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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要求:推动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日前,尚福林在并购重组国际论坛上指出:近年来,针对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证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围绕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从健全机制入手,推动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机制性问题,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从完善制度入手,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近年来,证监会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实际,积极推动了《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同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适应股份全流通的情况,及时修订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三是从改善环境入手,推动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由于资本委托制度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益是从,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普遍存在,这是直接损害中国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在成熟市场上,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是犯罪行为,但以前中国的法律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修改工作,增加了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另一方面,为有效解决业已存在的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清欠”攻坚战。截至11月底,今年共有325家公司完成清欠任务,清欠资金合计256.71亿元。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资金占用清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很多上市公司对保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认识还十分不够,保证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与所有者相分离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不论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属于企业法人。资产终极所有者只能转让自己的产权给他人,而不能从企业抽走投入的资产,所有者凭借所拥有的资产份额享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不是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和资产受益权。企业占有和支配企业的所有经济资源从事价值生产,是一个具有独立财产权和利益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和资产终极所有者在财产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市场参与各方都要依法保证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四是从调整存量和优化增量并举入手,推动改进上市公司整体结构。为促进存量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证监会积极推动了并购重组的制度创新和方式创新,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准则,推进了市场化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建设。自2002年以来,有近400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25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证监会适时实施了“新老划断”,于今年5月初恢复了市场融资功能,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中国国航、工商银行等大型企业和一批中小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上市公司的总体结构和行业布局进一步改善。
五是从创新体制入手,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监管体系。针对中国上市公司运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国务院的支持下,形成了由证监会牵头,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多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为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证监会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形成了证监会机关、各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分工负责的多层次监管网络,进一步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运作情况的及时监控。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此,证监会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积极鼓励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优化上市公司结构。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简化核准程序,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提高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搞好市场培育和推广工作,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创新。积极研究全流通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继续完善并购重组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并购重组效率。积极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认购资产工作。适时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形成以财务顾问为主导的市场自我筛选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化重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并通过外部审计进行核实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研究构建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适时推出公司治理指数等量化评级标准,强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检查和评价。
不断改进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尽快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有关的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重点打击虚假披露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加大违规成本。研究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前介入方式,完善处罚机制,把处罚公司与处罚责任人相结合,重点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出台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监管类别,完善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以“上市公司监管业务管理系统”为平台,完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收购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和日常监管档案,强化诚信行为监管。综合分析股票交易活跃度、公司资产状况、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等指标,探索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强化监管协作。以股价异动监管为重点,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调,健全市场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控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切实形成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并购重组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方式。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股份全流通的格局逐步形成,股权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可以预见,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也将更加活跃。为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证监会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切实改善质量。要加快构建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环境,并购重组与股改、清欠工作相结合,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创新并购重组手段,努力解决上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引入增量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大家都注意到,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证监会适当的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这两个变化,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监管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更大的步伐。为此,证监会将推进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重点强化对财务顾问在履行“明责、尽责、问责”义务方面的监管,增加并购活动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
丰富收购工具和收购手段,鼓励市场创新。一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二是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通过这些安排,目的就是要通过市场创新,为市场化的并购行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强并购市场的活力。
