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July 2003 No 13
 



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股份转让公司按时披露半年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通知。通知明确,股份转让公司应于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如预计不能如期披露,主办券商应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在8月2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延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主办券商应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

港交所保荐人制度的管理程序和措施

保荐人资格管理: 证券机构只有经交易所批准获得保荐人资格后,才能充当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交易所将把具备资格的保荐人列入一个名单,对外公布,并经常更新。通常,保荐人保荐资格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上海企业登记制度重大改革,允许在职人员向企业出资入股

上海将试行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准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有关政策近期将在浦东新区进行试点。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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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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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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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股份转让公司按时披露半年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通知。通知明确,股份转让公司应于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如预计不能如期披露,主办券商应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在8月2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延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主办券商应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

  通知指出,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其主办券商的网站披露。主办券商应关注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进度,如预计股份转让公司不能如期披露半年度报告,主办券商应要求公司提交有关书面说明,并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暂停转让2个月后,股份转让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主办券商应对股份转让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并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公告后恢复其股份转让。

  通知明确,在所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对该半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就披露内容,通知明确,股份转让公司预计2003年1-9月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股份转让公司在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大幅度变动情形,但未在2003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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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保荐人制度的管理程序和措施
保荐人资格管理

  证券机构只有经交易所批准获得保荐人资格后,才能充当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交易所将把具备资格的保荐人列入一个名单,对外公布,并经常更新。通常,保荐人保荐资格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每满一年,保荐人如果还需继续保持其保荐人资格,就必须按照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上市部提交年度资质检查材料和相应的年检费。交易所将对保荐人进行资质年检,同时,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时候对保荐资格进行临时检查的权利。年检相当于一次保荐人资格的重新申请。

  根据《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获得保荐人资格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保荐资格申请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要求。保荐机构申请保荐人资格必须具备初次发行上市的保荐经验和其他相关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具体的要求是,保荐机构必须拥有4名“合格督导员”(Eligible supervisors)。每一个“合格督导员”必须至少具备4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并在这期间以主要角色的方式参与过3个重大的公司融资项目。所谓的重大公司融资项目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重大的收购兼并、重大资产交易、认股权证发行等等。在这3个重大的公司融资项目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首次公开发行(IPO),并且至少有一个项目是在过去两年中完成的。一个“合格督导员”必须每年都能连续满足上述要求。监管部门并不设立一个“合格督导员”资格名单,但是,会设一个不被监管部门接受为合格督导员的“黑名单”。保荐人的其他雇员,只要没有被监管部门列入不被接受人员黑名单,就可以在合格督导员的督导之下从事保荐工作。

  二是对保荐资格申请人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保荐资格申请人的股权资本金和不可分配的拨备金总和,必须不低于1000万港元;在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净有形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港元,并且该净资产必须是没有被抵押的自由资产。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上述两条要求,申请人必须从集团公司或者银行获得总额不低于1000万港元的对于申请人债务的不可撤回性担保。

  三是对保荐资格申请人的诚信守法记录要求。在保荐人资格申请表中,必须认真写明,申请人法人及其集团中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附属机构,在过去5年中受到的来自香港或其他地区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况。具体的处罚类型包括公开批评、公开谴责、以及其他纪律处分等。受处罚的主体包括保荐资格申请人法人,申请人的在职董事,以及申请人的在职重要发行上市业务人员。监管部门在审批申请人的保荐资格时,将会检查申请人过去的诚信守法记录情况。

  四是对保荐资格申请人的内控体系要求。申请人必须为上市保荐业务建立起合适的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每个参与上市保荐业务的人都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和授权。这种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必须有书面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及时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对规章制度进行改进更新。在必要时,交易所将要求检查申请人的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

  保荐人和被保荐公司之间的利益独立性检测

  保荐人和其保荐的上市公司之间必须保持利益的相互独立性,以免妨碍保荐人的公正性立场。

  在以下8种情形中,保荐人和被保荐公司之间将被认为无法保持利益独立:

