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October 2006 No. 170
 



深圳证券交易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版“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

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必须建立起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2007年7月1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正式生效后,上市公司均要按要求披露内控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三季报本周起披露,须披露清欠进展和股改障碍

未完成清欠工作和股改工作的公司必须在三季报中披露详细清欠进展和股改障碍。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也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披露三季报。

G公司本月起恢复原股票简称

沪从10月9日起,G公司取消“G”标记,恢复股改方案实施前的股票简称;未进行股改或已进行股改但尚未实施的公司,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以提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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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版“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

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该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必须建立起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2007年7月1日文件正式生效后,上市公司均要按要求披露内控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

这一文件,也是继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后,中国证券市场针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出台的又一重要规定。

与此同时,国资委近期也将出台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评估管理办法,并最终探索出适应中国国情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种种迹象都表明,传闻已久的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也由此进入最关键时刻。

相比起美国“萨班斯法案”多年的形成过程,中国围绕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显然过于急促。但从去年10月开始至今整整一年的时间内,中国证券市场出台的法规之多,密度之高,实为全球罕见。

去年10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出台《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10月19日,国务院对该意见进行批转。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就上市公司工作批转发布文件,速度之快,可见政府对于其重视程度。

在该文件思想的指导下,今年5月,深圳证交所发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意见的通知,由此揭开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的序幕。

紧接着,5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第29条明文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要求。

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次日,国资委也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7月15日,影响全球在美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正式启动。同一天,财政部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发起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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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季报本周起披露,须披露清欠进展和股改障碍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通知对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披露进行部署。通知特别要求,未完成清欠工作和股改工作的公司必须在三季报中披露详细清欠进展和股改障碍。

通知称,所有上市公司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证交所约定季报披露时间。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 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 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中小板公司应通过中小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深交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披露顺序。

对于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两所都增加了特别格式,要求详尽披露。如上证所要求披露以下内容:其一,2006年年初和本报告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其二,2006年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其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订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其四,调整清欠方案的,应重新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对于在本次季报公告日之前尚未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两所明确要求此类公司应按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详细说明未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障碍或困难。深交所还要求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与此同时,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对于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也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披露三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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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司本月起恢复原股票简称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从10月9日起,G公司取消“G”标记,恢复股改方案实施前的股票简称;未进行股改或已进行股改但尚未实施的公司,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以提示投资者。

上证所特别指出,若股改方案9月29日前已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且已刊登实施公告的,股票简称前暂不冠以“S”标记。

10月9日后完成股改的公司,简称前将不再冠以“G”标记,但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仍不设涨跌幅限制、不作除权处理、不计入指数计算。带“S”标记的公司完成股改后,其简称将摘去“S”标记。简称被加“S”标记的未股改公司股票,目前其交易制度暂不调整,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股改的整体安排,将对这类股票的交易制度作出必要调整。上证所明确表示,将在今年底对这类股票的交易制度进行调整。

沪深交易所表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完成股改,以冠以“G”的形式对其交易进行提示已无必要。同时,未股改公司由于存在再融资受限等风险,其交易需要有一定的提示。在证监会协调下,交易所为更好地提示未股改公司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有关公司股票简称标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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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深圳证券交易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版“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

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该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必须建立起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2007年7月1日文件正式生效后,上市公司均要按要求披露内控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

这一文件,也是继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后,中国证券市场针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出台的又一重要规定。

与此同时,国资委近期也将出台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评估管理办法,并最终探索出适应中国国情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种种迹象都表明,传闻已久的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也由此进入最关键时刻。

相比起美国“萨班斯法案”多年的形成过程,中国围绕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显然过于急促。但从去年10月开始至今整整一年的时间内,中国证券市场出台的法规之多,密度之高,实为全球罕见。

去年10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出台《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10月19日,国务院对该意见进行批转。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就上市公司工作批转发布文件,速度之快,可见政府对于其重视程度。

在该文件思想的指导下,今年5月,深圳证交所发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意见的通知,由此揭开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的序幕。

紧接着,5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第29条明文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要求。

