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May 2006 No.149
 



IPO管理办法实现重大调整,证监会发布意见稿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以下重大调整:1、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2、加大中介机构责任;3、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今后股改将分三步走

6月底以前“能改则改”,要求所有经过努力能够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都要进入程序;第三季度,证监会将集中精力,集中各方面力量,逐家攻克改革难题;第四季度,重点解决好后续公司的处理问题。

中国修法确立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上述修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基金 FUNDS
 
 
房地产 REAL ESTATE
 
其他 OTHER
 
 
 
IPO管理办法实现重大调整,证监会发布意见稿

4月29日,正值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一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目前起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证监会指出,与以往的发行规则相比,《管理办法》做出了以下重大调整:1、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2、加大中介机构责任;3、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恢复现金申购

2000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通过市值配售的方式发行新股。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市值配售进行了完善。从此以“摇新股”为形式的股票资金申购制度退出IPO发行体系。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称,现行的市值配售方式是在股权分置前提下为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专门设置的股票认购制度。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将逐步转为可全流通,市值配售制度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有关方面决定恢复股票资金申购制度。

战略投资者持股锁定3年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管理办法》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

除了发行前12个月内可引进战略投资者外,为了缓减IPO后的扩容压力,可以像境外一样,在IPO时允许将一部分股份配售给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锁定3年,以减轻市场的压力。

取消融资上限,交由市场决定

《管理办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决定,由市场约束。但是,取消筹资额上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放弃了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管理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取消比例限制,关联交易“宽进严出”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取消对关联交易的限制,从表面上看,容易使人产生《管理办法》弱化对IPO公司独立性要求的判断,但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从未禁止过,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强调的是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而且,30%的硬指标并不能保证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此外,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监管,比如寻找过桥公司,形式上掩盖关联交易,容易造成披露的不真实。

事实上,监管部门在取消了对关联交易硬性规定的同时,也推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要详细披露大股东的情况以及与大股东的业务往来,还要按照经常性、偶发性分类进行披露,还要求独立董事发表公允性的意见。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要求。这样一来,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非独立性的顾虑。毕竟,此前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其根本目的也是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但其着重点侧重于“形式”,而《管理办法》则更加侧重于“实质”。

提高财务指标门槛

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非常原则,财务方面的要求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办法》就是根据这条要求,对首次发行并上市的条件进行细化。与以往相比,这些具体条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

首先,在连续三年盈利的基础上,还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规模提出了要求。三年累计盈利要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这是过去没有的。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则是为了更合理反映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其次,《管理办法》在净利润指标之外又设了两个指标: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只要有一个达标就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衡量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管理办法》要求三年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考虑到部分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者甚至为负数,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要求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第三,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管理办法》就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存在5种情形,被禁止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不能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等。

第四,根据主板上市公司的特点,避免拟上市公司资产组成结构的重大失衡,《管理办法》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相当于实物的物权。

第五,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实行预披露制度

预披露制度源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21条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先披露相关文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

《管理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二是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三是预先披露的内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建立了一个强化市场对发行人进行约束的新机制,体现了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引入“绿鞋”制度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表谈话时指出,新的市场机制、新的管理制度,为实行“新老划断”提供了必要前提,但要真正有效发挥市场的融资功能,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市场条件,要在股票发行机制上做出适当安排,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绿鞋”)就是其中一个举措。

该人士称,为了稳定大型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价格,对于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允许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当股票价格跌至发行价或以下时,主承销商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以支持股价。

“绿鞋”制度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稳定股价机制,因美国波士顿绿鞋公司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它赋予了主承销商稳定价格的合法手段,有助于缓解新上市股票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1年9月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允许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即“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不过这一机制直到2005年2月,才有公司(华鲁恒升)在增发方案中采用。而发行人IPO时从未引入过“绿鞋”制度。

1年辅导期取消,对保荐人要求更严

市场争议较高的IPO辅导期规定正式取消。《管理办法》不再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现有发行制度要求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为期1年的辅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明确了辅导期。

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称,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证监会将尽快发布与管理办法相配套文件,将把对保荐人辅导的硬性要求写进这个文件,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必须做什么,还要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做非常详尽的约束,保证保荐人做的事是保质保量的。

管理办法同时对包括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要求中介机构出的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书、内控见证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都要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供市场监督。另外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除了法律要求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包括谈话提醒、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Back to top
 
中国证监会,今后股改将分三步走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尽管“新老划断”在即,股改的后续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今后一个阶段的股改工作,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6月底以前“能改则改”,要求所有经过努力能够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都要进入程序。所谓“经过努力能进入程序”,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股改不存在客观障碍,只因思想认识上不够的,必须进入程序;二是存在一些客观障碍,经过方案创新和政策配套能够解决的,也要进入程序;三是确实一时无法进入程序的,在6月底之前一定要把存在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讲清。

