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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就上市公司做好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发出通知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就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等方面问题提出要求。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文),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2006年新发布的相关文件,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关于披露时间,通知指出,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交易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深)和50家(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关于年报编制,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本次年报正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部分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按照格式在年报摘要中披露相关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2006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2006年期末与2007年期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并在本次年报摘要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差异调节表及审阅意见。
通知还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该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如出现2006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的(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公司原非流通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流通股增减变化情况,有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内容,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股东在报告期内受处罚或谴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等情况要在“重大事项”中说明。尚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中披露其对股改的计划安排。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要事项”部分中增加披露有关详细内容。
正文和摘要中要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并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关于利润分配,通知指出,2006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此外,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6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针对中小板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对于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2006年报。
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7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当在2007年2月28日前披露2006年度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14条、第15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按格式在年报摘要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容。
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情形的,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职能以及工作成效;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等。
通知对公司独立董事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2006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2006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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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提高两倍,外企纳入征收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目前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免缴税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中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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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大幅提高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国土资源部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指出,“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土地等别是根据全国各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
“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特殊情况,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到60%执行。《标准》强调,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标准》还强调,“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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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首次将有关衍生品的信息纳入披露范围,增加了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的情形,并对引起股价或衍生品价格变动的市场传闻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办法》是在对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关于临时报告,《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此外,《办法》增加了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比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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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就上市公司做好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发出通知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就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等方面问题提出要求。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文),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2006年新发布的相关文件,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关于披露时间,通知指出,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交易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深)和50家(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关于年报编制,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本次年报正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部分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按照格式在年报摘要中披露相关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2006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2006年期末与2007年期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并在本次年报摘要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差异调节表及审阅意见。
通知还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该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如出现2006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的(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公司原非流通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流通股增减变化情况,有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内容,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股东在报告期内受处罚或谴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等情况要在“重大事项”中说明。尚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中披露其对股改的计划安排。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要事项”部分中增加披露有关详细内容。
正文和摘要中要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并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关于利润分配,通知指出,2006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此外,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6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针对中小板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对于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2006年报。
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7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当在2007年2月28日前披露2006年度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14条、第15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按格式在年报摘要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容。
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情形的,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职能以及工作成效;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等。
通知对公司独立董事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2006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2006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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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同时推出关联交易解决方案 青岛海尔(600690)日前公告称,董事会已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设立重庆海尔家电销售公司及42家子公司的议案,一并推出股权激励和关联交易解决方案两项重大举措。
青岛海尔拟授予激励对象8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有效期7年内的可行权日,以7.63元/股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青岛海尔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是公司定向增发80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69%。首次股权激励将需6000万股标的股票,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剩余2000万股标的股票作为预留股份,授予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此次青岛海尔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四部分人,一是包括董事长杨绵绵在内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是董事长提名的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员工(不包括计划中已经列明名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激励对象);四是预留激励对象。首批6000万份股票期权主要授予前三部分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1190万份,杨绵绵将得到300万份(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0.25%),董事长提名的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员工得到4810万份。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股票期权有着严格的条件,其中公司业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2007—200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较前一会计年度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虽然此次股权激励的标的为一次性授予,但需要分三期来行权。在股票期权授权满一年后,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份额上限为40%;第二个、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份额上限分别为30%。
