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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国有股的减持和转让必须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近日指出,国有股的减持和转让必须做,但是现在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所以,要先采取措施规范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要既谨慎又积极。
李荣融提出,国有资产不要急于处置。十六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地(市)级三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这些资产授权给了出资人代表,为了更好地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必须首先解决规范化问题,所以现在对国有资产不要急于处置。国资委的重要工作是指导各地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各项法规、办法和政策,进而依法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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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第一单落定
瑞士联合银行7月9日首次以QFII身份买入四家内地A股公司股票。QFII终于在中国国内下了第一单,相应股票价格也随之有所攀升。
瑞银今日买入的四家中国内地A股分别是:上港集箱、外运发展、中兴通讯和宝钢股份。
此前,市场内对瑞银QFII第一单落点猜测早已沸沸扬扬。其中,宝钢股份较早即被列入分析人士视线。
虽然深、沪两市今日收市均以小幅下跌回应QFII首笔交易,但市场对入选的四只A股仍反应积极。上港集箱、中兴通讯和宝钢股份均以红线报收。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普遍观点认为QFII短期内在中国总体市场难有大作为,但对其投资的个股而言无疑是个利好,市场还是会“买账”的。
据了解,瑞士联合银行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首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于六月六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三亿美元的初步投资额。
瑞银集团相关主管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均称此次QFII第一单“深具历史意义”。瑞银亚洲证券部主管贺隆表示:这只是一个开始。客户的反应比我们预期热烈。有兴趣投资的客户包括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瑞银中国证券部主管袁淑琴则预期: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意愿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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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要求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结构应在三个层次内
李荣融在10日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说,去年全国196家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就有11598户,其中中小企业占78%。级次过多,链条太长,导致管理效率下降,甚至导致资产归属模糊,管理失控。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监守自盗等许多问题大都出在三级以下企业。这个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李荣融说,早在200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就提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
他希望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围绕做强主业下决心进行整合,尽快研究解决企业级次过多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将在调研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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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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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配套法规酝酿出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已经通过讨论,争取在8月出台。《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和国资委2003年立法计划。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日前透露,为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国务院和国资委近日审议通过2003年立法计划,今后五年内争取制订并且出台一系列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规,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目前正在调研和审议的国资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11个。第一个就是《国有资产法》。国资委有责任积极促进这个法律尽快出台。其他要修订和制订的法律和重大行政法规是《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监事会条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规则》、《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出资企业重大融资规划管理办法》、《企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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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第二个人民币特殊账户花落“花旗”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这是中国实施QFII制度后获准开立的第二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至此,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成为继瑞士银行有限公司之后第二个完成进入中国股市所要经过全部步骤的QFII。
6月下旬,瑞士银行有限公司获外汇局批准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了QFII第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11日说,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按照《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这个账户。
6月上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成为可进入中国股市投资的QFII。随后,外汇局批准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7500万美元的QFII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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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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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外管局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
6月26日前,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明,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核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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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TRU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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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债券信托面市,盈利模式从融资转向投资
据悉,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日前推出北京市场上第一个债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北京国投此次推出的债券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认购起点为每份2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该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4%,保守估计为4%~7%。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一年分配一次收益。若资金信托计划的年收益率低于或等于4%,作为受托人的北京国投将不收取信托报酬。据称,该产品为国内证券投资型资金信托计划中对投资者让利最大的信托计划。
这一债券资金信托计划所募资金将基本上全部用于债券市场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国债等。不仅如此,北京国投在资金运用上还将重点加大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力度。