  一、保荐人及其附属机构持有超过被保荐公司5%的股份;二、保荐人及其附属机构持有的被保荐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超过了保荐人集团净有形资产的15%;三、保荐人及其附属机构控制了被保荐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四、保荐人和被保荐公司处于同一控制人的控制之下;五、被保荐人15%的IPO募集资金是被用来归还被保荐公司所欠保荐人或其附属机构的债务;六、被保荐公司的相当比例的运营资金是由保荐人集团来提供的;七、保荐人董事或者雇员持有被保荐公司股份或者两者之间具有商业往来;八、保荐人或者其附属机构同时担任被保荐公司的审计师或者财务报表会计师。

  对于保荐人违背和不履行保荐责任的相应处罚

  如果监管部门认为保荐人违背或者没有履行其由上市规则规定的职责或义务,监管部门可以对保荐人法人、保荐人的合格督导员、以及保荐人的雇员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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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登记制度重大改革,允许在职人员向企业出资入股


  扩大出资者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上海企业登记在审批制的框架下尽量靠拢备案制。

  上海将试行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准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有关政策近期将在浦东新区进行试点。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官等),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除此以外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外省市区自然人都可以在上海投资。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仍除外。在职人员向企业出资入股应当遵守相关的义务,包括依法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约定,不得有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而在过去,只有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退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成为个人股东。

  将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呼声,两年前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引起比较强烈的反响。而今天在上海,虽说未能突破公司法的规定,一项正在试点实行的“告知承诺”制度改革,正在原有框架下尽量向“备案制”靠拢,“告知承诺”制度的有关内容是在企业登记中,工商部门将采用“告知承诺”制度,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投资者作不实承诺,则会受到相应的惩戒。过去需要由企业提供的政府各项审批文件,在工商部门实行“告知”、企业登记方庄严“承诺”之后,工商部门对之审查并颁发营业执照。而如若申请登记者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则将根据具体情况,遭到罚款1至10万元、收回营业执照、记入诚信黑名单乃至于移交法律部门等各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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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两市半年报披露日程排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7月2日公布了深市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表。根据这个时间表,深市上市公司2003年度半年报披露大幕将于7月5日拉开,随后,将有507家深市上市公司在8月30日以前披露2003年度半年报。

  九芝堂将成为深市首家披露半年报的公司,此外,福地科技、常山股份、新钢钒、峨眉山等也计划于7月15日以前披露半年报。

  7月22日开始,深市半年报披露将走向高潮。据统计,到7月31日,深市计划有86家公司披露半年报,第一家披露半年报的ST公司将是*ST亿安,该公司计划在7月22日披露半年报;第二家是ST七砂,将于7月28日披露半年报。

  沪市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报的预约披露日程表也已经排定。国电电力将于7月8日推出沪市首份半年报。

  整个7月份沪市共有129家公司安排披露半年报,包括数家ST公司和*ST公司。*ST明珠将于7月18日公布半年报,是*ST公司中最早的一家。大部分公司(614家)集中安排在8月份披露。相当多带*ST的问题公司集中在最后期限披露。

  根据上证所的安排,2003年全部半年报披露工作将于8月底之前完成。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此期间上证所每天最多安排45家公司公布半年报。逾期不能完成披露的公司将被停牌处理并受到公开谴责。逾期两个月仍不能披露半年报的,则将被戴上*ST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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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向40多家金融机构发放新版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后,部分在京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已换领到由银监会统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现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相关的年检制度从即日起废止。

  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渣打银行北京分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共17家。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除营业地址变更、机构更名、机构合并等原因外,不需换领新许可证;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可在公告后,交纳一定费用申请领取许可证,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不变。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外资金融机构变更客户对象、注册资本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此外,中国银监会已经开始提供金融许可证网上公开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和业内人士可以通过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查询相关信息,了解各机构金融许可证登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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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建议用保荐人制取代通道制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近日指出,通道制本质上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它扭曲了券商的竞争机制,应该逐步取消,同时尽快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向登记制过渡。