强化持续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加强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的规范、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证程序公正、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强化监管等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下一步,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就是要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监督并防止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资质有问题的收购人进入上市公司后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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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披露当前外资保险准入政策 据保监会近日披露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到今年12月11日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业务、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超过50%等限制外,中国保险业已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目前,中国对外国保险机构的准入没有地域限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也就是理论上外资可以在任何一个城市投资开设保险机构。不过设立条件仍必须符合“五、三、二”规定:即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保监会主要将依据2004年6月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批。
分业务领域看,在寿险方面,除了公司设立形式必须为合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外(但不包括1992年以独资身份进入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没有其他限制。外资寿险可以向中国公民团体和个人提供任何人身保险服务,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非寿险方面,外国非寿险公司的准入形式可以是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3种,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只是在业务范围上外资产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再保险方面,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目前再保险市场是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同时,按照中国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须严格执行境内优先分保。
保险中介方面,入世谈判中中国只对保险经纪业务作了相关承诺。今年12月11日起,已允许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允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统括保单经纪业务等。另外,在外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准入上,保监会表示将把握好“促进发展、防范风险、有利监督”的原则。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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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出台八措施打击期权漏税,对先前政策作出补充 针对许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权漏税严重的问题,国税总局日前出台八项补充措施,对于先前的政策作出补充。
所谓的“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对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许多高科技公司流行使用这种激励措施。国税总局也在去年对企业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获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出台补充措施主要是弥补去年政策的漏洞。“著名财税专家刘桓表示,许多企业利用折价方式的漏税行为相当普遍。
刘桓举了一个例子:股票期权合同规定,3年之后,一个员工可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1000股公司股票。而在3年后,员工开始实施股票期权时,公司却以50%的折扣即每股1元卖给员工。员工实际每股支付了1元,而公司往往以2元的合同价格报税务机关逃税。
对此,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这意味着,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要按实际购买价格缴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如果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是按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企业取得价差收益,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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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要求:推动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日前,尚福林在并购重组国际论坛上指出:近年来,针对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证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围绕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从健全机制入手,推动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机制性问题,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从完善制度入手,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近年来,证监会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实际,积极推动了《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同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适应股份全流通的情况,及时修订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三是从改善环境入手,推动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由于资本委托制度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益是从,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普遍存在,这是直接损害中国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在成熟市场上,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是犯罪行为,但以前中国的法律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修改工作,增加了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另一方面,为有效解决业已存在的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清欠”攻坚战。截至11月底,今年共有325家公司完成清欠任务,清欠资金合计256.71亿元。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资金占用清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很多上市公司对保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认识还十分不够,保证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与所有者相分离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不论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属于企业法人。资产终极所有者只能转让自己的产权给他人,而不能从企业抽走投入的资产,所有者凭借所拥有的资产份额享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不是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和资产受益权。企业占有和支配企业的所有经济资源从事价值生产,是一个具有独立财产权和利益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和资产终极所有者在财产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市场参与各方都要依法保证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四是从调整存量和优化增量并举入手,推动改进上市公司整体结构。为促进存量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证监会积极推动了并购重组的制度创新和方式创新,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准则,推进了市场化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建设。自2002年以来,有近400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25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证监会适时实施了“新老划断”,于今年5月初恢复了市场融资功能,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中国国航、工商银行等大型企业和一批中小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上市公司的总体结构和行业布局进一步改善。
五是从创新体制入手,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监管体系。针对中国上市公司运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国务院的支持下,形成了由证监会牵头,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多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为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证监会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形成了证监会机关、各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分工负责的多层次监管网络,进一步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运作情况的及时监控。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此,证监会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积极鼓励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优化上市公司结构。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简化核准程序,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提高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搞好市场培育和推广工作,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创新。积极研究全流通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继续完善并购重组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并购重组效率。积极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认购资产工作。适时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形成以财务顾问为主导的市场自我筛选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化重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并通过外部审计进行核实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研究构建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适时推出公司治理指数等量化评级标准,强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检查和评价。