青岛海尔家电销售通过母公司海尔集团庞大的网络进行,有效降低了成本。但是,长期以来信息的不透明现象一直困扰着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甚至有人质疑,在销售领域与母公司存在的大量关联交易使得青岛海尔的经营运作不透明,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全流通市场中,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市场对公司的合理估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公司将在重庆设立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拟定名称),由该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42家分公司从事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销售。重庆销售公司的拟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青岛海尔持有该公司95%股权,其他5%的股权由青岛海尔的控股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持有。自2007年1月1日起,青岛海尔及控股子公司范围内生产的相关产品,在境内将通过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及42家分公司进行销售。
同时,青岛海尔拟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设立重庆海尔商用空调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青岛海尔出资4875万元,持有该公司75%股权;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出资1625万元,持有25%股权。
重庆海尔空调公司总生产能力为50万台套/年,作为海尔在西南地区的商用空调生产基地,将其产品定位为技术比较成熟的10HP以下(不含10HP)的内销单元机系列,以补充海尔商用空调产品在西南市场的缺口。达产后,年销售收入可达16.58亿元,年实现利润1.7亿元。
海尔董事会认为,重庆海尔空调公司可有效扩大产品在西南辐射地区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当地竞争力,并可增加海尔商用空调的总体生产能力。在市场方面可大幅降低产成品的运输成本,提高海尔商用空调的响应速度。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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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公司首例定向增资获批,融资不超5000万 股份转让公司首例定向增资方案近日获批。时代科技12月27日公告称,其定向增资申请近日已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确认。此次定向增资股份不超过1250万股。根据增资方案,增资价格为每股4元,融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股份有一年锁定期,自股份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此次增资认购人为公司增资前的部分股东及新增投资人。由于新增投资人只有2家,即成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此本次发行不会造成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状况。其中向原股东增资不超过950万股,向新股东增资不超过300万股,所有认购人都以现金出资。据悉,下一步,公司董事会将在协会备案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备案文件要求办理增资相关事宜。
时代科技于10月20日公布定向增发方案,并在一个月后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该方案。根据公司2006年1400万元的预测利润、增资完成后4436万股的总股本计算,市盈率为12.68倍,而4元的定价系参考市盈率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的。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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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大幅提高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国土资源部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指出,“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土地等别是根据全国各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
“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特殊情况,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到60%执行。《标准》强调,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标准》还强调,“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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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彻底收支两条线,地方招商引资“零负地价”行为一律禁止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100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禁止地方借口“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通知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通知要求,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国务院办公厅强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企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确保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除了之前规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之外,增加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农支出等新范围。
国务院在通知中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此外,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要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通知还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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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经修订公布实施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经修订公布实施。
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计划指标设置,完善了计划指标体系,增强了计划的整体调控功能;同时完善了计划考核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执行的效力。
据了解,按照国发28号文件以及国发31号文件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增强计划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调控作用,新的《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以改变以往计划注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控制,而缺乏对实际用地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现状。
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在计划监管考核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强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作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唯一依据,严格执行超计划用地惩罚措施;二是,完善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管,对计划台帐管理、中期考核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内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新修订的《办法》同时对计划编报以及下达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修改。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有关精神,有效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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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蓝色国土”的使用权问题 滨海旅游业快速发展成中国第一大海洋产业,海洋原油产量突破3000万吨,海洋天然气产量逾62亿立方米……作为海洋开发载体的海域,在经济价值日增的同时,开始出现优质海域短缺的趋势。近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就蓝色国土这一不动产的使用权,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般性养殖用海,无需提交论证报告
首次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程序进行细化,是海域使用权新规定的最大亮点。
为减轻渔民负担,申请一般性养殖用海的单位和个人,不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但申请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还需提交论证报告。
为提高行政效率,项目用海的预审工作设计为整个申请审批程序中流程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凡是需要预审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不必提交预审申请,直接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即可。
出让海域使用权,意向人多时招标、拍卖
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使用的海域、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登记册可任意查询,填海造地单独登记
保护物权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此次发布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增加了登记资料查询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海域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按照规定,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以宗海(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为单位,但同一宗海内包含填海造地项目的,应独立分宗。按海域法规定,填海形成土地的,在填海竣工后三个月内持海域使用权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填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直接注销。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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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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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七次审议稿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青回城设立的,有些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中共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
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样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样相对固定,因而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同时,相应增加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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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快,钢铁产业格局巨变 近年来,随着钢铁企业优化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加快,民营钢铁企业的迅速发展,中国钢铁产业格局在企业布局、产品结构以及钢铁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刘如军说,钢铁企业在布局上的变化突出表现在钢铁企业向港口集中、向原料产地转移。最受人关注的是首钢向唐山的搬迁。
2005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首钢整体搬迁项目,到2010年底,首钢将在北京全部停产。
首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唐山地区铁矿资源丰富,这将有利于首钢节约运输成本、保障丰富的原料供应等。同时,曹妃甸港已建成的两个25万吨级的矿石码头将为首钢进口铁矿石带来便利。
中国许多钢铁企业也在千方百计寻找自己的海上通道。宝钢南下广东湛江、武钢看好广西防城港、鞍钢进军辽宁营口……
各地钢铁企业还纷纷向矿石富集区转移。2006年5月,上海宝钢在河北遵化市建设了全国第二条钢制易拉罐生产线。
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使企业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河北省,唐山钢铁集团公司、宣化钢铁集团公司和承德钢铁集团公司已联合重组为大型企业集团 — 唐山钢铁集团公司,规模位列中国第二,仅次于上海宝钢。
2005年,东北地区的鞍山钢铁集团和本溪钢铁集团联合重组;2005年10月22日,首钢与唐钢合资组建了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共建年产1500万吨的曹妃甸钢铁基地。
中国钢铁产业格局的另一个大的变化是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长期以来,中国的钢铁工业存在着产品结构优化度低和产业集中度低问题。为此,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限期各地淘汰落后产能。2006年11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公布了第一批淘汰的26个落后钢铁生产设备企业名单。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提高精品钢的比例。邯钢新上了250万吨薄板坯连铸连轧生产线、国内第一条热轧薄板酸洗镀锌生产线等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现代装备,实现了优质板材为主的产品结构调整。唐钢则与首钢合作,在曹妃甸建设大型精品钢生产基地,初步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了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中国民营钢铁的异军突起撼动了国有钢铁企业一统天下的格局。从河北省来看,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间,全省钢产量平均增长率为35%,三年间粗钢净增量的77%是由民营钢铁企业贡献的。
目前全国民营钢铁企业钢产量已占到全国总量的36%以上。江苏沙钢集团年销售收入已达400多亿元,成为中国第五大钢铁企业,进入中国钢铁产业第一集团。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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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加强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新贡献。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若干意见》提出,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当年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一般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