该债券信托产品还将打破信托产品由一家银行代销的定律,从7月9日开始,投资者可以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所有网点购买,付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可以为现金、银行卡、存折、直接汇款及银行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投资者除了关心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外,还非常关心其流动性。目前有的信托公司采取回购的方式部分增强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如中煤信托的信托计划;还有的信托公司联合其他机构推出交易平台,比如重庆国投和西南证券飞虎网的合作。而北京国投推出的债券资金信托计划则采取了和银行合作推出信托合同质押贷款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北京国投目前已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了“信托合同质押贷款协议”,参加其债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民生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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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期待“松绑”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因此信托被视为一种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财产管理制度。
在许多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信托担当着金融业的第四大支柱的角色。而且,相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子行业,信托拥有更广阔的市场需求、更宽泛的投资领域、更灵活的创新空间。但是在中国,这个本应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第四支柱”,如今却处于相对寂寞的状态。
中国信托业的政策“瓶颈”突出地体现在对信托私募的限制性规定上。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且不得在公开媒体进行产品宣传等。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俞妙根认为,这实际上是规定了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私募性质,这不仅与目前的社会财富分布结构不相适应,而且难以为信托公司带来利润。
俞妙根说,目前国内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个人及企业,或因本身精通理财而没有委托信托公司理财的愿望,或本身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没有长期闲置的资金可供信托公司管理。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缺乏经纪人队伍来拓展私募市场,没有稳定的投资人客户群体。因此,以吸引少数、大额、长期投资人为特点的纯私募方式,相对于目前信托业的发展来说并不现实。
另一方面,从目前各家公司已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看,平均每份合同的金额在10万元左右。如果严格执行“200份”的限定,一个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仅为2000万元。按照行业惯例,信托公司仅能收取1%的管理费即20万元。而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前期投入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些。
不少对外汇信托业务有兴趣的信托公司在重新登记时,都在注册资本金中按要求配比了1500万美元外汇资本金。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汇资金信托的筹资对象仅限于境内中国公民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且仅能投资境内的投资品种。重重限制,使得外汇信托产品至今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信托业实行单一税制,即对信托机构代人理财不征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但在中国,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另外,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总经理李朝晖说,尽管中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工商机关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实际上,在对一个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的期待过程中,一些信托公司私底下早已开始了自我“松绑”。比如在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采用分拆的方法来规避“200份”的限制。又比如,利用新闻报道或披露管理信息等方法,对信托产品作变相的宣传。一些信托产品还堂而皇之地登上了银行的柜台。
来自信托业内人士的呼吁:放宽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合同份数等限制。如在对大型企业开展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时,对同一机构内部人员的资金委托不规定具体合同份数限制。又如,在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信托公司将大型综合项目分解成不同子项目,分别设立信托计划,由不同的执行经理用不同的帐户进行管理;在营销宣传方面,允许信托公司对集合信托计划做非特指的广告和宣传,利用网站和咨询电话做适度宣传,或允许召开项目推介会;尽快建议信托单一税收体制,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业务中的外汇帐户设立、使用、汇兑作出明确规定;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规定信托计划向项目或销售所在地人行备案,资金托管人由当地的信托公司担任或由人行指定由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尽快为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转让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包括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使资金信托产品特别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具备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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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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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业投资可望减免个人所得税,民资投资实业有希望零禁区
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据有关专家分析,2004年国家将继续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逐步建立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可望部分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的实业投资,则全额或部分抵免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中国政府亦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市场经济中的运行成本尤其是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最近表示:“(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是国家发改委成立后转变职能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国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当然包括社会投资的自主权,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而且要简化审批程序,为社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创造更好的条件。”
新组建的发改委、国资委都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发改委投资司人士透露,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将是一个重要方向,其核心应是收缩政府直接投资范围,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实业的领域限制。
这意味着,除了国家政策、法规限制开放的领域,今后,所有经营性领域将逐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尤其是如水务、公交、燃气、供电、环保、收费公路、供水、供气、供热、轨道交通,以及文教卫体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等,各种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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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拉开全国性反避税大幕,实施细则将出台
7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和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齐聚山东烟台,商议开发一套可联通全国各地反避税部门的软件系统。会议的背景是,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简称APA)实施规则”将正式出台。预约定价纳税方式可以遏制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避税和转移利润,这正是国税总局此番欲出台APA的一个重要动因。
早在1990年代初,国税总局就认识到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时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并在深圳、青岛、上海等沿海数十个城市开展了系列调查。据一知名会计师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盈。税务总局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说:“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的40万家外企中,有60%亏损,其中不少实际处于盈利状态,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