第二步—第三季度,证监会将集中精力,集中各方面力量,逐家攻克改革难题。

第三步—第四季度,重点解决好后续公司的处理问题。目标是尽最大努力,让尽可能多的公司进入改革,留下的尾巴越小越好。

据悉,证监会将继续坚持重点推进的改革方针。要求11个股改重点省的135家国有控股公司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股改;135家之外11省的其他公司也要争取在6月底前率先实现基本完成股改的目标。同时,要强化分类指导,在工作方法上要“细之又细,逐家摸底,综合会诊,破解难题,逐家攻坚”。

截至4月24日,沪深两市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数已达868家,家数占比65%,市值占比70%,股本占比67%;G股家数占比48%,市值占比52%。值得注意的是,市值占比五成左右的G股公司,近日来的交易市值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有时达到75%,显示G股已成为当前市场的主导力量。
Back to top
 
中国修法确立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上述修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草案规定,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草案还明确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由于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有的条文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中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

根据草案,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其本人的行为和负责的事项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现行合伙企业法将调整对象限定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并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限制了那些愿意参加合伙,但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严义埙表示,此次修订草案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不过,为同时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与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Back to top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IPO管理办法实现重大调整,证监会发布意见稿

4月29日,正值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一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目前起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证监会指出,与以往的发行规则相比,《管理办法》做出了以下重大调整:1、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2、加大中介机构责任;3、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恢复现金申购

2000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通过市值配售的方式发行新股。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市值配售进行了完善。从此以“摇新股”为形式的股票资金申购制度退出IPO发行体系。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称,现行的市值配售方式是在股权分置前提下为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专门设置的股票认购制度。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将逐步转为可全流通,市值配售制度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有关方面决定恢复股票资金申购制度。

战略投资者持股锁定3年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管理办法》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

除了发行前12个月内可引进战略投资者外,为了缓减IPO后的扩容压力,可以像境外一样,在IPO时允许将一部分股份配售给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锁定3年,以减轻市场的压力。

取消融资上限,交由市场决定

《管理办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决定,由市场约束。但是,取消筹资额上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放弃了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管理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取消比例限制,关联交易“宽进严出”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取消对关联交易的限制,从表面上看,容易使人产生《管理办法》弱化对IPO公司独立性要求的判断,但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从未禁止过,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强调的是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而且,30%的硬指标并不能保证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此外,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监管,比如寻找过桥公司,形式上掩盖关联交易,容易造成披露的不真实。

事实上,监管部门在取消了对关联交易硬性规定的同时,也推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要详细披露大股东的情况以及与大股东的业务往来,还要按照经常性、偶发性分类进行披露,还要求独立董事发表公允性的意见。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要求。这样一来,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非独立性的顾虑。毕竟,此前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其根本目的也是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但其着重点侧重于“形式”,而《管理办法》则更加侧重于“实质”。

提高财务指标门槛

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非常原则,财务方面的要求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办法》就是根据这条要求,对首次发行并上市的条件进行细化。与以往相比,这些具体条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

首先,在连续三年盈利的基础上,还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规模提出了要求。三年累计盈利要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这是过去没有的。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则是为了更合理反映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其次,《管理办法》在净利润指标之外又设了两个指标: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只要有一个达标就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衡量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管理办法》要求三年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考虑到部分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者甚至为负数,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要求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第三,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管理办法》就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存在5种情形,被禁止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不能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等。

第四,根据主板上市公司的特点,避免拟上市公司资产组成结构的重大失衡,《管理办法》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相当于实物的物权。

第五,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实行预披露制度

预披露制度源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21条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先披露相关文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

《管理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二是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三是预先披露的内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建立了一个强化市场对发行人进行约束的新机制,体现了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引入“绿鞋”制度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表谈话时指出,新的市场机制、新的管理制度,为实行“新老划断”提供了必要前提,但要真正有效发挥市场的融资功能,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市场条件,要在股票发行机制上做出适当安排,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绿鞋”)就是其中一个举措。

该人士称,为了稳定大型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价格,对于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允许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当股票价格跌至发行价或以下时,主承销商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以支持股价。

“绿鞋”制度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稳定股价机制,因美国波士顿绿鞋公司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它赋予了主承销商稳定价格的合法手段,有助于缓解新上市股票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1年9月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允许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即“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不过这一机制直到2005年2月,才有公司(华鲁恒升)在增发方案中采用。而发行人IPO时从未引入过“绿鞋”制度。

