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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出台
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制定了深证会〔2003〕39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该指引于7月23日正式发布并执行。
该指引明确了各会员单位进行要约收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根据规定,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收市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并要提供《证券保管申请表》、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与此同时,收购人还须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帐户等。
指引还规定,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的书面通知当日收市前,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经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法律意见书。如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及存在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就修改或者补充部分做出特别提示。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应当将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收购人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规定,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收购人应当在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当日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次日就收购情况作出公告。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深交所根据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收购人提出的维持上市地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决定被收购公司证券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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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副总透露,外资公司年内将在沪市挂牌
7月22日,上交所副总经理方星海在出席上海企业家峰会时透露,今年下半年将会有一至两家外资控股公司在内地证券市场挂牌交易。其中一家已经通过上市申请,正等候安排上市佳期,另外一家正在审批之中。
来自券商投行部门的消息称,方星海所指的两家公司有可能是:日资控股的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英资控股的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家候选公司则是台资控股的浙江国祥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据称,其中宁波东睦已经通过发审委的审核,拟发行45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约4亿元。
不过由于目前国内上市进度慢,令不少拟上市外资企业打“退堂鼓”,而且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流通也是一个大问题,另外,内地证券市场再融资比较困难,短期内能否会有大批外资控股企业在国内发行上市仍存疑问。
相对于发行上市来讲,通过借壳进入内地证券市场相对容易一些。
高诚资本董事总经理李灯场表示,业务集中在内地的港资或外资企业,通过“北上”借壳上市,对本身业务发展有很大裨益。
不久前,新加坡独资企业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通过竞购*ST桦林(600182)44%的国有股股权,成功登陆内地A股市场。此举开创了外资借壳上市之先河。
据悉,内地的ST股目前已经成为部分投资银行家的“寻宝”对象。他们相信,在民营企业越来越受重视的情况下,对这些资金或业务出现困难的ST企业进行重组或引入外资,协助公司起死回生,会得到多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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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提出国有股减持新方案
资委研究中心近日完成的一份报告提出的减持方案建议有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设立以现存法人股市场为基础的C股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用于减持国有股。其次,在资金面上,适当减少新股上市额度,用于A股市场的国有股减持。与此同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发起设立若干国有股减持流通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股分期分批流通。
据了解,为拓宽国有股减持的渠道,报告建议以现存的法人股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参与主体包括国有法人股、民营企业法人和一小部分经严格审批准予进入的外资企业法人的C股市场,并将之设计为一个相对较为开放的市场,寻求其与A股市场相互沟通的途径;对在地方性法人股市场上表现良好的企业则任其改在地方性市场挂牌,从而实现法人股自身的融合。大部分国有股份按企业的经营绩效、资本规模和行业特点分别在这两个市场上市。此外,还可建立类似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进行柜台交易,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场外协议转让行为,防止套利行为的出现。
在资金面上,可以适当减少每年新股上市的额度,将这部分资金供给用于在A股市场消化一批确实是业绩优秀的已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毕竟,就总体而言,已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还是高于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的,应该让其中的佼佼者将其中一部分国有股份直接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首先是数额不大,易于消化,其次可以起到示范效应,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未来信心增加。当然,公司的选取一定要极为慎重,并且不宜事先定下额度。至于具体操作,可采取流通股配股与国有股缩股相结合(所筹集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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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职工持股已成企业上市障碍
有关专家指出,持股会和工会持股等问题已成为有关公司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亟待解决的一个难点和焦点,亟需监管部门对有关问题做可操作性的指导和个性化服务。
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职工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在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发展,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内在动力,为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职工持股会、工会、互助会、持股研究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内社团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沪深两市千余家上市公司中有数十家公司存在着这种情况。但是,根据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法律部于2000年12月明确,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公司的上市申请。自此,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也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会和工会持股等问题成为有关公司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可以说,持股会和工会持股问题目前依然是中国资本市场亟待解决的一个难点和焦点,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急切呼唤着制度建设和规范设计,亟需对有关问题做可操作性的指导和个性化服务。
据悉,职工持股是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而诞生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职工持股会已成为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并为绝大多数改制企业所采用的产权改革方式。一般来说,职工持股会是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组织,但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没有统一的确认,这是影响职工持股改制设计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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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召集券商,力推“中国特色”保荐人制度