  王国刚指出,通道制实际上是把上市的指标交给了券商,这比以前为了争取上市指标所进行的跑“部”前进要进步不少,但随着市场的发展,通道制自身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通道作为券商的垄断资源,导致了承销市场从买方市场成为卖方市场。部分竞争力低下的券商可以在事前未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凭借通道资源获得了一些承销项目。而一些具备足够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的券商,由于通道数量所限,被迫忍痛放弃许多质地优良但规模比较小的项目。

  可以说,通道制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券商投行业务做大做强,不利于承销市场的优胜劣汰,不利于证券行业应对国际竞争,也直接导致一些券商在发行承销中的“粗放经营”,责任不到位,未能真正承担起对发行人应有的督导责任。

  王国刚指出,取而代之的保荐人制度则可以把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引入保荐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解决以前保荐责任的缺失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券商优胜劣汰。

  实施保荐人制度后,券商将承担更多更具体的连带责任,许多责任还会落实到券商的高管人员和项目人员。职责的加大使券商不仅会慎重选择上市发行人,也会敦促发行人慎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如果合作伙伴不诚信,券商也会跟着倒霉。可以预见,随着上市保荐制的实施,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将会发生根本的转变,可以促使中国证券发行进一步规范发展。

  针对通道制造成发行积压的问题,王国刚认为,可以在企业上市的审批程序上做些调整。例如,发审委可以对每一只股票发行申请减少审核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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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批准摩根士丹利QFII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批准第四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3亿美元投资额度。这家公司即可开始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投资中国股市。

  外汇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此前,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三家QFII的投资额度已相继获得外汇局批准。

  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的QFII资格6月初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程序,通过其托管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向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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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公司QFII资格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美国高盛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日前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至此,已有五家外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

  中国证监会表示,其他境外机构QFII资格申请材料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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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中外合作办学可能设投资下限,政策符合长远利益


  今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但相关实施细则尚未颂。据悉,7月份即将公布的有关海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开办课程的法规规定,任何计划在中国招生办学的海外机构必须提供最少500万元人民币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资产。

  设限500万以上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有关专家分析,根据条例的精神,在具体的实施中,将规定外资最少投资500万元到1000万元。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同时,第十四条的第五款规定,申请合作办学还必须出具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而真正投资办一所1000人以上的中等规模的学校最起码要3000万元,因此,有关规定将对外资设限500万元以上是可能的。

  国内著名的民办教育家、北京城市学院常务副院长陈宝瑜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新办一所专科院校,必须要有400亩面积的教育用地,10万平米建筑面积的校舍,还有师资和其他硬件设施等,可能需要3亿元,因此对外资方投资设限500万元以上是完全必要的,如果连500万都觉得多的话,合作办学显然是不诚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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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BONDS
 
中国拟放宽国内企业投资境外债券政策


  中国计划允许一些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将其持有的外汇盈余投资境外债券,以减轻人民币再评估的压力。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允许国内企业投资境外债券,相关政策有可能在数月内出台。

  国内企业可投资美国、欧洲、中国香港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发行的债券,并可能以香港货币局作为债券交易的结算机构。

  此项新计划将放宽财政部系统内的中国政府证券储蓄信托和清算公司属下的成员公司投资境外债券的限制,其1200个成员公司当中的绝大部分属于非金融机构。目前该公司属下的许多金融机构成员已被允许从事境外债券的交易,这些金融机构持有的债券金额估计就在500亿美元至800亿美元之间,交易债券的发行地主要是美国。 根据该项计划的安排,这些金融机构从事境外债券交易也必须通过香港货币局属下的中央货币市场处。香港货币局一位发言人也证实目前此项计划正处于研究当中,但拒绝透露其将在何时何地开始实施。

  此举一方面将有助于减缓中国外汇储备激增的压力,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达到3160亿美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由于部分经济部门过热而引发的货币供应量急剧增长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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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TAXATION
 
税务总局28号文件生效:外企代表机构纳税有变


   7月1日,针对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的征税方式作出一系列明确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件),正式开始生效。

   曾在国家税务机关任职多年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高级经理钢特木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8号文件对外国公司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进一步明确了三点。一是依照新的《征管法》,明确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常驻代表机构也必须正常申报经营活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或自营贸易的常驻代表机构必须依法纳税;三是规范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税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按收入,一种是以其费用支出换算成收入。

