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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第三方存管,国泰君安模式成为样本 银证通全面叫停之后,客户资金存管模式的新范本终于亮相。日前,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进展情况通报》,向各证券公司推荐了金证公司开发的国泰君安第三方存管模式,即采用“总对总、一对多”的存管方案。
据了解,此次国泰君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开发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的,这也是国内最早展开的相关项目。国泰君安的模式采用了一对多的模式,资金清算交由券商负责,这样不仅
投资者不仅有了选择的余地,也更加有利于行业利益的保护。目前国泰君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已经被称为“三方存管上海模式”,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作为该项目的主办行,工行已经将该系统切入生产环境,并进行了多次的内部测试,正式启用指日可待。
作为最早介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产品开发的公司,金证公司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此次与国泰君安合作开发的产品得到业界和管理层的肯定,无疑将使其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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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受赠房产全额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将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以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国务院于今年5月29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其中将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为: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经了解,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为保证税收管理贯穿从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将掌握的无偿赠与信息与公证机关、房管部门比对,争取加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纳税评估工作等措施,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赠与偷逃税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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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6]844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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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第三方存管,国泰君安模式成为样本 银证通全面叫停之后,客户资金存管模式的新范本终于亮相。日前,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进展情况通报》,向各证券公司推荐了金证公司开发的国泰君安第三方存管模式,即采用“总对总、一对多”的存管方案。
据了解,此次国泰君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开发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的,这也是国内最早展开的相关项目。国泰君安的模式采用了一对多的模式,资金清算交由券商负责,这样不仅
投资者不仅有了选择的余地,也更加有利于行业利益的保护。目前国泰君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已经被称为“三方存管上海模式”,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作为该项目的主办行,工行已经将该系统切入生产环境,并进行了多次的内部测试,正式启用指日可待。
作为最早介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产品开发的公司,金证公司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此次与国泰君安合作开发的产品得到业界和管理层的肯定,无疑将使其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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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指引》,放宽贷款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批尽职要求、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和附则等七个部分。此外,《指引》还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百条风险提示内容。《指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适用本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的授信政策,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将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体制机制;通过贷款流程改造和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打造小企业授信工作平台,提高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小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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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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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部门下发通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 针对中国土地复垦率明显偏低的现象,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据了解,目前,中国土地复垦率明显偏低,全国八成以上的历史遗留废弃地未得到恢复利用。同时因生产建设活动,每年有大量新增的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以煤炭行业为例,二00五年,全国原煤产量约二十亿吨,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达六十万亩至一百万亩。由于被破坏的土地没有及时恢复利用,环境恶化,人地矛盾激化,一些地方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下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通知》提出,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加强复垦土地利用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
《通知》指出,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搞好土地复垦工作,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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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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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制定《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日前,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的“十一五”规划——《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该《纲要》是中国商务领域的第一个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
《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要按照建立大开放、大市场、大流通的商务发展新格局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国内流通业,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大力提升市场功能,积极培育经济发展的自主动力。坚持对外开放,创新开放方式,建立和谐的对外经济关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自主发展的能力。
《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商务领域的六大发展目标:一是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二是国内流通业实现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11%以上,生产资料销售额年均实际增长11%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增加值年均实际增长9%。2010年,国内贸易就业人员将达到7100万,年均增加180万。现代流通方式在东部地区基本普及,现代流通体系初步形成。三是外贸增长方式实现重大转变。2010年,进出口调控目标为2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左右,进出口实现基本平衡。出口结构和效益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自主增长能力明显增强。四是服务贸易实现快速发展。2010年服务进出口预期目标为4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出口结构明显改善。五是外商投资效益明显提高。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比“十五”期间有所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结构更加合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外商在基础设施、农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投资的比重明显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吸收外资的比重有较大幅度上升。六是“走出去”战略实现重大发展。5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00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达到1300亿美元和250亿美元,新派境外劳务人员达到150万人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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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董事会试点首现外部董事任董事长 首家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中央企业试点董事会昨日诞生。在国资委召开的中国外运董事会试点会议上,外部董事苗耕书担任董事长。中国外运也成为董事会试点企业中第一家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中央企业。
国资委副主任王勇对此表示,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的董事长,有利于其集中精力专门组织董事会运作,有利于董事会更好地管理经理层,也有利于防止干预经理层的职权,比较符合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是董事会试点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此次试点中,中国外运董事会共有5位外部董事,超过了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至此,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企业已经达到19家。
苗耕书曾任中国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他同时也是中国铁通集团的外部董事。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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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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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通知贯彻《监督法》严格执行4项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点执行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负责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在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前,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报告材料。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和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做好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要自公布之日前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严格执行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按规定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对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检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进行答复,并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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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管理条例送审,机上不守规最高罚1万 据悉,在已经开始向有关部门进行送审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中,除对航空从业者进行约束外,对旅客乘坐飞机时的一些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引人关注的是旅客如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指挥,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或者旅客在条件不适宜入座的应急出口附近位置时,拒绝机组成员为其调换座位的行为,乘客将会被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以及飞行颠簸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的旅客,也将会被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处以同样罚款的旅客不正当行为还包括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强行将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或者不听从机组的劝告强行在航空器客舱内放置行李,可能导致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在紧急情况下,不听从机组成员的指挥,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航空器的载重平衡的等13项行为。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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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 BO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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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不再审批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据悉,在重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企业债券的发行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国家发改委将不再对企业债发行拥有审批大权,核准后,只需在证监会备案。
按照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企业债发行须先经过发改委审批,发行上市由证监会监管。按经验,一只企业债从上报方案至最终发行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
冗长的审批手续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创新产品日新月异的步伐。陈旧的企业债发行体制还有更多弊端,比如发行利率不能市场化,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40%,其结果是,在审批时确定的发行利率到真正上市的时候,市场利率早已物是人非了。
自去年5月央行首推短期融资券以来,更让企业债发行感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截至今年8月31日,共有229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达3350亿元。而企业债券从2000年以来到今年7月底,累计批准发行的规模也只有2400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例只有3%左右。
此外,央行近期正在组织部分承销商进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即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s,以下简称ABCP)的研究试点。ABCP与短期融资券一样,仅需央行审批,不需要发改委的审批,但期限可长达10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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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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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受赠房产全额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将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以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国务院于今年5月29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其中将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为: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经了解,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为保证税收管理贯穿从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将掌握的无偿赠与信息与公证机关、房管部门比对,争取加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纳税评估工作等措施,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赠与偷逃税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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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6]844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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