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August 2006 No. 165
 



IPO审核思路明晰,证监会关注六要点

包括企业税收、利润分配、产权、行业表现、土地合规性及环保,强调控制企业上市后风险,充分保障公众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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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思路明晰,证监会关注六要点

日前,多家券商投行的保荐代表人透露,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在IPO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企业的六个方面。

一是税收方面。由于各地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往往存在一些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凡企业在上市前三年中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亦必须给出是否存在税务追缴可能的提示。

二是利润分配方面,要求企业对上市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政策予以明确,限制企业利用募集资金向老股东分红。因为有的企业将额度很高的上市前滚存利润确定为仅向老股东分配,造成用募集资金分红之实。

三是产权方面。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奖励等手段量化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监管部门在操作中,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

四是行业、企业持续表现方面。为对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持续表现有所把握,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对企业所处行业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是土地方面。如企业在上市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一律要求予以纠正。

六是环保方面。要求发行人生产经营、募集资金投向都要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于重污染行业,要求出具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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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条件:一是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是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是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是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报告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

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通知》明确: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通知》明确: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通知》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目前的办法只允许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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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三部委《通知》的要求,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这位负责人说。“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通知》指出,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据悉,各级监察机关将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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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IPO审核思路明晰,证监会关注六要点

日前,多家券商投行的保荐代表人透露,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在IPO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企业的六个方面。

一是税收方面。由于各地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往往存在一些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凡企业在上市前三年中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亦必须给出是否存在税务追缴可能的提示。

二是利润分配方面,要求企业对上市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政策予以明确,限制企业利用募集资金向老股东分红。因为有的企业将额度很高的上市前滚存利润确定为仅向老股东分配,造成用募集资金分红之实。

三是产权方面。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奖励等手段量化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监管部门在操作中,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

四是行业、企业持续表现方面。为对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持续表现有所把握,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对企业所处行业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是土地方面。如企业在上市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一律要求予以纠正。

六是环保方面。要求发行人生产经营、募集资金投向都要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于重污染行业,要求出具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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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细则21日生效,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深沪两地证交所21日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

两个证交所的细则均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5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为控制风险,细则规定,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证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交所也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交所也可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根据细则,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方可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上市交易要满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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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网下申购关联方承销股票叫停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8月23日针对中信建投《关于股票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有关问题的请示》,公开发出了《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

《意见》提出,网上定价发行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申购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证券。但在申购时,应比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并将相应的决策文件及申购情况向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暂不允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

有关人士介绍说,《意见》虽是针对中信建投的一个回函,但公之于众,也是借个案的形式来阐述原则。其把握的主要原则是,券商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配售明显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故应予以禁止;而参与网上申购,由于申购条件比较公平,参与申购的各方机会均等,故予以放行,但为控制风险,仍然要强调决策机制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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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24日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办法》规定: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办法》明确: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办法》规定: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办法》明确: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了原来一年以上锁定期的限制,将上述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

《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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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条件:一是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是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是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是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报告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

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通知》明确: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通知》明确: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通知》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目前的办法只允许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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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关于股改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的通知》

为了确保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在行权前预存足额的资金,促进股改认沽权证的顺利行权,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就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行权预存资金相关事项做了以下规定:

1、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三个交易日,保荐人应协助发行人计算认沽权证的Delta值,并上报该所核准。Delta值的计算办法应遵照如下规定:

(1)Delta值的计算公式应符合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要求;

(2)无风险收益率按照当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税前)计算;

(3)标的证券波动率以权证行权前三个交易日为起点倒推一年的标的证券历史波动率计算。

计算办法如需调整,发行人应提供充足理由并报该所认可。

2、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划拨至其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初次预存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最低标准:

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Delta值的绝对值。

3、保荐人计算出的Delta值的绝对值如低于0.01,则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计算公式中的Delta值的绝对值取0.01。

4、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后,如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不能满足T+1日行权交收所需,发行人应当在T+1日16:00前将所需资金的缺口补足,并追加存放行权资金。

5、发行人每次追加的预存金额不得低于初次预存资金,但如本次拟追加的预存资金加上累计预存资金超过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则最后一次应追加的预存资金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累计预存资金。

