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是,筑起农村金融新的引水之渠,引来城市金融剩余的“甘泉”之水,激活农村金融的竞争机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三种倾向:一是防止停留在口头上;二是吸取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储金会的教训,防止一哄而起;三是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毫不放松监管,防止因放松监管而引发新的风险。

唐双宁透露,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实施方案和村镇银行等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及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Back to top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可无境外发起人

根据银监会新近对一项法规的修改,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不再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而只需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据悉,此项规定为邮储银行引资与农行改制铺平了道路,邮储银行未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计划,农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可行性也不被各方看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项修改后三天,监管当局批准江苏银行开业,而此时还未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该行。

2006年12月28日,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表示,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在办法修改前,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商行、宁波商行等资产状况上乘的城商行已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但对于多数需要重组的城商行来说,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尚属于"望梅止渴"。

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境内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银行发起人的条件,比如境外金融机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Back to top
 
央行发文降低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做市商准入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11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降低了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

新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债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券市场上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

从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债券交易绝大部分在场外市场进行,而在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居于“核心”位置,发挥着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

央行称,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新办法重新确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并有效强化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按照新规定,满足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据央行介绍,新标准在金融机构交易量排名和报价范围等方面,放宽了准入标准。
Back to top
 
其他 OTHER
 
中国法院首次判决中药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养血清脑颗粒”专利权侵权案天士力胜诉,判决广东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专家认为,这是中国中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首例由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它标志着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新进展。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制药业为中心的高科技企业集团,累计申请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已获得专利授权103件,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中国中药企业在国际、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企业。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是由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最新工艺独家研制生产的现代中药,1996年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1999年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050.5),200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为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

2005年3月,天士力公司发现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上市了同名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并提供虚假临床试验报告。

2005年5月天士力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广东东莞万成制药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权威专家还组成专家组就“养血清脑颗粒”与万成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开的“头痛Ⅱ号”两个处方的差异性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天士力专利技术对压力所致疼痛的镇痛作用显著强于公知技术。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出庭作证指出,药物的组成和药物的剂量是中医组方的两个实质精髓,本案中,有争议的当归和川芎是起主要功效的君药,其用量的改变直接导致新的处方的产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判决指出由于当归和川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试验等测试无法从“头痛Ⅱ”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被控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事实表明,万成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公司胜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发明专利的行为,并且判决东莞万成制药按原告方要求赔偿1元钱人民币。

有关专家指出,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专利,天士力之所以要求赔偿1元钱,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讼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中药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中国专利保护事业的发展。
Back to top
 
最高法院长肖扬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

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

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由此引来社会非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都会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法院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

当前,我们要尽最大可能来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包括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来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广大法官更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Back to top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财政部发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高管薪酬可特殊化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上为实施股权激励放开了口子。

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这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激励。

与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相比,将于2007年1月1日起与新会计准则同时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更着眼于当前的经济环境,除股权激励以外,在其他诸多方面均有创新。

1993年开始实施的现行企业财务通则早已显得“水土不服”,如果企业遵照执行,就难以符合市场规则,甚至会同现有法律相抵触。新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财务行为,如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制度,现行通则里关于提取公益金的规定自然也被删除。

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也对企业财务通则提出了新要求。现通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而新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已多次发生的减资、回购行为,新通则里也有相应规范。新通则第16条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财政拨款,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还是做其他财务处理?对于这一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新通则里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新通则第20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新通则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通则要求,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新通则强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Back to top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发布

为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品牌战略实施,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商务部日前发布《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办法》对企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办法》规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办法》同时规定,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Back to top
 
债券 BONDS
 
内地金融机构赴港发人民币债券办法正起草

据悉,央行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央行在报告中透露,不久前,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内地金融机构去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关办法正在起草之中。

2006年12月27日,在京述职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就曾表示,预计中央政府将很快扩大人民币在港业务,允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允许香港进口商用人民币支付来自内地的直接进口货物。

央行此次透露了内地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最新进展,而早在2006年6月,就有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考虑,在试点基础上允许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央行在报告中表示,2006年香港代表团刘佩琼等31名代表在提出的《关于加强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配合改革及发展中国金融业的建议》中,建议内地充分利用香港债券市场的优势,扩大香港债券市场容量,促进内地市场和香港市场共同发展。不久前,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内地金融机构去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关办法正在起草之中。待办法出台后,央行将积极鼓励有需求的内地机构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而金融合作还不仅于此。央行透露,在鼓励内地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同时,将促成香港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港币或其他外币资金通过相关渠道,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市。

央行在报告中透露,央行将积极优化香港金管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连通机制,便利内地机构投资于香港市场债券工具,推动香港的机构投资者通过相关连通机制,将自有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债券工具,或通过QFII机制将港币或其他外币资金转化为人民币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工具。
Back to top
 
税务 TAXATION
 
国务院批准发通知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的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

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及滞纳金均可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

按照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历史欠税只要符合四项条件之一,且仍有l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即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以上的企业;四是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以上的企业。

有关负责人强调说,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Back to top
 
五项涉税鉴证规范有新规,出具虚假报告将被严罚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涉税鉴证业务有关事项,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中介机构将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的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通知》明确: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以及13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1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二)对符合13号令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对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

对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收集齐全13号令相应规定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对资产评估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严格审查企业申请税前扣除是否符合13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办理时应注意收集齐全规定的各项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对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要严格审查相关条件,收集齐全规定证据;对企业之间因销售商品发生的商业信用损失、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损失以及企业抵押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价差损失等,必须严格按照13号令相应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做到规范严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Back to top
 
 
 
 
 
 
 
最佳专项律师事务所 2006 - 亚洲法律事务月刊
 
 
 
 
香港夏悫道10号
和记大厦10楼
电话: 852 2905 7888
传真: 852 2854 9596

 
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555号
555大廈307-08室
电话: 86 21 6215 8251
传真: 86 21 6215 8241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