为适应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监督,要求监事会检查要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
《若干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若干意见》指出,监事会要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掌握企业真实动态,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确定检查的重点事项和重要子公司。要增强监督的灵敏性,善于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检查结果要经得起检验。
《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建设,严守“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等3个配套实施办法。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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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简化业务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这将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银行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
《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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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安全监管认证中心等5家认证机构为非法 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经调查发现:中国绿色市场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质量安全监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中国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绿色环保产业认证委员会5家组织未经认监委批准设立,是非法认证机构。
据介绍,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依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家认监委发表公告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目前,国家认监委已批准的认证机构有179家,并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国家认监委提醒各有关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广大企业申请认证时,可登录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经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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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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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为落实CEPA补充协议修改三规章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三个部颁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日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于12月22日签发第104号、105号和106号司法部令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个规章按修改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司法部修改三个规章主要是为落实2006年6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补充协议三》。在《补充协议三》中,内地承诺进一步向香港、澳门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取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放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条件,允许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从事部分诉讼代理业务等。这些开放措施将为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便利的条件,有利于密切和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业的合作,从而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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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布,诉讼费下调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细化了标准,分6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
—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 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财产案件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后,老百姓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将比目前降低不少。
当事人确有困难 — 可申请“免、减、缓”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确实无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常常为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而苦恼。新办法将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细化明确。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
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目前,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容易出现乱收费。新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将诉讼费用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
如果当事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票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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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施行两项司法执行新规定 中国将从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另一项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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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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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设立 经历一年多的筹备,国内首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 —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近日在天津宣告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正式成立并举行隆重揭牌仪式。
总部设在滨海新区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总额为200亿元人民币,首期募集60.8亿元,基金出资人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管理。作为第一和第二大股东,中银国际与泰达控股分别占有48%和22%的股份。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并将通过上市方式实现退出。
作为国内首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5年12月经特批筹建。此前,中国的基金大多是证券投资基金,仅有国务院特批成立的3只合资外币产业投资基金。
据了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董事长由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长李礼辉担任;中银国际聘请香港人士欧巍担任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基金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
据悉,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实现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进行投资,同时也将支持天津滨海新区以外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投资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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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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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将降低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将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中国将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行滑准税,但对滑准税公式作了进一步完善。
所谓滑准税,就是根据同一种商品进口价格的不同,分别实施不同档次的税率,价格高的税率低,价格低的税率高,其目的是使商品的税后价格能够保持稳定。
此外,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国2007年还将对冻鸡、啤酒等55种商品继续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等为计税标准计征的税种,而复合税则是对课税对象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两种方法同时征收的税种。
据悉,调整后,2007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由9.9%降低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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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解申报纳税,三险一金超标计入年所得 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将开始。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纳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例解中对容易引起误解及此前没有解释的“三险一金”、自由职业者、在两家公司拿薪金、外国人在京等如何申报纳税作出了具体说明。具体来说,三险一金超过标准规定的部分要计入个人年所得;自由职业者纳税申报时,可在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或户籍所在地自由选择;从两家公司拿工资,收入合并计税;股票收入在申报时按全额计算;外籍人员申报,要根据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例解一] 三险一金超标部分计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
但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
[例解二] 从两公司拿薪合并计税
案例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
A公司每月给工资16000元,三险一金3200元,代缴税款1865元。
B公司每月给工资5600元,代缴税款475元。
计算可知,林女士的年所得已超过12万元,应自行纳税申报。特别需注意的是,按照个税法等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以1月份为例来计算,林女士还应补缴一定额度的税款: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险一金”-1600=16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6800×20%-375=2985元,A、B二公司已扣缴林女士个人所得税=1865+475=2340元,故林女士应补税款=2985-2340=645元。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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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提高两倍,外企纳入征收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目前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免缴税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中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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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股票转让所得 1月1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需进行自行申报,但对这部分股票转让收入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中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文件,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标准,有人因此开始担心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因此,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达12万者即便炒股亏损也需申报
根据国家税总此前通知精神,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方法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所得按“零”填写。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但是,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将增大申报难度;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一年之中即便炒股收入是零甚至负数,但只要总收入超过12万,也要对炒股情况进行申报,而且在计算年收入时,炒股亏损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抵扣。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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