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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严控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9月14日出台并实施《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防范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针对首日交易风险过大的新股,交易所实施盘中停牌将不再以换手率为准,而是依据其盘中涨跌幅相对于开盘涨跌幅之差,并且可能实施两次停牌。
《通知》规定,当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交易所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50%时,交易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复牌后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90%时,交易所再次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
另外,《通知》规定如果在14:50之后股票达到上述临时停牌条件的,交易所不再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交易所将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此前,深交所针对首日交易风险过大的中小板新股实施盘中停牌依据的是换手率这一指标,当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相关个股将面临停牌。8月23日,中小企业板4只新股集中上市,其中3只因盘中换手率超过80%而被临时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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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出台激励措施,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可减税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这个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将极大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办法》体现了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加强效能监督管理为重点,建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这一原则。同时,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进行了较多方面的修改,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及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认定条件,明确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
此外,新《办法》突出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而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机组),才可以享受国家这些优惠政策。
根据《管理办法》,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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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港口规划出台,到2010年将形成五大区域港口群 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5个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港口群体,并在主要货类的运输上形成煤炭运输、石油运输等8大系统。
据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沿海港口的建设和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绩。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现有沿海港口150余个(含南京以下港口),货物吞吐量达33.8亿吨,承担了中国90%左右外贸货物的进出境任务,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位居世界首位。
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港口资源,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组织编写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并于今年8月16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2010年前沿海港口建设目标将主要围绕煤炭、原油、铁矿石、集装箱4个运输系统进行,以建设大型、深水、高效的专业化码头为重点。根据沿海5个区域的不同需求、不同特点,各区域建设重点将有所区别。2010年以后,继续完善上述各个运输系统,适应国家生产力、产业布局及结构进一步调整的需要。
(1)环渤海地区港口群由辽宁、津冀和山东沿海港口群组成。其中辽宁沿海港口群以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营口港为主,津冀沿海港口群以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秦皇岛港为主,山东沿海港口群以青岛、烟台、日照港为主;
(2)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上海、宁波、连云港港为主。
(3)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以厦门、福州港为主。
(4)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由粤东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组成,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港为主。
(5)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由粤西、广西沿海和海南省的港口组成,以湛江、防城、海口港为主。
《规划》还确定了涉及国计民生的8个主要运输货种的合理运输系统布局方案,方案不仅考虑了港口自身的运输规律性,还重点考虑了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主要包括:
煤炭运输系统,由北方沿海的秦皇岛港、唐山港(含曹妃甸港区)、天津港、黄骅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等7大装船港和华东、华南等沿海地区电力企业的专用卸船码头和公用港区煤炭转运设施组成;
石油运输系统,依托石化企业布点,由20万-30万吨级专业化的进口原油卸船码头和二程中转储运设施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中转储运设施组成,并满足国家石油储备要求;
铁矿石运输系统,将临近钢铁企业布点或与钢铁企业的调整布局相适应,由20万-30万吨级高效、专业化的进口铁矿石卸船码头和二程接卸中转设施组成;
集装箱运输系统,以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苏州、厦门、深圳、广州等9大干线港为主,相应发展沿海支线港和喂给港;
粮食运输系统,与国家粮食流通、储备、物流通道相配套,专业化运营;
商品汽车运输及物流系统,依托汽车产业布局和内外贸汽车进出口口岸,向专业化发展;
陆岛滚装运输系统,以大陆、岛屿间滚装运输为重点,适应沿海岛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旅客运输将形成以人为本、安全、舒适、便捷的运输系统。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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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严控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9月14日出台并实施《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防范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针对首日交易风险过大的新股,交易所实施盘中停牌将不再以换手率为准,而是依据其盘中涨跌幅相对于开盘涨跌幅之差,并且可能实施两次停牌。
《通知》规定,当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交易所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50%时,交易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复牌后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90%时,交易所再次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
另外,《通知》规定如果在14:50之后股票达到上述临时停牌条件的,交易所不再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交易所将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此前,深交所针对首日交易风险过大的中小板新股实施盘中停牌依据的是换手率这一指标,当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相关个股将面临停牌。8月23日,中小企业板4只新股集中上市,其中3只因盘中换手率超过80%而被临时停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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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现阶段停发券商牌照,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公布 在9月13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中,中国证监会特别说明,现阶段,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外,原则上暂停批准新设证券公司(含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