6、发行人如帐面资金不足,履约担保人应按照履约担保协议的要求,尽快履行不可撤销的履约连带责任,及时补足行权所需资金,确保权证行权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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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8月23日对四家新股股票交易实施新措施

8月23日起,"远光软件"(股票代码:002063)、"华峰氨纶"(股票代码:002064)、"东华合创" (股票代码:002065)和"瑞泰科技"(股票代码:002066)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为防范股价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对上述四只股票的盘中交易实施以下措施:

1、对盘中换手率达到70%或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30%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保荐人实时发布风险提示;

2、对盘中换手率达到80%的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3.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8条规定,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3、临时停牌时间跨越收市的,将恢复最后3分钟的收盘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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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发文规范交强险中介业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从7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规范交强险中介业务服务行为,保监会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明令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交强险保费。

《通知》重申,保险中介机构代办交强险业务应严格执行4%的手续费标准,取得手续费时要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说,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交强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交强险中介市场平稳运行。

《通知》指出,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费。交强险中介业务应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通知》强调,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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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苛刻”

国资委即将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监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排除在外,激励幅度不超薪酬总水平30%,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市价,激励股票来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试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时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试行办法》明确,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证监会此前只规定,独立董事不在激励范围之列。

对激励幅度,《试行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

针对少数公司向激励对象低价甚至无偿授予的情况,《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业绩考核不达标,该部分激励将被取消。

对于大股东提供激励股票来源的作法,《试行办法》予以禁止,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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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抛出30万员工持股计划涉资156亿元以内

中国建设银行(0939.HK)将成为首家全体员工持股的上市国有银行,这也意味着H股将首次迎来数以30万计的内地小股东。

8月25日,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透露,全体员工持股计划已获董事会通过,正等候审批,最快将在今年底实行。

据郭树清透露,建行将成立员工持股基金,委托香港的中介机构从二级市场现金购买建行股票。建行将向基金拨出专项资金,作为员工购股津贴。员工持股总量将占建行总股本1%-2%左右,按建行目前的股价计算,涉及市值最高达156亿元。

“由于大手买入通常会有一个低于市价的折扣,实际上员工购股会享有双重折扣,一是大手买入折扣,二是建行员工持股基金给予的补贴。由于这是激励政策,故每名员工可认购的股数,将与其职务级别、绩效及工龄挂钩,不同的级别也会有不同的禁售期限制。” 建行首席财务官庞秀生说。

郭树清说,审批大致要过三关,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批准建行为员工换汇购买H股。曾任中国外汇管理局局长的郭树清说这个问题不大,因为建行目前仍有52亿美元的外汇敞口,本来就要想办法兑回人民币;另外目前国家外汇政策较为宽松,鼓励合理的外汇流出,建行以工会名义换汇投资自己的公司,应属政策鼓励之列。

第二关是国务院要批准建行成立一个员工持股基金。郭树清不肯透露这个基金的金额,只说员工持股总量,仅占建行总股本的1%-2%左右,所以建行的津贴金额不会太大。

目前建行的全流通H股共有2247亿股,市值7594亿元,如以2%计算,则建行员工会在市场中购入约44.94亿股,市值约151.88亿港元(156亿元),以建行30万名员工计算,每人可以认购市值约5.2万元的建行股份。

第三关,是必须符合香港交易所关于员工持股及有关禁售期的规定。郭树清说,目前这方面的筹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郭树清认为,由于建行员工持股计划是采用买旧股而非增发新股,也并非认股权计划,相信会获得股东认可。

“银行是服务行业,做得好不好靠员工队伍。”郭树清说,“我们的员工薪酬在内地标准来说也是最低的,我们去年人均收入只有8.8万元,交通银行(3328.HK)人均是9.8万元,中国银行(601988,3988.HK)人均更达10.3万元,所以我们今年大幅提高员工薪酬30%,再加上持股计划激励。”

对于高管的薪酬激励,郭树清也认为有必要性:“董事长、行长的薪酬,会对下面的高层管理人员产生封顶作用,如果我们的薪酬偏低,下面的高管待遇也反映不了他们的市场价值,容易造成人才流失。”不过郭树清说调整高层待遇,要合乎股东利益,要从长计议。

