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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16日表示,根据即将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将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熊志军在当日开幕的“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完善中企治理结构”香港高峰论坛上说,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此外,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还必须已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他说,实施股权激励旨在以股权激励为杠杆,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实施股权激励应根据‘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原则,着眼增量,慎用存量,不得由国有股东单独支付股权激励的成本或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熊志军强调。
他说,当前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还面临4大难点: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规范,市场价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激励作用可能误导经营层片面追求股票市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人控制没有完全解决,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目标考核等方面,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人利益,激励与约束不对称;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还不是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激励的正面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容易导致新的“股权激励”大锅饭。
根据“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熊志军说,当前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已经缓解,但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此外,激励方式仍然较为单一,长期激励手段有待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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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批准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
据悉,伴随银保混业的萌动,今年国内一些保险机构“得风气之先”启动了对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比如,平安保险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中国人寿以3.9亿元竞得福建兴业银行1.75%的股权。目前这两家公司还正涉足广东发展银行的股权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在“综合经营”已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新形势下,保监会经与银监会共同研究,适时出台了这个《通知》,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快保险业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模,《通知》将银行股权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持有银行股权低于5%为“一般投资”,5%以上为“重大投资”。
《通知》突出了风险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另外,保险机构进行持股10%以上的重大投资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专业意见,核查有关申报文件,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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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化股票期权缴税办法,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要“即时”纳税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就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对2005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补充。
通知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的计税依据。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期权),在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通知指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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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监管 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小雪日前表示,目前,证监会在修订现有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也在考虑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需要制定新的信息披露规范。他还建议应尽快出台新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
李小雪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暨中国注册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强调,为尽可能降低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空间,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新准则实施前后的监管。证监会初步计划在新准则实施前以通知形式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后的要求,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禁止在2006年底突击转回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操纵利润的行为等。
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相关监管指标的认定和考核,对诸如非经常性损益、公允价值变动等方面的问题做出配套安排。
他指出,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特别是财务信息披露产生深远影响,客观上要求对现行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修订。
他认为,信息披露规范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受新准则变化影响较大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如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非经常性损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特定行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等,需要修订的内容相对较多;另一个层面是综合性的信息披露规范,如年报和招股说明书准则等,其中的个别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可能也需要修改。
他还指出,证监会要求按新准则调整的2007年期初数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证监会还计划鼓励上市公司的2006年度财务报告在按照原准则编制的同时,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为便于操作,在具体形式上也可以考虑采用编制净资产和净利润调节表的方式,同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口径重新计算年报中的相关财务指标。
他还说,“为保证公司做好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建议适当推迟2007年按新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晚于2007年半年度报告。”
李小雪提出,证监会计划从10月份开始,分批对全部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或具体负责操作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培训重点将结合新准则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性问题,围绕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进行。另外,还计划组织针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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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协会发布通知放宽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10月18日发布通知,称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的相关门槛均有所降低,其中包括达到指标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半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修订的通知。
证券业协会在有关通知中表示,此举“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
据了解,《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而在这次修订版中,为与《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表述衔接,通知首先将原规定的“综合类”、“经纪类”券商分类修改为“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同时,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一些评审指标的技术指标的时间要求均由原来的“最近一年”调整为“最近半年”。
如,在创新类券商评审方面,通知对于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要求“最近半年”的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方面。而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这项“最近半年”净资本只要不低于8亿元即可。对从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要求“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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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16日表示,根据即将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将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熊志军在当日开幕的“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完善中企治理结构”香港高峰论坛上说,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此外,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还必须已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他说,实施股权激励旨在以股权激励为杠杆,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实施股权激励应根据‘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原则,着眼增量,慎用存量,不得由国有股东单独支付股权激励的成本或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熊志军强调。
他说,当前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还面临4大难点: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规范,市场价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激励作用可能误导经营层片面追求股票市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人控制没有完全解决,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目标考核等方面,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人利益,激励与约束不对称;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还不是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激励的正面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容易导致新的“股权激励”大锅饭。
根据“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熊志军说,当前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已经缓解,但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此外,激励方式仍然较为单一,长期激励手段有待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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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萍称企业申请境外上市规则将修改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韩萍日前称,证监会正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规范企业申请海外上市的4部主要法规进行修改,将其中部分章节删掉,以符合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并使之与国际通行的惯例逐步接轨。