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次日,国资委也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7月15日,影响全球在美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正式启动。同一天,财政部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发起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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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季报本周起披露,须披露清欠进展和股改障碍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通知对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披露进行部署。通知特别要求,未完成清欠工作和股改工作的公司必须在三季报中披露详细清欠进展和股改障碍。

通知称,所有上市公司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证交所约定季报披露时间。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 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 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中小板公司应通过中小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深交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披露顺序。

对于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两所都增加了特别格式,要求详尽披露。如上证所要求披露以下内容:其一,2006年年初和本报告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其二,2006年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其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订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其四,调整清欠方案的,应重新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对于在本次季报公告日之前尚未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两所明确要求此类公司应按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详细说明未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障碍或困难。深交所还要求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与此同时,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对于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也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披露三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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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和融资操作指引将陆续出台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9月28日表示,目前新的发行和融资体系已经涵盖了公司发行和融资的全过程,管理层还将在不久陆续出台相关操作指引,包括保荐人工作指引、非公开发行操作指引等。

据介绍,今年5月恢复市场融资功能以来,已有将近30家公司完成IPO发行,再融资通过审核发行的有40余家,发行周期与效率明显高于股改之前,市场机制已开始逐步发挥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新的发行和融资法规体系对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上市公司要将再融资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增强上市公司发展后劲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上下游关联交易,未能实现主营业务相关资产整体上市,又没有制定和公开披露明确的解决方案的,审核过程中将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特别关注。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加强公开发行承销环节的协调和风险管理,尤其是对配股项目,要督促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刊登配股说明书前必须做好发行失败、将资金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的预案。对于非公开发行再融资用于收购大股东资产,或者大股东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该项资产仅限于原来因部分改制保留的关联资产或者大股东培育的其他优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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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司本月起恢复原股票简称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从10月9日起,G公司取消“G”标记,恢复股改方案实施前的股票简称;未进行股改或已进行股改但尚未实施的公司,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以提示投资者。

上证所特别指出,若股改方案9月29日前已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且已刊登实施公告的,股票简称前暂不冠以“S”标记。

10月9日后完成股改的公司,简称前将不再冠以“G”标记,但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仍不设涨跌幅限制、不作除权处理、不计入指数计算。带“S”标记的公司完成股改后,其简称将摘去“S”标记。简称被加“S”标记的未股改公司股票,目前其交易制度暂不调整,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股改的整体安排,将对这类股票的交易制度作出必要调整。上证所明确表示,将在今年底对这类股票的交易制度进行调整。

沪深交易所表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完成股改,以冠以“G”的形式对其交易进行提示已无必要。同时,未股改公司由于存在再融资受限等风险,其交易需要有一定的提示。在证监会协调下,交易所为更好地提示未股改公司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有关公司股票简称标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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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IPO通过发审委审核,A+H股同步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工商银行A+H股同步发行方案今日公布。据招股意向书显示,工商银行A股初始发行规模为130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9656%未考虑A股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授予A股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不超过A股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称“绿鞋”),若A股绿鞋全额行使,则A股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49.5亿股。

A股发行与工商银行H股发行同时发行,H股初始发行规模约为353.9亿股,发行人授予H股联席薄记管理人不超过H股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H股绿鞋全额行使,则H股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约407.0亿股。

在定价上,发行人计划A股的发行价格在经港元与人民币汇率差异做出调整后,将与H股发行价格一致。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初始发行规模进行调节。

此外,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发行方式采取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据工商银行预测,该行2006年度净利润将不少于472亿元。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截至2005年底,总资产、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分别为64572亿元、32896亿元和57369亿元,2005年的总收入达到1657亿元。

工行特别提示投资者:本次A股发行与同时进行的H股发行并非互为条件。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区别,A股招股意向书与境外发行的H股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与格式方面可能存在若干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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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上市公司率先引入社会责任制

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9月2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率先将社会责任引入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建设。

该指引共七章38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注意履行相关责任,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这项倡导性指引中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该指引依据《公司法》、《劳动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社会责任国际(SIA)的SA8000标准,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实际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制定。考虑到国内社会现状,该指引侧重强调涉及职工权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社区关系和社会公益保护、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要求,而相对弱化了公司在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等道德范畴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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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申请程序明确