1年辅导期取消,对保荐人要求更严

市场争议较高的IPO辅导期规定正式取消。《管理办法》不再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现有发行制度要求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为期1年的辅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明确了辅导期。

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称,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证监会将尽快发布与管理办法相配套文件,将把对保荐人辅导的硬性要求写进这个文件,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必须做什么,还要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做非常详尽的约束,保证保荐人做的事是保质保量的。

管理办法同时对包括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要求中介机构出的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书、内控见证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都要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供市场监督。另外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除了法律要求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包括谈话提醒、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Back to top
 
中国证监会,今后股改将分三步走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尽管“新老划断”在即,股改的后续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今后一个阶段的股改工作,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6月底以前“能改则改”,要求所有经过努力能够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都要进入程序。所谓“经过努力能进入程序”,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股改不存在客观障碍,只因思想认识上不够的,必须进入程序;二是存在一些客观障碍,经过方案创新和政策配套能够解决的,也要进入程序;三是确实一时无法进入程序的,在6月底之前一定要把存在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讲清。

第二步———第三季度,证监会将集中精力,集中各方面力量,逐家攻克改革难题。

第三步———第四季度,重点解决好后续公司的处理问题。目标是尽最大努力,让尽可能多的公司进入改革,留下的尾巴越小越好。

据悉,证监会将继续坚持重点推进的改革方针。要求11个股改重点省的135家国有控股公司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股改;135家之外11省的其他公司也要争取在6月底前率先实现基本完成股改的目标。同时,要强化分类指导,在工作方法上要“细之又细,逐家摸底,综合会诊,破解难题,逐家攻坚”。

截至4月24日,沪深两市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数已达868家,家数占比65%,市值占比70%,股本占比67%;G股家数占比48%,市值占比52%。值得注意的是,市值占比五成左右的G股公司,近日来的交易市值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有时达到75%,显示G股已成为当前市场的主导力量。
Back to top
 
央行决定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利率不变

人民银行决定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人民银行称,本次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利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确保此次利率调整顺利实施。
Back to top
 
中捷股份股权激励拔头筹,已获证监会批复

日前,中小板上市公司中捷股份发布公告称,其股权激励方案已获证监会备案批复。据悉,这是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第一例获得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

中捷股份采用了规范的期权激励形式,以公司向激励对象按确定价格定向发行公司股票为激励方式。根据激励方案草案,中捷股份将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发放定向认购公司510万股(占总股本的3.71%)公司股票的期权,其中公司董事、总经理李瑞元获得的期权数为75万份,其余激励对象获得的数额从40万到55万份不等。根据方案,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期权的行权价为6.59元,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和行权的前提条件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今日公布的正式方案中,公司增加了第二年开始行权需要满足的业绩条件,规定只有业绩增长达到15%(如当年的利润增长率不能达到15%,其后一年需要达到25%)才可顺利行权,否则激励对象的期权可能会部分作废。
Back to top
 
万科股权激励计划获证监会批复

万科(000002、200002)日前公告了修订后的首期(06-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目前已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回复。这是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主板上市公司首份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

万科亦定于5月30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该激励计划作为一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在激励基金提取条件中增加了每股收益增长率的限制性指标,即当该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须超过10%,除此之外的情形如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并、换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配售转债和股票衍生品种等,则不受此限制。

万科方面表示,增加每股收益增长率指标的提出,从制度上进一步锁定了万科基本面的成长性,并进一步确保了万科从资本市场融资的合理性。修订后的万科限制性股票计划,提取激励基金的业绩条件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这三个对股东至关重要的指标,且每个指标的设置均十分严格,充分体现了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万科在聘请国际知名的人力资源顾问翰威特公司,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长期激励制度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后,根据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和万科的现实情况,最终决定采用在国际上日益成为主流方式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万科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万科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万科上市流通A股股票,并在条件符合时过户给激励对象。

该计划规定,以15%-30%的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比(最高30%)、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万科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由总经理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

该公司曾于3月21日公告了该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了使计划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决议对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在保持激励计划核心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激励计划的操作程序和风险控制手段。公告表示,董事会在审议通过该议案时,董事长王石、董事郁亮、董事肖莉作为关联董事,未参与表决。
Back to top
 
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交会签署《合作条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克利斯托弗·考克斯2日在华盛顿签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条款》(简称《合作条款》),以加强中美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合作。

据了解,《合作条款》确立了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话机制的三个目标:一是确定并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证券市场监管的动态,重点关注在对方市场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问题;二是改进跨境证券执法中的协作和信息交流;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继续并扩大为中国证监会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Back to top
 