目前,郭本人的年薪约80万元,只相当于国际同类规模银行董事长的1%,但郭树清说,高层管理人员提升薪酬不是建行当务之急,最重要的是要引入全体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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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知,杜绝内蒙电厂违规事件重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内蒙古新丰电厂项目违规建设和发生重大施工事故作出严肃处理的有关精神,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紧急通知从以下五方面对各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要求:

— 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措施。

— 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土地等规定要求的项目,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予核准。对违规建设项目,要及时予以纠正。

— 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对应报批审核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手续。严禁越权审核,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核。对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要指导企业科学论证,慎重决策,避免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 严肃政纪法纪。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程序,越权审核、化整为零规避审核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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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草案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在草案二次审议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破产中有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应实际需要。

一是按照草案的规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从金融机构的特点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八条。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四十三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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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商务部官员: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年底完成修订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日前表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年初开始重新修订,预计年底会有结果。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吸收近期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精神。

胡景岩表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同样不允许外资以并购的方式间接进入。对于一些向内资开放而不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如果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涉足这些领域,被并购后就需要退出这些领域。

目前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04年11月重新做了修订,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把中国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已于2005年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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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为外资进入提供便利

中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给予了特别关注。法律专家说,它的一个重要意图是为更多外资进入中国扫除障碍。

中国制定破产法已历时十余年,破产法草案已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在审议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担保物权”与职工债权何者应优先受偿的问题。

“担保物权”指的是抵押权等以物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法理认为,其债权人对设置抵押等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使是在企业破产之后。

王欣新说:“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及融入欧盟、美国市场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他说:“外国企业十分关注中国的新破产法。如果担保物权都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将大受影响。”

在世界各国,“担保物权”是担保之王,是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权利保障方式。然而在中国,由于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往往均设置了抵押等物权担保,其余财产甚至不足以清偿处于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人,这就使职工权益与担保债权人权利产生冲突。

王欣新说,在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一些人主张,职工债权要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这就使得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障,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原破产法草案规定,负责破产企业清算的清算组主要由企业的有关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出于对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清算组往往并不把破产企业财产卖给出价最高者,而是谁解决工人安置问题,就把企业“处理”给谁。这等于是地方政府用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钱为政府买单,解决本应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社会问题。在原草案中,由政府官员兼职组成的清算组往往是无偿进行清算工作,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导致效率低下,还可能出现错误,不过即使造成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难以追究其责任,这些影响到破产案件的正确处理。

“这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不利于面向国际资本的开放。” 王欣新说。新草案规定:管理人将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担任。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设机构对破产工作进行监督。

王欣新说:“这一修改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它完全抛弃旧有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

他指出,作为体现和维护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破产法理应优先保障“担保物权”,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但主要应当通过设置职工工资保障基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他社会机制解决。中国商务部本月15日说,今年1至7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772家,同比下降7.6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27.07亿美元,同比下降1.16%。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指出,社会对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的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规范,这客观上使外商的投资成本有所增加。

王欣新表示,新草案虽然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制定,但是会使来华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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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规模在数千亿元的股市私募基金规则草拟完毕

据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私募基金的“阳光化”,目前监管私募基金的设想已经基本成形,相关规则也已草拟完毕。

据了解,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拟采取备案制。按照要求,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详细的基金情况说明,包括发起资金额度、管理人背景、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情况等等。在经过严格审核后,达标的私募基金将获得合法身份。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目前私募基金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一直以来,私募基金因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而藏于暗中。有尽管目前仍无法对其存在规模做出确切统计,但从现有掌握的情况来看,私募基金不仅现实存在,且规模相当可观。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田晓林估计,目前中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更是推断,国内私募基金的规模在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

基金法专家王连洲表示,法律缺位致使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十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多种多样,合同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设定最低收益,有的是按约定比例分成,还有的是第三方管理。因私募基金缺乏合法地位,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投资者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王连洲指出,尽管私募基金是以特定投资者为募集对象,影响范围较为有限。但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迅速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也在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对其监管,把握其投资动向,规模庞大的私募基金很可能会对资本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因此,尽早将私募基金合法化,对其进行监管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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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有望获批

据悉,《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暂行条例》将很快发布,意味着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启动在即。