之前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曾表示,今年不再批准新设证券公司。而与上次表示所不同的是,本次停发证券公司牌照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限,代之以时间宽度更广的“现阶段”。
据业内推测,管理层停发牌照,其目的在于集中精力清理整顿存量券商。经过2年多的综合治理,证券行业整体状况已有了明显好转,但在券商10月整改大限来临之前,目前仍有76家券商“生死未卜”。停发券商牌照,显然有利于刺激证券行业整合提速。
在停发券商牌照的同时,证监会还鼓励优质券商走出去做大做强。在昨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中,证监会特别说明,现阶段,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可以申请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实际上,此前已有包括招商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在内的多家券商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前不久,管理层还批准中信证券在境外设立证券机构。证监会在行政许可项目中明确,具备条件的券商可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类机构,对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是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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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破产法衔接将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最高院将就适用新旧破产法衔接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以确保该司法解释在明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前制定出来。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并公布之前,最高院目前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委托,就《企业破产法》中“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据悉,法律中直接授权最高院制定规定尚不多见。
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有诸多不同,对于指定管理人的办法存在许多争议:一是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权利的关系;二是几种形式管理人的关系;三是管理人名册的问题。对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主要争议是管理人报酬是采取计时取酬还是以可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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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港口规划出台,到2010年将形成五大区域港口群 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5个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港口群体,并在主要货类的运输上形成煤炭运输、石油运输等8大系统。
据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沿海港口的建设和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绩。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现有沿海港口150余个(含南京以下港口),货物吞吐量达33.8亿吨,承担了中国90%左右外贸货物的进出境任务,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位居世界首位。
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港口资源,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组织编写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并于今年8月16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2010年前沿海港口建设目标将主要围绕煤炭、原油、铁矿石、集装箱4个运输系统进行,以建设大型、深水、高效的专业化码头为重点。根据沿海5个区域的不同需求、不同特点,各区域建设重点将有所区别。2010年以后,继续完善上述各个运输系统,适应国家生产力、产业布局及结构进一步调整的需要。
(1)环渤海地区港口群由辽宁、津冀和山东沿海港口群组成。其中辽宁沿海港口群以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营口港为主,津冀沿海港口群以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秦皇岛港为主,山东沿海港口群以青岛、烟台、日照港为主;
(2)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上海、宁波、连云港港为主。
(3)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以厦门、福州港为主。
(4)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由粤东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组成,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港为主。
(5)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由粤西、广西沿海和海南省的港口组成,以湛江、防城、海口港为主。
《规划》还确定了涉及国计民生的8个主要运输货种的合理运输系统布局方案,方案不仅考虑了港口自身的运输规律性,还重点考虑了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主要包括:
煤炭运输系统,由北方沿海的秦皇岛港、唐山港(含曹妃甸港区)、天津港、黄骅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等7大装船港和华东、华南等沿海地区电力企业的专用卸船码头和公用港区煤炭转运设施组成;
石油运输系统,依托石化企业布点,由20万-30万吨级专业化的进口原油卸船码头和二程中转储运设施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中转储运设施组成,并满足国家石油储备要求;
铁矿石运输系统,将临近钢铁企业布点或与钢铁企业的调整布局相适应,由20万-30万吨级高效、专业化的进口铁矿石卸船码头和二程接卸中转设施组成;
集装箱运输系统,以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苏州、厦门、深圳、广州等9大干线港为主,相应发展沿海支线港和喂给港;
粮食运输系统,与国家粮食流通、储备、物流通道相配套,专业化运营;
商品汽车运输及物流系统,依托汽车产业布局和内外贸汽车进出口口岸,向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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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出台激励措施,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可减税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这个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将极大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办法》体现了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加强效能监督管理为重点,建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这一原则。同时,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进行了较多方面的修改,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及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认定条件,明确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
此外,新《办法》突出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而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机组),才可以享受国家这些优惠政策。
根据《管理办法》,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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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文化产业将加速重组并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发行业、出版业以及演艺业打造一批大型企业集团。专家据此认为,未来文化产业并购重组或将加速。
纲要强调,将支持出版物发行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网络书店等现代出版物流通系统,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
国家将推动出版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从主要依赖区域性市场向综合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转变。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实力的出版企业集团,打造一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出版品牌。
纲要还指出,要推进营业性演出单位资产重组,发展演艺经纪商,加强演出协作网络建设,形成一批大型演艺产业集团。
