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December 2006 No. 178
 



证监会规范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相关政策

中国证监会12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总体要求、监管政策衔接以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规范。

两部门要求避免国企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银监会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全面体现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税务 TAXATION
 
 
其他 OTHER
 
 
 
证监会规范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相关政策

中国证监会12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总体要求、监管政策衔接以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规范。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份发给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近8000多字。发布《通知》,是为了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财政部今年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鉴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包括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在内的各个方面具有重要影响,《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内外部的相关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学习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相关会计核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架构。

《通知》还要求相关公司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积极做好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如上市公司应积极与年报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拟上市公司也应积极与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前做好各类账项调整准备工作,以便确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此同时,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要求公司积极做好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为便于市场及时了解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通知》在要求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要求全部公司在年报财务报告“补充资料”部分按《通知》规定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差异调节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通知》要求发行人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新会计准则作为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考虑到过渡期的特殊需要和政策的连续性,《通知》规定在明年3月31日前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可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应在招股意向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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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避免国企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通知强调,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

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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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之后,银监会近日同步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全面体现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28日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而外资法人银行将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监管标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此外,对外国银行分行,细则也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其业务许可层级还由六级简化为两级,营运资金也相应作了调整。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今后还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为审慎监管,细则还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并修订了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该名负责人还表示,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为此将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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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规范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相关政策

中国证监会12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总体要求、监管政策衔接以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规范。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份发给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近8000多字。发布《通知》,是为了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财政部今年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鉴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包括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在内的各个方面具有重要影响,《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内外部的相关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学习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相关会计核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架构。

《通知》还要求相关公司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积极做好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如上市公司应积极与年报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拟上市公司也应积极与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前做好各类账项调整准备工作,以便确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此同时,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要求公司积极做好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为便于市场及时了解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通知》在要求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要求全部公司在年报财务报告“补充资料”部分按《通知》规定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差异调节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通知》要求发行人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新会计准则作为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考虑到过渡期的特殊需要和政策的连续性,《通知》规定在明年3月31日前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可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应在招股意向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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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表示: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 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2月1日在深圳表示,当前要积极研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推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尚福林表示,自2000年以来,深交所一直没有停止创业板市场的准备工作,当前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要求,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颁布创业板建设规章,制定创业板制度框架,创新创业板的发审、交易、监察等设计,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

尚福林表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是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更有效地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他提出要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继续推动大型优质企业上市;扩大中小企业板市场规模;整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积极推动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稳步扩大基础证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等。

尚福林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到今年底可以基本完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全面起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取得成效,证券市场信心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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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分离式可转债将上市,该产品发行上市制度明确

日前,上证所发布通知,为马钢股份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出制度安排。

通知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发行,参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方式进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后,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和收费参照该所企业债的有关规则执行,采用账户托管方式进行交易;认股权证的上市、交易和收费适用该所权证的有关规则。

通知明确,马钢股份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在上证所上市,其公司债券的证券代码为“126001”,证券简称为“06马钢债”,其认股权证的证券代码为“580010”,证券简称为“马钢CW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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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版券商高管任职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新版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监管办法》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将独立董事、董事、监事都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把高管人员的范围扩大至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人员。

此次《监管办法》是对2004年实施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全面修订和梳理,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与《证券法》衔接,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四是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监管办法》的有效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配套通知,对《监管办法》实施的过渡期作出相应安排,如要求证券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必须自《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等。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是贯彻落实证券法,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促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证券行业管理队伍专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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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中国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批法规、规章

中国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根据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将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国家环保总局也将严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影视拍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新条例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环保部门还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文化部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9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律师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此外,12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有效期监控,定期开展过期药品清查工作,对有效期届满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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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5种情形警察应辞退

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但《条例》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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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统一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为了统一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这位负责人说,这个司法解释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

据介绍,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而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则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此类纠纷虽然不属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但其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密切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这两类案件。

司法解释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保险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等问题予以明确。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将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作适当的完善。司法解释明确: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视为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部分,司法解释针对法院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认定的现状,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问题上,司法解释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与海上保险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扣押船舶等程序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等权利,较好地解决了因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存在不同的时效期间给保险人提起追偿请求带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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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义务教育法》:民办学校发展强有力的保障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民办教育是有其法定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的,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价值也有着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使民办教育在《宪法》、《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指导下,又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对应的国家法律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一些家长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如孩子的托管、个性化帮助与特色学习等,公办学校并不能完全提供。公办学校提供的是常规的、规范化的教育,民办学校则更多地适应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孩子或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分工应该是很明确的,也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通常收费较高,也有一些面向低端需求的民办学校,如一些打工子弟学校的收费就比较低廉。这说明,民办学校本身也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整个义务教育的范围内,民办学校也可以找到更多的增长点。