2003年7月16日,证监会再次火速召集一批券商,重新商讨这一对券商投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话题。
据悉,证监会高层领导十分重视这一新政,希望今年三季度出台此项政策。
在继央行五号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集合受托理财规则之后,“保荐人制度”成为监管层推崇的又一把宝剑。
按照要求,保荐机构从事保荐工作,除满足主承销商资格外,还要求“至少委任两名保荐代表人”。而保荐代表人必须满足“三年内担任过两家以上境内外公开发行与上市证券主承销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且最近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家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
经查实,从2001年至今,市场首发的股票为163只;从2002年至今,首发的股票为99只。
据统计,按此标准,在现行57家有通道、可以做承销项目的券商中,只有70多位符合上述保荐人代表的投行人士。依照每家保荐机构必须有2名保荐代表的要求,整个市场会有约40位保荐代表人的缺口。
照此要求,银河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数为零,中信证券也只有两位。而此问题在一些小券商中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证监会已经意识到此点。在二次征求稿中,保荐代表人必须满足条件中的连接词由“且”改成了“或”。同时,仍旧保留通道制,实行“有中国特色”通道制下的保荐人制度。
据统计,按照修改后的新要求,市场上可能有170多位保荐代表。
按照二稿的规定,“每一名保荐代表同时签名负责推荐的公司不得多于一家”。这就是说,如果券商有6条通道,而只有3名保荐代表,那么这家券商只可以同时保荐3个项目,另外3条通道资源浪费了。
据悉,证监会再次作出让步,在保荐代表的要求上另增一条“尾巴”: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合格人士。据悉,证监会对保荐代表的人数可能放宽到300人左右。
这一条文为券商投行留有了空间,目前,部分券商开始上报公司内有能力、有经验的投行人员名字,希望得到证监会的“保荐代表”认定。
业内普遍认为: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与香港证券市场实行的保荐人制度相比,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监管更为细致,更加严格。这把宝剑对于原先做完项目就与上市公司脱离关系的承销商来说,的确有些“吃不消”。
2003年8月初,证监会将召开“券商全行业大会”,据悉,这份带有中国特色的保荐人制度很有可能在大会上再次讨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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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首个自律准则将出台
中国投资银行业第一个覆盖全行业的规范性自律准则日前获原则通过,准则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和《投资银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这一准则是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得到通过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李小雪、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庄心一等出席这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据介绍,这两个文件具有可衡量、可操作等的特点,同时还将根据投行委员会此次会议的讨论,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旨在研究新形势下中国投资银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这次会议,总结了上半年投行委员会的工作,对下半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并通过了向即将召开的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提交的投资银行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会议的另一重要议程是讨论当前证券市场普遍关注的投资银行业推行保荐制度的有关问题。与会专家指出,保荐制度是中国证券发行市场核准制改革的重要深化,将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人利益、保证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机制。与会委员和专家顾问各抒己见,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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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业务收费立规,部分业务将实施最低限价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和《投资银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两个行业规则。据悉,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将对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并对部分业务实施行业最低限价。
虽然有关文本目前还没有下发至各证券公司,但一些券商已经在第一时间召开了内部会议,传达了有关精神。业内人士指出,收费标准的出台,将对券商的投行业务,包括传统的承销业务和近年来兴起的财务顾问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长时间以来,投行业务在收费标准上一直出于较为无序的状态,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投行业务的发展。有识之士呼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较为规范的收费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此次《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得到通过,无疑将对此发挥积极作用。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执业准则要想切实发挥效力,除了充分调研,形成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标准以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力量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且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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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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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化市场准入
从今年八月一日起,中国公布的首批须通过强制认证的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产品,将逐步在商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国家认监委、商务部7月27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商业领域深入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通知》称,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上述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各地质检部门届时将依法在全国开展3C(简称3C认证)认证专项执法检查。
《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和商委(经贸委)督促商业经营者严格对照3C认证产品目录,把好进货和销售关。八月一日起,各商场要在醒目位置悬挂“本店不销售未经3C认证的相关商品”横幅。
《通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中国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对兑现中国入世承诺、提高中国产品质量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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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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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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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投资企业债券不免利息税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债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有关人士强调,凡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不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应按规定缴纳利息税。对企业而言,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那部分费用是在税前扣除的,所以投资者获取债券利息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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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酝酿改革,平均退税率下调至13%?