不断改进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尽快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有关的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重点打击虚假披露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加大违规成本。研究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前介入方式,完善处罚机制,把处罚公司与处罚责任人相结合,重点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出台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监管类别,完善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以“上市公司监管业务管理系统”为平台,完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收购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和日常监管档案,强化诚信行为监管。综合分析股票交易活跃度、公司资产状况、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等指标,探索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强化监管协作。以股价异动监管为重点,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调,健全市场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控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切实形成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并购重组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方式。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股份全流通的格局逐步形成,股权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可以预见,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也将更加活跃。为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证监会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切实改善质量。要加快构建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环境,并购重组与股改、清欠工作相结合,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创新并购重组手段,努力解决上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引入增量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大家都注意到,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证监会适当的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这两个变化,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监管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更大的步伐。为此,证监会将推进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重点强化对财务顾问在履行“明责、尽责、问责”义务方面的监管,增加并购活动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
丰富收购工具和收购手段,鼓励市场创新。一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二是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通过这些安排,目的就是要通过市场创新,为市场化的并购行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强并购市场的活力。
强化持续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加强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的规范、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证程序公正、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强化监管等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下一步,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就是要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监督并防止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资质有问题的收购人进入上市公司后所造成的危害。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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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并购中的作用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日前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国际论坛上表示:要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中的作用。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并购、技术输入、资金扶持等多种手段,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断加强其对市场资源的整合能力。
李伟说,国资委将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同时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抓紧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努力使国有股股东,特别是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更加科学、规范,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李伟还指出了当前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些企业,对并购重组缺乏企业整体性、长远性、资源再配置可行性的充分策划,得了企业发展的‘近视’病、资源配置上的‘色盲’症,还有一些企业为了保住壳资源,陷入‘习惯性重组病’的怪圈。”
李伟指出,一是企业盲目扩张现象较为严重,风险意识淡薄。当前,一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以盲目做大、乱铺摊子为目标,将并购作为公司低成本扩张的主要途径,大量兼并无助于自身发展的企业,投资管理失控,最终导致并购重组行为失败。
二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搞非等价交易。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存在不少非等价交易的投机者。从长远来看,这种违背市场经济等价交易原则的行为,将使在交易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必然要以非正常方式谋求其利益补偿。
三是草率从事,习惯性并购频发。有一些企业,对并购重组缺乏企业整体性、长远性、资源再配置可行性的充分策划,得了企业发展的“近视”病、资源配置上的“色盲”症,致使不少并购重组只是在短期内提高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给公司的经营运作带来本质变化,而后却一年不如一年,甚至恶化至ST、退市。
四是为二级市场炒作而并购重组时有发生。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使得某些并购偏离了并购的本来意义,不是根据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决定并购对象和并购战略,而只是为了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并购。这种并购重组不但没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甚至造成资源错配,制造股市泡沫,遗患无穷。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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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出台八措施打击期权漏税,对先前政策作出补充 针对许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权漏税严重的问题,国税总局日前出台八项补充措施,对于先前的政策作出补充。
所谓的“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对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许多高科技公司流行使用这种激励措施。国税总局也在去年对企业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获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出台补充措施主要是弥补去年政策的漏洞。“著名财税专家刘桓表示,许多企业利用折价方式的漏税行为相当普遍。
刘桓举了一个例子:股票期权合同规定,3年之后,一个员工可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1000股公司股票。而在3年后,员工开始实施股票期权时,公司却以50%的折扣即每股1元卖给员工。员工实际每股支付了1元,而公司往往以2元的合同价格报税务机关逃税。
对此,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这意味着,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要按实际购买价格缴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如果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是按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企业取得价差收益,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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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政策重大战略调整,积极扩大进口 12月13日,中美两国公司签署了四单合同。根据合同,中国将购买美国价值5.5亿美元的飞机引擎、价值不详的机场消防车;同时,美国公司还将收购中国的家居建材连锁超市、与中国网通共同建立新的互联网解析站点。这四单合同不仅表明中国正扩大从美国的进口并开放市场,它更预示着自2007年开始,中国外贸政策将进行重大战略调整,即积极扩大进口。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确定明年经济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时说:“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这是多年来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扩大进口”。
多年来,努力扩大出口一直是中国外贸的战略取向。在近年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文件中,有关提法主要是“要努力扩大出口”“努力促进出口”“鼓励和支持扩大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优化进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进贸易方式和市场多元化”。
权威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新的提法,是在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外贸出口迅速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提出的,预示着中国外贸战略的重大调整。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外贸出口迅速增长,从2001年的2450亿美元增长到今年的近8000亿美元。贸易顺差也不断扩大,由2001年的225.41亿美元增长到去年的1018亿美元。今年前11个月,累计实现的贸易顺差已经有1570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60亿美元。
国际收支不平衡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过大的贸易顺差引发了近年来诸多的贸易摩擦,使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恶化, 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加。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也是第三大进口国。今年前十个月中国主要进口来源地分别是日本、欧盟、韩国、东盟等。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15日对新华社记者说,商务部将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商务部表示,明年中国将运用关税调节等经济手段,重点鼓励扩大重大装备关键件、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重要资源型商品进口。
