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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发行新规9月19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上周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IPO询价发行从9月19日起采用新的程序。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并未涉及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在部分细节稍有松动,比如规定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而此前的规定是主承销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正式出台的《办法》还特别强调,询价对象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的限制性规定也被取消。
《办法》规定,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由此,中小企业的发行将缩短4个工作日,而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另外,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将同步进行,这样,发行过程较目前程序可缩短2个工作日,这对于A股、H股同发的公司实现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非常重要。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须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还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绿鞋”机制。
《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发行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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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报2007年需披露股东权益变动表
据悉,新会计准则下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列报的思路已经明确,上市公司2007年一季报将增加披露附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
将由延续多年的“三大”变成“四大”,第四张财务报表是在新会计准则中被“扶正”的原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 股东权益变动表。上市公司现行的季报编报规则
和年报披露准则也将据此作出相应修订。
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中期财务报告即2007年一季报,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8条规定,季报附录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没有要求披露附注,实际上也很少有公司在季报中披露附注。
要求上市公司季报披露附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 — 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是一致的(32号准则第3条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事实上,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附注相对于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
通过附注中披露的重要交易或事项,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特别是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附注需要首先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影响数,这将大大帮助投资者了解新旧准则转换给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的首份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报表将由“三大”变成“四大”,也是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 财务报表列报》第2条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投资者现已熟悉的三大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在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原先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以资产负债表附表形式出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一下子成为必须与原三大报表并列披露的第四张财务报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扶正”,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也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体现。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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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 今后,有钱的行政事业单位将不能随意提高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避免出现领导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一个地方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设立多个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隶属或者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铁路、煤炭、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要求,要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通知》要求,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
财政部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财政部明确,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费用开支以及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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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发行新规9月19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上周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IPO询价发行从9月19日起采用新的程序。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并未涉及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在部分细节稍有松动,比如规定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而此前的规定是主承销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正式出台的《办法》还特别强调,询价对象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的限制性规定也被取消。
《办法》规定,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由此,中小企业的发行将缩短4个工作日,而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另外,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将同步进行,这样,发行过程较目前程序可缩短2个工作日,这对于A股、H股同发的公司实现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非常重要。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须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还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绿鞋”机制。
《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发行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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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负责人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释疑 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一些市场的疑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投资者对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H股公司的收购行为,属于《收购办法》规范的范围;但新规不适用于收购仅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
另外,A+H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两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将由两地监管部门协商解决。该负责人强调。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杀手锏” — 通过豁免权免除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这一手段,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将慎用之。证监会主要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进而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按照新的规定,收购人可以依收购股份多少的不同而采取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比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组合运作。
由于中国三分之二以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股份,耗时长,交易费用高,且减持过程需不断公开披露信息,对二级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而不能顺利出售。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收购人与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转让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但要约收购也将有更大的空间。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倾心”要约收购的原因之一是,在要约收购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拥有最充分的参与权和自主决策权。收购人发出要约后,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本次要约收购对公司的影响、二级市场股价表现等情况,自行做出投资决策。愿意接受要约条件的,可以在要约期限届满时将股份出售给收购人;不愿意卖给收购人的,可以继续持股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卖出。
对于为什么要求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时及此后发生持股变动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负责人称,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各国均实行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以起到收购预警作用。《收购办法》规定以5%作为收购的预警线,主要是让公司股东和市场注意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在了解大宗持股人进入上市公司的目的和下一步拟采取的行动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同时,这样可以避免突发性收购对公司稳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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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报2007年需披露股东权益变动表 据悉,新会计准则下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列报的思路已经明确,上市公司2007年一季报将增加披露附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 将由延续多年的“三大”变成“四大”,第四张财务报表是在新会计准则中被“扶正”的原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 股东权益变动表。上市公司现行的季报编报规则 和年报披露准则也将据此作出相应修订。
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中期财务报告即2007年一季报,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8条规定,季报附录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没有要求披露附注,实际上也很少有公司在季报中披露附注。
要求上市公司季报披露附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 — 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是一致的(32号准则第3条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事实上,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附注相对于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