其他 OTHER
 
工商总局发通知个体户办理注册等手续可去工商所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4月24日下发通知称,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登记管理。今后个体户办理注册、变更和注销手续又多了一选择,除到工商分局外,还可以去一些得到委托权的工商所。

据介绍,受委托工商所须设立审查员和核准员,为个体户登记注册、提供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严禁在个体户登记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予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Back to top
 
最高检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并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执行。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依法运用侦查、批捕、起诉职能打击各种商业贿赂犯罪,对有关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推动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法律职责,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任务,为确保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等专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意见要求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全面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界限,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办案。
Back to top
 
《护照法》通过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作明确规定

4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已经二次审议的护照法。

法工委负责人说,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中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护照的颁发数量也大幅度增长。二00四年中国颁发各类护照达四百八十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二百多倍。

法工委负责人说,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和申请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
Back to top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发改委公布焦化、水泥、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意见

日前,国家发改委在一季度经济运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加快焦化、水泥、铁合金三个行业结构调整意见。水泥工业的调整目标是: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焦化行业的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铁合金的调整目标是:2010年铁合金生产能力控制在1700万吨左右,比2005年减少25%。25000千伏安以上电炉生产能力占电炉总生产能力10%,全部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10万吨以上大型企业生产能力占总生产能力40%以上。铁合金产品单位资源消耗降低10%以上,优级品和新产品的产量比2005年增长一倍以上。
Back to top
 
总体产能过剩,钢铁行业调整政策近期出台

4月28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冰生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发改委今年不会批准新的钢铁项目,有关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也将于近期出台。根据中国钢协的调查,2005年底全行业炼钢产能4.14亿吨,今年在建项目建成后将新增炼钢产能2500万吨,按照中国钢协预计今年国内粗钢需求增幅在12%左右,其产能过剩仍有约4000万吨。虽然一季度国内钢材价格呈现恢复性增长,供需关系基本保持平衡,但被列入中国钢协统计的86户大中型钢铁企业中,同比利润下降近七成,亏损面增加17.43%。

近两个月内,发改委委托的专家评估小组已先后开始对武钢防城港项目、宝钢湛江项目进行评估,两个项目都是千万吨级的临海钢铁项目,广西、广东方面对此都志在必得。但无奈恰逢钢铁业宏观调控时期,业内人士认为,宝钢、武钢两个项目年内获批的可能性极小。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起上调贷款基准利率,中国钢协副秘书长戚向东分析,贷款利率上调对钢铁行业来说是有影响的,尤其对增加财务费用有较大影响。不过虽然现在全行业资金比较紧张,但列入统计企业的负债率并不高,为56.79%。
Back to top
 
中国将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27日在京透露,中国正计划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以满足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需要。

李东荣是在北京出席第三届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论坛上做上述表示的。他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允许企业在设立境外企业或正式进行境外收购前,对前期资金如开办费、律师费、保证金等可进行购汇及汇出。

此外,外管局还将在允许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限制,允许跨国公司集合境内外的外汇资金进行外汇资金池运作,并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外汇资金向境外子公司进行放款,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李东荣还表示,为支持境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走出去”,外管局已计划重新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便把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改革的试点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巩固。

他说:“上述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企业把握境外投资的有利时机,增加决策的主动性,有利于简化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机关办公效率,有利于促进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试点改革始于2001年10月,目前已扩展到全国,内容包括核准购汇额度,允许购汇和使用外汇贷款境外投资、扩大分局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材料。

官方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有946个境外投资项目通过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同比上升31.94%。中国协议投资总额为64.6亿美元,同比上升99.38%。同期,境外投资项下共汇出外汇资金45.69亿美元,同比上升227.53%,其中,购汇26.61亿美元,同比上升283.98%。
Back to top
 
中国修法确立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上述修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草案规定,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草案还明确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由于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有的条文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中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

根据草案,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其本人的行为和负责的事项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现行合伙企业法将调整对象限定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并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限制了那些愿意参加合伙,但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严义埙表示,此次修订草案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不过,为同时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与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Back to top
 
发改委公布焦化、水泥、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意见

一季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9.8%,增幅同比提高4.5个百分点,全国投资增幅超过35%的省份有16个,制造业30个行业中,投资增幅超过40%的有16个。这是国家发改委在一季度经济运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消息。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朱宏任表示,一季度GDP增长超过10%,不能笼统地说当前经济过热,目前经济处在一个上升周期,速度的快慢波动是正常的,但是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