此外,商务部还表示,国家将加大对促进进口的金融支持,扩大自非洲等不发达国家的商品进口,全面梳理各种非关税措施,进一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放市场,改善贸易环境。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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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年施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从源头防范风险 财政部15日发布消息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金融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规则》的出台,将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
据介绍,《规则》分11章,共66条,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对金融企业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
《规则》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改革财政监管金融企业财务的方式,强调财政部门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界定了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开放的需要,提高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主权,为各类金融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则》丰富并强调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与会计制度相比,该《规则》的作用在于规范地约束金融企业的理财活动,从而控制风险,并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与会计制度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与企业税收制度相比,《规则》与税收制度相互强调、互为依托,既与现行税收法规相适应、相衔接,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有利于规范和督促金融企业依法纳税。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相对于《企业财务通则》而言,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不适用于金融企业。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
此外,在筹资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绩效评价指标,以及对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方面,《规则》也与《企业财务通则》存在明显区别。
据悉,该《规则》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企业参照《规则》执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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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审核千余家企业节能规划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日透露,发展改革委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008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并在明年3月底前将审核情况汇总上报。
发展改革委通知明确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审核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从今年开始,中国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9个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有望实现节能1亿吨左右标准煤。发展改革委已与地方签订辖区内这些重点企业节能责任书。
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专家组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企业编制节能规划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审核企业总数的10%。
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或在报告、规划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节能优惠政策的资格。
今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完成全年节能降耗任务难度很大。这1008家重点企业能耗约占全国三分之一,成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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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教育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该办法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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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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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网络音乐产品意见:在中国境内传播须报批备案 中国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网络音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
《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
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文化部表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文化部要求,此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见》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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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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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基金部要求各基金公司加强风险防范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第31次基金业联席会议精神,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尽管基金行业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片面追求管理规模,忽视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匹配;盲目追求投资收益,忽视风险防范和流动性问题;夸大投资业绩,不注意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投资缺乏独立研究和判断,不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大了基金行业风险,不利于基金业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基金公司在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运作的制度要求,加强对投资运作的风险控制,坚决纠正片面追求投资业绩,忽视风险防范和流动性的倾向;应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防范基金销售风险,严禁销售时夸大公司和基金过往业绩,必须客观实际地提醒基金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市场宣传推广;提高基金后台运作和登记结算的现代水平,加强基金结算风险控制;并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投资监督职责。
《通知》要求,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应按照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风险点,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基金部将依法予以查处。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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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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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披露当前外资保险准入政策 据保监会近日披露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到今年12月11日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业务、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超过50%等限制外,中国保险业已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目前,中国对外国保险机构的准入没有地域限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也就是理论上外资可以在任何一个城市投资开设保险机构。不过设立条件仍必须符合“五、三、二”规定:即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保监会主要将依据2004年6月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批。
分业务领域看,在寿险方面,除了公司设立形式必须为合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外(但不包括1992年以独资身份进入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没有其他限制。外资寿险可以向中国公民团体和个人提供任何人身保险服务,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非寿险方面,外国非寿险公司的准入形式可以是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3种,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只是在业务范围上外资产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再保险方面,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目前再保险市场是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同时,按照中国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须严格执行境内优先分保。
保险中介方面,入世谈判中中国只对保险经纪业务作了相关承诺。今年12月11日起,已允许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允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统括保单经纪业务等。另外,在外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准入上,保监会表示将把握好“促进发展、防范风险、有利监督”的原则。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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