非创新类券商暂时无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9月27日公布一系列行政许可项目,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服务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证监会同时表示,现阶段暂不受理非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以及这类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暂不受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申请;暂不受理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申请。

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主要提交五类材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股东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选择客户的标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等。

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证监会要求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资产托管协议;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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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中国修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旨在“宽进严管”

商务部官员9月26日在长沙举行的中部投资论坛上说,中国将陆续修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促进利用外资的效率和质量。

这表明中国政府开始加大对现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修订力度。今年4月以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修订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够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指出,这一轮修订工作旨在完善现有法规,使之能够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更好的衔接,但是并没有透露具体时间表。他说:“宽进严管将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总体思路,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使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自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截至2005年,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近6600亿美元,已连续15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中国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重点也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上转变。

去年10月,中国修改了《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郭京毅说,这一修订使完善现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制度变得迫在眉睫。他说,自第一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颁布以来,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经历了建立、发展、调整和完善的不同阶段。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一个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为核心、以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比较完备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内容覆盖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股权变更、境内投资、并购、清算等企业经营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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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开放在即,外资对基础业务望而却步

信息产业部日前透露,截至目前,已经收到外商投资电信业申请29份,均为申请电信增值业务;而还没有外资申请设立合资公司运营话音、数据通信业务的。

根据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外经贸处处长王建朝的介绍,在这29份申请中,已经通过审定的有14份,已经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5份。

今年底,中国将开放电信基础业务。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中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对外商投资的电信企业,要求外方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中国联通集团在2004年4月引进韩国SKT共同投资联通时称,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家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经营手机铃声、图片、游戏、聊天、娱乐等下载业务。

王建朝表示,目前信息产业部非常重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的相关工作,包括对原有法规进行补充,电信业对外资的准入已经变得更加宽松。据介绍,与此前相比,目前信息产业部允许外资电信企业通过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也允许已经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

已经通过上述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包括香港天图和美国微软等,其中前者通过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手中收购北京鸿联九五的部分股份,而后者在去年与上海联和合资成立了美斯恩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尽管已经放宽了外资进入电信增值业务的限制,但是在基础电信领域,中国仍然采用比较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国对WTO的承诺,2006年底,外商可以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等在国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持股比例最多不得超过49%。

基础电信业务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的市话和长途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因特网数据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业务等,在国家经济中具有战略性地位。中国的基础电信业为国家所控股。

不过,目前外资更多的是通过投资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海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参与到中国基础电信业务,比如沃达丰就购有中国移动的股票,而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股东中也有外资的身影。今年6月,韩国SKT购买10亿美元中国联通2009年到期可转换债券,借此参与到联通的CDMA和国际漫游业务的运营。

对于外资更愿意投资国内电信运营商股票而不是申请组建合资公司参与基础电信运营,业内分析人士认为,49%的外资持股底线让外资却步,因为基础电信业投资巨大,投资风险较高,这使得中国的基础电信业务市场暂时不具备为外资大规模投资的价值。也有分析人士指出,从各国电信发展史看,在本国有主导运营商的情况下,外资成功进入的案例很少,基础电信网的投资是天文数字,就算对外完全开放,外资也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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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部地区可获风险保障

如果外商在中部地区投资遭遇征收、汇兑限制、战争或政府违约的风险,中国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为之提供风险保障,解除外国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张卫东26日在长沙举行的首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部投资论坛上作上述表示。

“中部地区面临工业化、城市化的多重任务。从金融角度看,中部地区的储蓄率高于全国水平,外部资金也较充裕,症结在于融资机制缺乏弹性,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外部资金也不愿介入。”张卫东说,“而建立一个具有弹性的融资机制,其关键在于引入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

张卫东指出,当风险发生时,外商可通过来华投资保险的保障从中国信保获得经济补偿,使损失大为降低;银行也因为企业的风险已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而积极考虑提供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促成一批重要项目的实施。

中国信保为外国在华投资者提供相关保险产品,适保的投资形式包括外资企业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适保对象可以是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20年。