纲要明确,将推动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中华字库”工程等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在影视内容产业方面,国家将提升电视剧、非新闻类电视节目和电影、动画片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发展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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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管促销,终结打折商品不退换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将于下月终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和零售商因为促销而引起的矛盾从下月15日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宣传做出了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并且在开展促销活动后的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办法》称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此外,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也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办法》还规定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比如,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据了解,零售商违反《办法》,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赔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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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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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9月15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其中,煤炭、天然气、纺织品等资源类、高耗能类、制造类行业出口退税率下调,农产品、高科技行业上调。出口退税调整政策将于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而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或11%提高到13%。
—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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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有望获税收优惠 据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15日透露,国家将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正在考虑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朱志刚表示,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部分,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但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政府要采取必要政策措施给予扶持。
朱志刚说,面对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政府不可能逐个企业、逐个项目支持,而要着力于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30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近六成,上缴税收占全国近半,吸纳就业占城镇就业总量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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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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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地方财政现危机 在土地严政方向已定,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由于对土地收益的过度依赖,地方财政已经出现“危机迹象”
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中,今年8月,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下降的城市,仍然只有上海一个,这是上海房价连续下滑的第8个月。与此同时,上半年上海市房地产税收锐减40.5亿元,影响地方财政收入5.1个百分点。据统计,房地产税收及土地相关收入,占上海财政收入的25%。
上海的这个数字比较起来并不高,根据一项专业调研,在很多地方,土地收入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其中土地直接税收及由此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出让金净收入,又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9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指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软肋”。
按照上海市社科院所做的调查,在长三角地区,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农地一级市场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二级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价值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升值,地方政府因此获益颇丰。2005年,中国财政收入首次突破3万亿元,而同年,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就高达5500亿元。
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2003年至2005年6月,上海、天津、江苏、浙江、江西和四川6个省(市)所属87个开发区中,有60个违规低价出让土地7873万平方米,少收土地出让金55.65亿元。
在这一背景下,中央一直力图收紧土地出让金,旨在对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等工作给予详细规范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有望在年内出台。
按照上海媒体的报道,受宏观调控影响,今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税收仅完成191.9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部分约为140亿元),同比下降17.4%。
为弥补急剧减少的房地产税收,上海市财政部门正酝酿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针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从而取得增值性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不同,缴纳比例从30%至60%不等。
根据现行税法,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在全国开征。而目前一般采用预征的方法,如广州预征比例为开发项目总价的0.5%~1%,上海为1%。
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少收、不收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土地增值部分,也正是开发商的主要利润来源。
土地出让金背景历史
中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而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1988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收取,每平方米从0.2元到10元不等。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5:5分成。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大大改善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这也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一些地方开始少交、瞒交部分土地使用税。
在这一背景下,1989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其中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两者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两个月后,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财政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城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
但地方政府隐瞒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依然严重,中央提取部分仍然难以落实。
1992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按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半年后,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次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称为“土地出让金”,并将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比例,下调为5%。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而“获益于土地”的地方政府,也因此有了足够的“土地冲动”,虽经几番调控,依然存在建设用地总量增长太快、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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