今年2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门组成出口退税调研小组,奔赴出口退税问题较严重的宁波、苏州、南京、杭州、上海等5个沿海地区,共召开了20多个座谈会,涉及大大小小各类企业约70家,另外收回了200多份企业调查问卷。最终形成一份递交给国务院同时抄送各部委的报告。在报告中专家力推“债务证券化”方案,建议改变增值税分享体系以标本兼治。对于历史欠账,报告主张先取消政府自身的“调库”。这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调库和中央政府自身的调库。而债务证券化的设想是,将政府对企业的欠款转化为等额的可质押、可流通证券,企业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拿到银行贴现。这样做,企业比到银行贷款融资增加的财务费用要低得多,对于政府,比发行国债的利息成本要低。
据知情人士透漏,下半年将要进行的这次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将是全方位、彻底的。平均出口退税率可能由目前的15.5%下调至13%左右,而之前单由中央财政承担退税款的办法也将改变,而采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至于债务证券化、票据化的建议是否会被采纳还是未知数。
另有消息说,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研究加快出口退税步伐完善出口退税机制,逐步解决出口退税欠账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最迟到9月底,相关政策将会出台。
据悉,中国税制未来的改革方向可能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合理提高宏观税负:“十五”期间要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提高到20%以上,同时将纳税人的非税财政负担降至最低。其次,积极优化税制结构: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重复设置的税种,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等交叉设置的税种,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重新调整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再次,逐步完善各个税种: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消费税要调整税收范围和税率,逐步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营业税要调整征收范围,简并税目和税率,关税率要继续降低,并调整税率结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要统一合并,全国企业所得税率有可能统一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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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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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第三季公布,京新商品房将按套计价
北京市房地局市场一处处长陈同顺7月24日在“2003年北京房地产前沿论坛”上透露,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将于第三季度公布实施。新规定实施后,新的商品房特别是住宅将按套计价。
新规定出台后,北京市政府1988年9月15日出台的《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简称82号文件)将同时废止。新规定集合了82号文件以及北京房地产市场这些年的交易情况,确定了6章80条的新办法。
陈同顺说,即将经过市政府批准后出台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有一条特别确定:住宅今后交易,新建的住宅在合同中按套计价,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该把分摊的面积写进去。之所以这样写,是要为后面领取产权证以及后面交纳物业费、供暖费提供数据依据。这样调整,就减去了现在按照建筑面积出现的一些大家比较感到麻烦的事情。
现在的房产交易方式经常出现纠纷。比如,房产交易合同当中约定,公用分摊面积20%,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而到实际交房的时候,却出现使用面积70%,公用分摊面积30%。买房人说使用面积小了,分摊的面积大了。但开发商说,公用分摊面积没有超过30%,总建筑面积也没有小于97%,一套按100平方米来计价。
陈同顺提醒,新的办法实施出台以后,一些新的项目按套来计算。按期房预售的企业和项目,一定要在面积这个问题上做细,按照现行的规定,哪些可分,哪些不可分。不要因为这些小的细节而引发房地产的纠纷,产生一些问题。
据了解,1991年,北京市曾经出台按套计算的办法,但没有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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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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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降低106种中国产品关税
印度总理瓦杰帕伊近日在新德里宣布了多项对华关税优惠措施,此举吸引了更多印度商家关注中国市场。根据这些措施,106种中国产品对印度出口享有关税优惠,平均优惠幅度在20%左右,其中化学品、皮革、纺织品关税优惠幅度最大,达30%。
据中国商务部透露,不久中国也将宣布对182种印度产品实行关税优惠。
印度驻华大使馆新闻发言人AjetGupt说:“我们现在每天都会收到印度公司的很多电话,询问怎样在中国投资和营业,印度公司对中国很感兴趣。”
去年,中印双边的贸易额只有50亿美元,新的优惠政策有望使两国双边贸易的规模增长30%左右。另据介绍,印度工业总会将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协助印度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为中国公司到印度投资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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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优惠关税协议将实施,税率比最惠国更优惠
据悉,中国与印度在《曼谷协定》框架下达成的互相给予优惠关税安排的协议不久将开始实施。
据悉,按照中印双边协定安排,两国将相互提供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中国将以二○○三年最惠国税率为基础,向印度提供含二百一十七个税目的减让单,平均优惠幅度为百分之十三点五,并同意今后每年保持这一平均优惠幅度。这些税目包括食品、化工产品、药品、皮革、纺织产品和机械产品等大类商品。与此同时,印度也将其在《曼谷协定》中承诺的含一百八十八个税目的减让单适用于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水产品、化工产品、纸制品、钢铁产品、橡胶产品、电气设备、铁道用品和玩具等大类商品。
《曼谷协定》签订于一九七五年,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以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优惠安排。今年二月,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团在北京就适用《曼谷协定》问题进行了磋商并达成双边协议。该协议规定在完成必要的核准等程序后,将于今年内尽早安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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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等国家抵制钢铁生产巨头削减补贴的提议
由世界上顶尖钢铁制造商提出的尽快终止政府补贴的一项提议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进展缓慢;这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样的动议是不公平的。在这些国家中,巴西、印度、中国和土耳其说,如果没有一定的政府投入,他们的钢厂将无竞争力可言,并认为一定形式的政府资金投入是必需的。