1998年,国税总局发布第59号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讨论稿),这个规程界定了关联企业,确定了哪些关联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稽查,规定了调查的程序等,其中一个影响深远的重要内容,是其第十一章四十八条提到,允许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缴纳关联企业间交易的所得税,即允许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就相关应纳税所得或者销售利润率区间,进行商谈论证,并按此纳税。
预约定价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纳税方式,除了可以减低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跨国公司也减低了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风险,因此此后几年申请预约定价的企业逐年增加,至2002年的4年间已经有100多家企业提出申请,光去年一年就达到有86家。而他们主动提出预约定价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曾经被税务机关审查和补征税款。
但是第59号文并没有就哪些范围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可以预约的年期等实施细则作出规定,这为各地操作带来困难和差异。
APA草案
据悉,草案分为总则、预备阶段、正式申请、审计与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和附则共计八章,一共有28条。
在这个实施规则的总则中,一个颇为值得关注的地方,是对于适用企业范围的规定,草案并没有专门指出只针对跨国公司。有会计所合伙人分析,以前说到APA,一般都是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到海外,现在看来,这个政策的涵盖面远远增大,自然也包括了那些内资企业到国外投资的情况。
“预备阶段”和“正式申请”两章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企业与税务机关如何沟通的程序、需要提供的文件等等,其内容与美国税法和国际通行的APA非常相似。
“审计与评估”一章则是对税务机关如何处理申请作出规定,要求也较为严格,诸如“认真”、“严密”等字眼见诸其间,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限期答复,必须有书面的确认等等。
“磋商”与“签订安排”两章,主要对企业与税务机关双方如何谈判并签订协议作出了规定。一个重要的要求,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政府部门的负责官员都要出席签字仪式。
据普华永道会计所香港转让定价高级经理刘启源介绍,在深圳税务部门有一支专门的队伍,专门负责处理当地企业提出的预约定价申请与谈判,队伍不光懂得相关专业(例如不是会计师就是评估人或经纪人),他们还要懂得谈判的技巧,因为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与企业谈判。现在如果APA推行,这样的队伍将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
第七章是“监控执行”,双方一旦签订约定,企业有义务在年中和年度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申报,表明已经按照有关约定执行;税务机关也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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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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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推行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据悉,海关将全面推行对加工贸易的联网监管方式,通过简化海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来吸引更多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入海关的电子联网监管当中。
为适应加工贸易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从1997年起,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海关努力探索建立新型的能够适应现代物流要求和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模式,从当地实际出发,开展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试点工作。据初步统计,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国海关已对306家加工贸易企业实现计算机联网监管(不包括出口加工区联网企业)。
一些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首先从联网监管中得到了实惠。深圳富士康公司在联网监管前,加工贸易年出口额10多亿美元,联网两年后的2002年,加工贸易年出口达43.8亿美元。“全球营销、快速交货、零库存管理”,以及联网监管提供的新的通关速度,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出口,增加了企业的投资信心。上海英业达公司在联网监管前,7个半月共出口9300万美元,实现联网监后5个半月出口即达到3.47亿美元;苏州名硕电脑公司在联网监管前,进出口值在6000万美元左右,联网监管两年后,2002年进出口值达23亿美元;广州顺达电脑公司,联网监管后2002年产值达11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46%。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海关适应新的加工贸易发展形式,改进服务,建立和企业间的战略伙伴关系的需要。在守法便利的原则基础上,海关和企业实现了关贸双赢。联网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证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有效地加强了海关监管,简化了海关手续,降低了通关成本,海关管理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国加工贸易企业通关时效不断提高,贸易成本逐步下降。
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表示,海关将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电子账册+联网核查”的基本要求,分层次加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力度。同时,海关将进一步发挥出口加工区优势,积极稳妥做好港区联动试点,规范保税仓库运作,加强监控分析,完善法规建设。
据了解,中国加工贸易在连续多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今年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势头,已经成为当前海关监管的主要贸易方式。目前有近8万家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据海关统计,今年1至5月,加工贸易进出口1430亿美元,同比增长32.4%。其中出口848.4亿美元,增长32.4%,约占中国全部出口的54.4%。加工贸易的发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外贸出口持续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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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等多种薪酬方式将在中央企业中推行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国资委将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可以综合运用年薪制、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
李荣融说:“我们现在企业的报酬应该跟所有制相适应,不能差距太大,现在经常讲,国有企业成了培训学校,人才培训了,三资企业挖走了,挖走的原因是它工资高,所以我们就要分行业、分类,与社会上其他所有制企业相适应。”
李荣融说:国资委将尽快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把业绩考核制度同奖惩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业绩考核合同明确以后,考核期内不再变化,年度或任期结束进行奖惩兑现。对完成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业绩优秀的经营管理者要给予与其贡献相称的报酬和奖励,完不成任务的要降低收入、连续完不成的要调整企业负责人。要把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综合运用年薪制、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形成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激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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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采取四项措施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日前透露,商务部将通过加强对外贸企业的培训、加强国际交流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廖晓淇说,商务部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一是加强宣传,帮助企业提高对电子商务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商贸交往作用中的认识,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一批电子商务的应用人才。二是加强引导,分类指导。东部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可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应用试点,积累经验后,加以推广。中西部地区,从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以及电子商务应用培训等方面加以推广。