她在“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完善中企治理结构”香港高峰论坛上说,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238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目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行为的主要约束法律包括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特别规定》,以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外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不过对具体的修改内容,韩萍说现在正在深入研究还没有定论。至于标准会否降低,她说:“现在还不能这么判断,还得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讨论,所以没有时间表。”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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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化股票期权缴税办法,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要“即时”纳税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就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对2005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补充。
通知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的计税依据。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期权),在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通知指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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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通知要求30万吨以下煤矿项目不再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项目。
“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通知说,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对不具备各项前置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凡违规准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0万吨/年的标准是煤矿项目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提高。此前,有关部门提出,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矿矿井。
发展改革委这次下发的通知指出,对已经审批的3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小煤矿,要立即停止建设。
针对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为名变相维持不合规小煤矿生产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资源整合规划必须与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相衔接。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资源整合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安监总局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尚有小煤矿1.7万处,其中年产3万吨以下的约占三分之一。小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一,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二。此外,小煤矿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问题严重。到2010年,中国计划将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左右。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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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严格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 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9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以规范铅锌冶炼行业盲目的投资行业。
《通知》明确指出,必须切实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对于盲目投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锌冶炼项目和企业,不办理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相关手续。调整外商投资目录,禁止技术水平低、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必须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但环保仍不能达标或者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通知》指出,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将精铅年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锌年产能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同时要大力发展铅锌再生利用产业,使再生资源消费量达到总消费量的30%。
在技术结构方面,铅冶炼全部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资源回收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的先进粗铅冶炼工艺;铅冶炼综合能耗6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粗铅冶炼焦耗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1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锌冶炼精馏锌综合能耗1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综合能耗17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8%;蒸馏锌煤耗12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290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二氧化硫、粉尘排放达标。有价金属回收率达到95%。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将通过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的力度、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加大对铅锌矿产资源勘探和海外资源开发的支持力度等措施,加大铅锌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同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督察,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其执行;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不达标排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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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雷收购徐工比例降至50% 新方案中收购价格有所提高、取消对赌协议、董事会成员占半、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去年12月20日上报商务部审批却备受质疑的凯雷收购徐工方案,在等待10个月后作出重大调整。
上周一,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机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凯雷)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合资合同》的修订协议。
根据修订协议,凯雷将拥有徐工机械50%的股权,徐工集团仍持有徐工机械50%的股权,而原方案中,凯雷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徐工集团仅持有15%的股权。
由于外界此前质疑凯雷收购徐工是“斩首”式收购,不利于国企健康发展。现在徐工集团和凯雷对原方案进行了修订,使得改制后的徐工机械不再是外资控股企业,正好回应了市场质疑。一位业内专家分析,今年以来,国家对重大装备行业的政策导向有所变化,强调国有资本的控股比重,如果凯雷此时不对方案进行修订,就很难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除收购比例作出调整外,修订协议还提高了收购价格,同时取消了对赌协议,但保留毒丸计划和惩罚性条款。
在董事会构成上,徐工集团和凯雷委派的董事各占一半,董事长由徐工集团委派的董事担任,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获得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这意味着无论是徐工集团还是凯雷,均对重要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而按照之前的方案,徐工机械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2 名董事由徐工集团委派,6 名董事由凯雷委派,其余1 名董事由总经理担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由凯雷委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2 名,由徐工集团委派的董事担任。
新方案已经徐工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江苏省和徐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基本认可,即将正式呈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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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报告称,应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最新的研究报告,就中国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和发展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报告同时指出, 应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这份题为“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建议,中国对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可以遵循三大原则:一、明确私募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及其地位,既不能一律封杀,也不能放任自流;二、明确私募基金的特色和优势,通过政策鼓励和发展它的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优化;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和方向,避免使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
报告还就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发展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
一、转变私募基金监管重点和思路,通过禁止私募基金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小投资者吸纳资金,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在制定监管制度时,首先区分具有不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仅允许私募基金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同时,通过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避免私募基金风险扩大化、普及化和公众化。将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数量,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
二、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同时加强对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界定标准可以从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几方面确定;在相关规则中制定严格的违规处罚办法,提高违规成本。
三、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例如,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注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必须具有基金投资管理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等等。
四、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
五、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等具体运作放松监管,免除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提取办法的监管。
六、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七、加强证券操纵等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
八、抓紧研究目前适合私募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提供政策支持。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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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批准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
据悉,伴随银保混业的萌动,今年国内一些保险机构“得风气之先”启动了对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比如,平安保险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中国人寿以3.9亿元竞得福建兴业银行1.75%的股权。目前这两家公司还正涉足广东发展银行的股权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在“综合经营”已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新形势下,保监会经与银监会共同研究,适时出台了这个《通知》,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快保险业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模,《通知》将银行股权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持有银行股权低于5%为“一般投资”,5%以上为“重大投资”。
《通知》突出了风险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另外,保险机构进行持股10%以上的重大投资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专业意见,核查有关申报文件,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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