专户理财业务,也就是俗称的私募基金业务,一直是内地基金公司运作的禁区。截至目前,除了社保基金这个特例外,内地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都是公募基金。允许基金公司发行并管理私募基金,将会极大地拓宽基金公司的运作范围。

据了解,对于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有关方面一直在积极努力,准备工作早在4年前就已开始进行。2004年底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这是权威机构首次在政策条文中认可基金公司可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 而这个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实际就是指专户理财业务。

由于市场担心基金公司内部出现利益输送,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因此“难产”。某基金公司风控部总监透露,为了提高专户理财的收益率,吸引更多的大客户前来投资,追求更高的利润分成,不排除基金公司会将公募基金的利益向专户理财输送。在目前基金业诚信建设尚待提高的情况下,过早推出专户理财业务将助长基金公司的内部利益输送,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即使制度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这一现象的出现,因此专户理财业务的推出不应该“因噎废食”。该总监向记者表示,在基金诚信体系比较完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建立充分的防范措施将其风险降到最低。

据了解,在已经制定的条例中,针对利益输送问题的相关防范措施已经非常清晰,条例将要求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基金公司构建严密的防火墙,并在公募基金和专项账户之间定期执行“价差”监控。

据介绍,专户理财业务的推出很可能会成为基金业实现分化的契机。专户理财将为大客户实行“一对一”的特色化投资服务,以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偏好和多样化需求,与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完全不同。随着市场的发展,未来很有可能出现一部分基金公司专注做公募基金,而另一部分基金公司则主要从事专户理财服务的情况,基金公司的分工也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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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三部委《通知》的要求,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这位负责人说。“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通知》指出,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据悉,各级监察机关将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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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BONDS
 
发改委官员:研究完善企业债发行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19日出席“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表示,企业债发行的市场化进程要兼顾国内现状。他透露,管理层正在研究制度上的完善措施,特别是要加快《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出台的步伐,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促进企业债品种、发行方式的多样化,更多地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要求,推动企业债市场规模的扩大。

徐林认为,应该根据市场化的大方向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发行管理制度,但必须兼顾中国目前的现实,那种过于理想化状态的市场化模式,并不符合中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和相关制度建设的现状,完全按市场经济的制度构架来安排中国的企业债发行管理制度,会带来太大的风险。随着各项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债发行管理才能进一步放开和简化,不可能一蹴而就。

他认为,企业债的利率决定方式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这是目前阶段的一个过渡性方式。从发行方式看,现在要求有严格的担保,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今后在这个领域不进行改革。实际上,这要由企业的风险状况来决定。将来除了无担保企业债,还会有一些其他企业债产品,比如抵押企业债也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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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建设部:所有城镇力争年底开征污水处理费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介绍说,中国将力争今年底或明年对所有城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仇保兴说,中国在水价提价方面,第一步就是在普通的水价上加一个污水处理费,因为8毛钱一吨实际上是污水处理的成本价。所以,这个成本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谁污染谁就要付费进行治理;二,在普通水价上叠加8毛钱水价,也就使水价本身更合理,就能促进节约用水。这项制度,在东南沿海一带,基本上已经全部推行了。现在逐步向内陆省份延伸,力争在今年或者明年能够完成。

仇保兴指出,这项任务完成得越好,对水污染的控制就越好,对节水的促进就越明显;同时,对现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这个原则下,就是谁用水,谁污染,谁就要付费。根据这个原则,普通的家庭用水,也就是把干净的水转化成污水,也必须付费,但是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就要根据它的处理工艺来决定是两倍或者是三倍的处理费,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工业的污水必须自己处理,处理完以后符合排放标准,然后再到污水处理厂,所以,这里它有多种费用,如果不上缴就会受到严惩,甚至关停工厂,就是说除了罚款还要关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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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中出现工业化环境问题,两环保指标未完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6日下午3时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跟踪检查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报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报告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报告跟踪检查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时说,“十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两个主要指标没有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降反升;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明显反弹。

盛华仁还说,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已集中出现。

盛华仁说,2005年,中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只有约35%,还有近一半的城市生活垃圾没有经过有效处理。

盛华仁说,中国固体废物堆存量累积已近80亿吨,占用和损毁土地200万亩以上,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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