三是在各类交易会、洽谈会中推动电子商务。今后在全国性的商贸会展及洽谈会中,都要推动设立“电子商务版”,开展网上会展和洽谈,使电子商务成为企业开展商贸活动的重要渠道。四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通过多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促进中国企业电子商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廖晓淇指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比较滞后,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他认为,当前要大力加强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建设工作。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流通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中国的电子商务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近10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率越来越高,电子商务迅速发展。非典期间,电子商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在广州举行的93届广交会,三大交易会网站点击数达到5900万次,网上成交额达3亿美元。各地纷纷举办网上交易会和网上洽谈会,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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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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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
2003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认定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71990。本案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2003年3月31日。
2002年10月30日,美国4家企业向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立案申请。2003年6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作出倾销初裁,认定涉案企业普遍税率为146.41%,5家中国企业获得了个别税率:北京赛林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SLK)(该公司是美国LDR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44.43%、济南玫德(JMC)铸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济南可锻铸铁有限公司同美国South Hudson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13.8%、廊坊Pannext管件有限公司(LPFC)(该公司是美国Pante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企业)4.96%、承德可锻铸铁总厂(该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52.5%、SCE有限公司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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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分两个阶段取消对华“普惠制”
日前,欧盟决定,将于2003年11月1日逐步取消对中国部分产品的普惠制。
欧盟驻华代表团参赞表示,“欧盟将采用谨慎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3年11月1日取消50%的关税优惠,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5月取消另外50%的关税优惠。”
中国有关专家认为,欧盟此时取消对中国部分产品的普惠制,与欧盟和中国的经济背景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应该说(欧盟经济)面临很多困难,始终是处于低增长的态势,中国的产品,由于竞争力所在,在欧盟市场占有相当份额,在这样一种前提和背景下,欧盟通过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来发展自身产品对外贸易的出口、减少贸易逆差等方式,来满足国内经济增长的要求。
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目前,普惠制的出口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约低1/3。欧盟此次取消中国享有普惠制的产品包括: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塑料和橡胶制品等部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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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贸易委员会再次评估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情况
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日前,美中贸易委员会出台的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年中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及时做到了削减关税承诺,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比规定的期限提前;但中国承诺在入世第一年履行的关键义务并未完全达到。
该报告指出,中国入世第一年的一些关键承诺包括:关税配额管理、保险分支机构开设、对金融服务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等。尽管中国在上述方面已取得部分进展,但中国在入世第二年仍面临重要的市场开放义务,包括贸易与分销权以及电信服务等。
1.关于分销权问题
该报告认为,中国将外国企业产品分销的范围限定在其商业经营范围以内。另外,中国公布的一项规则草案没有明确规定,那些只包括一小部分外资的合资企业如何获得全面的贸易权。这一权利是中国承诺在2002年12月给予外资企业的。
2.关于电信问题
该报告认为,中国在入世第二年应取消对增值电信服务的地缘限制,并允许外资在电信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达到50%。
美中贸易委员会指出的中国其他市场开放问题还包括:保险市场、零售和银行业。此外,美中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在有关“透明度”问题上履行承诺“不够均衡”表示失望。
美中贸易委员会表示,近年来,中国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在上升,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对外国了解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的要求一般都给予了合理的反馈。但如果中国在今后的世贸组织过渡性审议机制和世贸组织磋商程序方面“不配合”的话,仍会导致美国采取单边制裁行动和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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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裁定美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7月11日,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向WTO成员散发了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WTO规则。据中国商务部消息,按照WTO争端解决规则,在无上诉的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将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当日,美201钢铁案的八个起诉方——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发表联合声明,对专家组的裁定表示欢迎,呼吁美国立即撤销违反WTO规则的措施。声明指出,如果美国提出上诉,起诉方将继续合作,争取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裁定。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2002年3月至5月,欧盟、中国等八个WTO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保障措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设立单一专家组,审理所有起诉方的申诉。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马来西亚、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成为本案第三方。
据悉,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和产业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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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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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产险公司年底将获准经营意外伤害险等业务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7月7日透露,在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今年十二月将获准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李克穆在中国保监会首次召开的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上说,今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中国新《保险法》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但是根据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外资产险公司经营上述人身险业务应在中国两年入世过渡期之后。