朱宏任指出,在解决经济运行中一些地区、行业投资增长过快、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压力加大等突出问题时,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保护好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朱宏任强调,必须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防止部分行业、地区投资过快增长。同时,国家发改委将研究建立产能过剩的客观评价体系,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判断产能过剩衡量指标和数据采集系统,逐步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预期。

在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快焦化、水泥、铁合金三个行业结构调整意见。水泥工业的调整目标是: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焦化行业的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铁合金的调整目标是:2010年铁合金生产能力控制在1700万吨左右,比2005年减少25%。25000千伏安以上电炉生产能力占电炉总生产能力10%,全部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10万吨以上大型企业生产能力占总生产能力40%以上。铁合金产品单位资源消耗降低10%以上,优级品和新产品的产量比2005年增长一倍以上。

据悉,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其他有关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防止产能过剩,各地区、各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Back to top
 
商务部出台老字号认定规范并拟制定管理办法

商务部已制定发布《“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将在3年内重新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字号5000多家。这些老字号企业历经家族所有、公私合营、国家所有等多种体制转换,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网点流失严重、体制转换困难、人才缺乏、创新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市场开拓能力较弱等困难局面。除全聚德、同仁堂等少数老字号企业通过改革创新发展成为享誉国内外的著名品牌外,其他大多数老字号企业生存处于困境。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商业部门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曾认定了一批“中华老字号”,但现在部分老字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商务部将根据新制定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重新认定“中华老字号”,今年拟认定200家“中华老字号”,并以商务部的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都可以进行申报,经原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也要参加申报,一视同仁,择优认定。

据了解,今年是商务部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第一年,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调查摸底、组织认定和完善政策等工作。
Back to top
 
发改委28日下发通知规定价格欺诈范围

2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规定,在同一交易场所,经营者标示的优惠价若高于降价前7日成交的最低价,就属于价格欺诈。

通知规定,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

通知还规定,如果前7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Back to top
 
基金 FUNDS
 
产业投资基金模式指向公司型

可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据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不久可望面世。今后,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公司形式设立,募集资金可用于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有10只左右的产业投资基金正等待批复,基金规模从20亿到200亿元不等。“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后,各种“准”产业投资基金无规则运作的局面将宣告结束。

“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给出了明确、完整的定义。它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产业投资。对此,专家分析认为,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将是一种“公司型基金”,与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契约型基金”有很大不同。

目前业内公认的较为规范的产业投资基金中,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经国务院特批,于2004年12月底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欧元,是中国正式审批的第一家规范意义上的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达200亿元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第一只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募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Back to top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5月1日实施

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9日介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拥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资产的中国社保基金正式启动海外投资。

这一规定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于3月14日批准发布,旨在规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表示,海外投资是拓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我会正在积极筹备海外投资的相关工作”。

社保基金理事会确定的今年可用于再投资的境内资金约410亿元人民币,目前拥有的海外资金约15.7亿美元。根据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拟安排各类投资的资金额度是:新增股票投资,境内约30亿元人民币至50亿元,境外5亿至8亿美元;固定收益投资,境内约为40亿至60亿元,境外1亿至3亿美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不久前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在香港开设了投资帐户。此举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资本市场的欢迎。

2000年8月,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至2005年底,社保基金资产规模为2010.2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等。
Back to top
 
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土资源部下发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通知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计划》坚持从严从紧安排用地的原则,总量仍维持2005年水平。

《通知》强调,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十一五”规划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要求,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用地需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分解设立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十一五”规划起好步、开好头服务。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计划,切实加强农用地转用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各地要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杜绝超计划批地、用地现象的发生,确保农用地转用不突破计划规模。

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指标分类管理,加强对用地结构和方向的调控。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切实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镇村建设走内涵挖潜、集约用地的道路。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计划台账工作,强化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要切实落实计划执行情况月报制度,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要不断改进计划台账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台账登记、统计、数据处理及传输等的信息化、现代化。

要尽快建立计划评估考核制度。抓紧开展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方法等的研究,制定科学评价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计划评估考核工作。

建立完善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将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执法巡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超计划批地和用地的,要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应抓紧做好计划分解下达工作,并及时报部备案。
Back to top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7月试行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减少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共16条,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合同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按照示范文本签订补充协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量,补充协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这些指标的,属违约。

为集约利用工业用地,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补充协议规定,属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违反这一约定的,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补充协议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闲置浪费土地,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Back to top
 
 
 
 
 
 
 
香港夏悫道10号
和记大厦10楼
电话: 852 2905 7888
传真: 852 2854 9596

 
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555号
555大廈307-08室
电话: 86 21 6215 8251
传真: 86 21 6215 8241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