张卫东指出,中国信保开办的外商来华投资保险产品,既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外资企业在本国投保投资保险的有效补充,使投资者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底正式揭牌运营,在降低和规避外商面临的地方政府风险方面享有独到的优势。张卫东说,公司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等鼓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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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资委官员邵宁表示大中型国企可参与套期保值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日前表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到金融期货交易所参与套期保值投资。这是国资委主要官员对新近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次作出表态。

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上海期货大厦内挂牌,这是中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内地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在回答记者关于国资委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金融期货交易所投资有何政策时,邵宁慎重表示“进行套期保值没问题”。

套期保值也叫对冲交易,即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但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相同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结清期货交易带来的盈利或亏损,以此来补偿或抵消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

在中航油事件之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参与金融类投资尤其是衍生品交易潜藏的巨大风险极为关注。今年6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指出“本指引在中央企业投资、财务报告、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风险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发。”

7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三类投资活动,并指出“由于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对于国企是否应做期货交易,很多专家都明确表示,肯定要做,现在应该关注的是怎么做。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王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企不能怕期货,中国更不能怕期货,关键是要控制好内部风险。”

今年上半年,中国国航是三大航空公司中唯一盈利的一家。根据公司近日披露的数据,上半年国航对同期航空燃油现货采购比例的39.4%进行了套期保值处理,公司因实施航油套期保值而增加的净利润为1.02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69%,是盈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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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据悉,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而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则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根据《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等条件。

据悉,国家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目标是“十一五”时期把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十五”末期的60%左右提高到65%左右,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到2005年底,中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60%左右,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解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中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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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出新规,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今后,外汇局将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近年来,国内对外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贸易外汇收支也日趋频繁。总体上看,贸易外汇收支形势与对外贸易的实际发展基本保持一致,但也有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由于此前相关外汇规定未能有效区分不同情况,客观上给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一定不便。

此番新规指出,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百分之十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初步测算,按此分类方法,全国平均约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企业将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便利。

与此同时,新规还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并要求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还将加强对银行和“关注企业”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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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出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该办法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设立前,都要进行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论证。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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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死刑二审案开庭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司法解释,针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该司法解释自9月2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该司法解释确定了八项重点,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庭前予以重点审查,主要包括: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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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有18条。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职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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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TRUST
 
信托系QDII浮出水面

相关管理办法近期将出台,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有望先试点。

据悉,信托公司QDII管理办法正在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征求意见,估计很快将出台。

目前,外汇局批准的银行系QDII额度已达103亿美元,预计信托公司的额度也可达百亿美元。信托公司的QDII资格现正在紧锣密鼓地审批之中,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已原则上获准先行试点QDII业务,每家的额度可能会超过5亿美元。

据介绍,之所以选择上述两家信托公司先行试点,主要是因为它们都背靠实力较强的控股集团,在海外都有相应的分支机构,从事境外代客理财更有优势。此外,这两家信托公司都是最早获得外汇信托试点的机构。北国投、深国投等3家公司也已申请QDII试点资格。

预计正常开展业务、规范经营的信托公司都有资格申请QDII,创新类信托公司无疑更具有竞争优势。这意味着现在的50多家信托公司中,只有少数几家公司与QDII无缘。

而信托公司为QDII产品所发集合资金计划的规模预计一般应在2亿美元以上,每份信托计划最低5万元人民币,可通过外部渠道代销,可多种投向募集,对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信托计划可突破200份的限制。据测算,信托公司QDII规模如果小于5000万美元,就达不到盈亏平衡点,规模超过2亿美元才可能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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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叫停返还型健康险,明年1月1日起停售

为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施行,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一律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停售。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保监会颁布的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今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也就是说现行市场上较常见的“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了。

《办法》还对目前发生理赔纠纷较多的“重疾险”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此次保监会下发的《通知》,是针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的一个配套实施细则。

该《通知》明确规定:“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这就等于说,对于《办法》实施前销售的健康险产品,保监会给出了4个月缓冲期,使之逐步退市,以减缓对健康保险市场的冲击。

目前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销售健康险产品,截至2005年底,各家公司报备健康险种796个,健康险全行业保费占整个人身险保费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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