由经合组织(OCED)在这里主办的对话最终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在迈向削减过多的钢铁产量和取消引起市场扭曲的补贴这一目标的道路上,进展还是可以看得见的。
补贴问题特别棘手,因为每个国家包括美国都用政府补贴来支持各自的钢铁工业。这些补贴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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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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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家外商独资旅行社在京成立,注册资本500万
据悉,日航旅行公司成为第一个如愿者。该公司在经过中国国家旅游局的许可后,将在北京成立中国首家外商独资旅行社,经营日本人入境旅游和内地游。
即将成立的这家外商独资旅行社将定名为日航国际旅行社(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日航旅行是日本航空公司属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9亿日元,是日本最大的几家旅行社之一。其社长-明彦说,中国允许外商独资旅行社进入市场,是旅游业的有益尝试。
根据国家旅游局与商务部日前正式公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12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外商独资或控股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游和内地游,而不能经营中国公民的出境游以及中国公民到中国港澳地区的旅游。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将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允许外商设立独资旅行社,而日航旅行的进入使得这一开放时间提前了两年多。据国家旅游局的官员介绍,现在还有几家外国旅行社正在申请过程中。专家认为,一旦外商独资旅行社直接进入中国,影响最大首当其冲的是国内旅行社,特别是一些以入境游为主营业务的中小旅行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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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投建中国最大集装箱码头
7月21日,青岛港与丹麦A.P.穆勒-马士基集团、铁行港口及中远太平洋在北京签署协仪,组建一家合资企业,在青岛港共建驳岸总长达2.4公里的中国最大集装箱码头。该码头注册资本总额为2.3亿美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来访的英国首相布莱尔出席了签字仪式。
作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马士基海陆的母公司,A.P.穆勒-马士基集团此前在广州和大连船坞下了建造7艘油轮的订单,自1996年以来集团在中国远洋货轮的订单数已达40单。这使得A.P.穆勒-马士基集团成为中国建造货轮的最主要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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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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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逐步对节水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为规范节水产品市场、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政府节水管理,中国将强化节水产品认证工作,逐步对节水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了解到,节水产品认证制度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和流通市场的依据。目前,中国对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实施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是指以强制性标准为主要认证依据,对产品实物质量和有关性能进行检验,需要时,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这类产品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自愿性认证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通常不是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或性能进行检验,需要时,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自愿性产品认证主要是起到明示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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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已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推行一年多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首办责任制将有统一的规范。
首办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减少和避免群众越级申诉、重复申诉,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扭转控告申诉中越是上级检察院受理案件越多的“倒三角”现象而提出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首办责任制推行一年多来,各级检察院一致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首办责任制的开展。
自2002年4月下旬以来,高检院组成调研组分赴云南、山东等省,就起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各地的修改意见,形成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发各省级检察院征求修改意见。在综合各省级检察院和高检院机关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十四条,按照首办责任制的目的、原则、职责、分工、管理、奖惩等方面逐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检察机关强化控告申诉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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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从9月1日起,对于申办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根据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这是文化部《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里的规定。按照这一办法,受理开办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开办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这一办法,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反馈意见进行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这一办法还规定,已开办文化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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