李克穆还透露,中国保监会正在考虑让外资产险公司在华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方便其在所有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开展业务。
针对一些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类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的呼吁,李克穆指出,这需要根据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入世承诺做决定。另外,对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和资本金问题上的建议,李克穆也表示,中国保监会政策调整的前提是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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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7月15日实行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7月15日起实行。
即将实行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注重简化手续,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据了解,这一办法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加入WTO后应提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透明度的客观要求。本办法的施行使中国专利管理和执法工作向更加有序和透明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利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巴黎公约中该制度就有了完整规定,在TRIPS协议中更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中国1984年专利法中已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并已通过1992年和2001年两次专利法的修改与TRIPS保持了完全一致。但由于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和审批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使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专利权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规范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规范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使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制定有关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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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会法以及司法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将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与建立该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视为一个主体而不加区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不仅要将它们在法律人格上区分开来,更要将工会组织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权益与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的财产权益区别开,作为不同的独立财产权益对待与保护。人民法院既不得裁判工会组织承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债务,也不得为清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或者机关的债务对工会组织财产采取划拨、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侵害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妨碍工会组织的正常工作。
该司法解释对工会组织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支付拖欠的工会经费如何适用支付令程序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申请支付拖欠的工会经费支付令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明确了受理此类支付令案件的法院的地域管辖问题。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支付令程序审理案件的有效快捷方式。在受理工会组织要求支付拖欠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向被申请人询问是否对该支付令存有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对应拨缴工会经费数额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就无异议的数额部分发出支付令,保证支付令不仅能够及时发出,而且确保得到执行。这是对支付令程序的重要完善,可以有效避免在支付令发出后,仅因被申请人对支付工会经费数额的一部分有争议,对债务存在没有异议而导致整个支付令失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从而使工会组织利益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
该司法解释还对工会工作人员权益保护问题做了规定。解释对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自担任该职务时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延长的期限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解释对上述工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个人严重过失而不予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个人严重过失”专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有了统一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法裁判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不当解除参与工会组织活动的职工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规范。为深入贯彻执行修正后的工会法,依法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发扬社会主义职工民主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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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取消了30项涉及建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根据三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取消的这30项乱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出入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费、报建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建筑检测试验费、治安联防费、技术开发费、驻外联络机构劳动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乱摊派项目。
通知要求,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属于乱集资,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依法查处;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还将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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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不再经审批的通知》
从7月15日起,外省市的个人在京购买商品房将取消以往的批准手续,这是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的。这意味着外地人购房将不再缴纳购房款3‰的外地人购房手续费,同时仅凭两证购房使外地人在京置业更加方便。
市国土房管局新近发布了《关于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不再经审批的通知》,其中规定,7月15日开始,没有北京户口的外省市个人在北京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不用再办理以上手续,也不用再缴纳3‰的手续费,拿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就可直接购买房产。在7月15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继续有效。
外地人是北京商品房市场的主要购买力,在一些中高档项目中,外地购房人占到三分之一。但一直以来,外地人在京买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外地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必须拿着身份证、暂住证、购房合同原件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和《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办理产权通知单》,并比北京的购房人多交一部分费用:缴纳购房款3‰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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