在民办学校和整个教育系统中,人们常把公办学校教育和民办学校教育截然分开,尤其是民办学校自己,往往认为只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对应民办学校教育的法规,其他法规首先是对应公办学校教育的。这种认识是狭隘的。因为从《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中,都在原则上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这说明从国家的立法理念上看,是讲求公正和公平的。至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及运用存在着偏差。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明确法律对民办学校规定的责、权、利,进而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避免违法行为并积极维权。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来说,标准都只有一个,就是遵循《义务教育法》。在这个法律中,各类学校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对学校来说,法律所带来的不仅是约束,更是规范的跑道。只有在这样的跑道上,民办教育才能发展得更快,才能拥有更宽阔的眼界和前途。可见,《义务教育法》不仅是公办学校应该遵循和能够获益的法规,也是民办学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尽管在现实中还存在种种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中国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已经有了积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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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将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办法》指出,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为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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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两部门要求避免国企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通知强调,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

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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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批复降低能耗请示:未来五年中国GDP能耗须降低20%

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了已获批复的《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根据该请示计划,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五年间要降低20%左右。发改委表示,目前这个指标已经分解到各个省份。

按照计划,五年间全国单位GDP能耗降幅最高的省份是吉林,需要下降30%,最低的是海南和西藏,需要下降12%.此外,山西、内蒙古下降25%,山东下降22%,云南、青海下降17%,广东、福建下降16%,广西下降15%,海南和西藏下降12%,其他省份降幅均为20%.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对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GDP能耗指标要从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准煤/万元。并强调,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份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情况,2008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而据权威部门最新初步测算,今年前三季度,能源消费增速接近或略低于GDP增速,单位GDP能耗将由今年上半年的上升0.8%转为下降,预计全年单位GDP能耗也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在密集出台节能降耗措施的连续作用下,中国今年单位GDP能耗有望结束上半年“不降反升”的局面,开始“由升转降”。但有关专家仍表示,今年前三季度资源环境压力也仍在继续加大,要让第四季度单位GDP能耗有较大幅度下降、从而实现全年GDP能耗下降4%左右的目标,仍有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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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节能企业有望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28日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优惠将按产业而不是内外资企业来制定实施。

苏明在此间召开的“2006中国企业节能与能效高层论坛”上说,届时,产业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农业、环保、高新技术等产业内的企业有望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苏明表示,中国政府正在对财税政策进行研究,以给予节能和替代能源产业必要的支持和倾斜。

他建议,在政府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增加预算对节能的投入;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上给予节能企业和节能产品一定的优惠。同时,完善环保方面的税制,建立矿产资源使用和生态保护机制,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并推行矿业税改革。

据了解,财政部日前已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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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之后,银监会近日同步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全面体现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28日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而外资法人银行将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监管标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此外,对外国银行分行,细则也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其业务许可层级还由六级简化为两级,营运资金也相应作了调整。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今后还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为审慎监管,细则还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并修订了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该名负责人还表示,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为此将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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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上海拟取消企业核定征收激励税率,恢复通行标准

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将恢复到全国通行的2.31%—8.25%,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的企业将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据悉,上海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实施了十多年的地方性鼓励税率政策即将终结,具体的实施细则年底前公布。最快从明年一月起,企业核定征所得税税率将提高到2.31%—8.25%之间,核定征收的所得税部分至少是原来的5倍,企业分红部分还要另外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指完全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利润3万元以下,按18%征收;3万元到10万元,按27%征收;10万元以上按33%征收。该征收方式从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实施。为便于查账,查账征收对会计凭证的要求非常高,且手续繁琐,对企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高。

核定征税方式是从九十年代开始随着大量私营企业涌现而出现的。由于私营企业一般会计制度不完善,为减少征税成本,方便税收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行业,核定企业利润率,并由此推算出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由于操作简便易行,目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采用这种方式。

上海规定,除了房地产行业,出口行业和销售收入超过一亿五千万元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其他都可以采用核定征税的方式。目前,上海25万中小企业中至少有70%采用这种征收方式。

而与全国通行的2.31%—8.25%的核定征收税率不同,从1995年起,上海就启用核定征收激励税率,税率标准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其中贸易业0.5%、工业1%、服务业5%、咨询业4%,所有的税率分别另加0.1%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率并无明确的发文。

一旦上海所得税实现回归,除了提高核定征税所得税率,销售收入高于1000万以上的企业将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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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出台,商铺转让也须征税

11月29日,北京市二手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出台,按照这一细则,二手房范围从住宅扩大到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此外,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也将不扣除因转让房屋获利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房主所需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也要有所“增值”。

按照此前的规定,140平方米以上的、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在转让中,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而细则规定,其他非住宅型房屋,如写字楼、商铺也将征税。同时细则还明确了,以法定继承方式或将房产赠与亲属及社会公益、福利团体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此前的规定,所需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将扣除因转让获利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新的细则规定,扣除项目不包括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房主将需要多交纳相当于个税款额的费用。

细则同时规定,3-5年期非普通住宅出售减半征收。新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合同价格-扣除项目总额)×规定税率-(扣除项目总额×规定百分比)。其中,扣除项目为:原购房发票金额+营业税+印花税+原购房契税+加计5%金额(即原购房发票金额×5%×居住满年数);规定税率依旧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规定百分比与规定税率同比变化:当规定税率取30%,规定百分比为0;当取40%时,为5%;当取50%时,为15%;当取60%时,为35%。

据悉,土地增值税是北京市目前二手房交易中最后一个未实现全面征收的税种。11月14日,北京市地税局正式公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二手房交易全面征收土地增值税。细则的出台,意味着二手房征收交易土地增值税可顺利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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