通过附注中披露的重要交易或事项,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特别是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附注需要首先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影响数,这将大大帮助投资者了解新旧准则转换给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的首份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报表将由“三大”变成“四大”,也是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 财务报表列报》第2条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投资者现已熟悉的三大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在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原先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以资产负债表附表形式出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一下子成为必须与原三大报表并列披露的第四张财务报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扶正”,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也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体现。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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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绝对控股期货公司获认同,有望近期正式开闸 券商绝对控股期货公司有望在近期正式开闸。据悉,管理层正在拟订券商参股期货公司的相关办法,该办法有望于9月底或10月初正式亮相。
根据目前的情况,券商未来参与股指期货只能采取IB(Introducing Broker,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模式。为了更好地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许多证券公司都谋求绝对甚至完全控股期货公司。而根据证监会去年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变更后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从那时起,49%一直是券商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上限。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券商参股期货公司有关办法的草案内容,证券公司将能够突破以往收购比例在50%以下的限制,绝对控股期货公司,少数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大的券商还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100%的股权。另一方面,券商参股期货公司的有关审批程序也有望得到简化。以前,券商参股期货公司从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到增资扩股、管理层变动等,都必须一事一报,而未来,这一整套程序将有望以一揽子的方式上报,由管理层进行一次性审批。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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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广电总局:证券节目不得宣扬荐股业绩 中国证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通知强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证券监管部门应就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杜绝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就咨询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通知还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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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9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税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由19条增加到28条,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新《办法》对适用范围还明确界定了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克服原《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存在的随意性大、标准不清的弊端,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使个体税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
此外,明确界定量化标准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加强管理,使其正确核算,规范经营行为,从而达到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量化标准也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界限较为清楚,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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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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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95%的乡镇企业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据悉,截至目前,中国168万家乡镇企业中95%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中20万家转成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139万家转成了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一些有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也在向规范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化,共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迈进。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甘士明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乡镇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目前中国的乡镇企业体制和机制不断创新,混合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正成为增长的主体,2005年,混合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整个乡镇企业的90%以上。
与此同时,乡镇企业产业产品层次逐步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在中国转让专利中,约有60%的技术专利被乡镇企业购买使用,乡镇企业新增投入中有一半以上用于科技投入,不少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研发机构,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开发新工艺、新产品。2005年,乡镇企业三次产业的比重达到1.2:76.9:21.9,而1991年这一比例是1:84:15。工业中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食品加工、服装、机械、化工等传统行业保持稳定增长,电子通讯、汽车、医药等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始涌现和成长。
最新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8月,中国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36805亿元,同比增长12.54%;出口交货值15377亿元,同比增长17.8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至8月,乡镇企业共吸纳农民就业261万人,同比增长1.84%;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835元,同比增加85元,增长11.4%。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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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出台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接受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该达到一些具体标准,如: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
《办法》还规定,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如果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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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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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股未上市银行政策将发布,上限为总资产5% 据悉,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的政策文件《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有关通知》已经定稿,将于近期发布。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银行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银行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保险机构可以用保费收入(即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但不包括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投资型产品的保费收入。业内人士分析,这是因为,一方面投资性产品已经有了明确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投资型产品期限较短,不符合股权长期投资的需求。
通知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对于保险公司和所参股银行的资质限制也和此前有所不同。比如,对于保险机构的资质,曾经要求总资产不得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后来这条被取消。虽然没有了总资产等硬指标限制,但保险机构要想搭上参股银行的班车,必须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事实上,保险机构参股未上市商业银行已经破冰。此前,中国人寿集团已通过股权拍卖方式,斥资3.92亿元认购了7000万股兴业银行股票,持股比例为1.75%,这是中国人寿首次投资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7月底,平安保险投资49亿元获得深商行89.24%的股份,这也是国内保险公司首次控股一家中资商业银行。同时,中国人寿和平安都参与了广发行的竞购。
随着投资渠道的拓宽,风险防范成为保监会的监管重点。据悉,下一步保监会将就防范投资风险建章立制,出台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估指引、资产管理重大事件危机处理办法等四个文件。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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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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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 今后,有钱的行政事业单位将不能随意提高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避免出现领导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一个地方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设立多个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隶属或者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铁路、煤炭、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要求,要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通知》要求,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
财政部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财政部明确,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费用开支以及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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