   28号文件按不同行业类别重新界定了不同的征税方式。受此次征税方式影响最为直接的当属外国咨询业公司驻华代表机构。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会计、审计、商务等咨询公司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这对一些人员较少、经营规模不大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影响较大,他们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有关专家预测,各地税务机关很快就会出台具体的细则,从7月至8月中旬,外国公司在华的办事处会收到许多表格,登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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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四类人成个税征管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今年要着重抓好对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等20个行业高收入人员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其中,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为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以及体育俱乐部人员。

   国税总局强调,今年要抓好20个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同时,要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从今年开始,应要求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填写要求,逐个栏目地完整填写纳税人(包括没有达到征税标准的个人)的有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应做好个人明细资料的整理、建档、分析等工作,健全纳税档案。

   国税总局还规定,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为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以及体育俱乐部人员。对“零申报户”开展清理工作,准确掌握“零申报户”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发现征管漏规范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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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外汇局保监会:规范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境内保险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通知》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还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一是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对于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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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首钢诞生首家国有资产完全退出而实现民营化企业


  隶属于首钢建设集团的北京建业宏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日前宣布改制,正式成为民营企业。这是首钢集团第一家国有资产完全退出而实现民营化的企业,此举标志着首钢向辅助企业国有资产减持和国有股权民营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北京建业宏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首钢建设集团与北京首立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属国有资产投资性质的汽修服务企业。据首钢建设集团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家清介绍,此次公司民营化改造,是本着“主辅分离、加快发展”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国家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而进行的。

  张家清说,在改制过程中,北京建业宏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采取员工自愿协商、筹资购买全部国有资产、注册为由自然人共同投资的民营股份公司,实现国有资产与国有股权的全部退出。

  北京建业宏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原有员工21人,总资产344.5万元,负债231.05万元。其中17名员工自愿募集资金113.45万元,共同出资购买了原公司投资方的全部国有股权,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在保持原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等相应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企业性质与员工身份的“双置换”。同时,员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既补充了员工投资新企业的资本金,又为员工身份的成功“置换”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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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是加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以来,以开展“推进三个转变,树立机关新风”活动为契机,在加强宏观调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在反垄断方面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中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既是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法律保障。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这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市场格局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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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商务部:对美日韩进口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进口税则号为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进行调查和确定。本案通常情况下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4年7月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

  此次立案是应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发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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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新闻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商务部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此次期终复审调查涉及的进口产品新闻纸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010000、48026110、48026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是否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通常应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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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主要内容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香港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管理咨询: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房地产: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建筑专业服务: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3、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1)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2)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特许经营: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物流: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货代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道路运输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海运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旅游服务:香港公司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

      电影:1、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不受配额限制,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2、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3、对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1)允许港方人员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故事不限于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但情节或主要人物必须与内地有关。

      电影院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

      法律服务: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银行业: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香港公司”界定标准:香港有关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务的优惠:1、企业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2、企业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1)企业拟在内地从事的业务性质应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相一致,并在其在香港从事的实质经营范围内。(2)企业在实质运营期间,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3)申请企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5年以上(含5年)。(4)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4)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金融合作:1、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2、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3、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的作用4、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5、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旅游合作:1、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内地将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2、双方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旅游以及开展以珠江三角洲为基础的对外推广活动;3、通过合作,提高双方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1、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资格的具体办法。

   四、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领域: (一)贸易投资促进:加强双方在贸易、投资方面的相互促进,及共同开拓国际商品、工程市场方面的合作。(二)通关便利化:建立双方海关信息通报制度,探讨数据联网、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三)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加强双方在机电产品检验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监管、产品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四)电子商务:加强双方在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及企业运用、推广、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加强电子政务合作。(五)法律法规透明度:双方将加强合作,努力为两地工商企业提供资讯,为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奠定基础。(六)中小企业合作:加强双方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组织双方企业交流与考察,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医药产业合作:加强双方在中医药法规建设、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和走向国际市场。

   五、《安排》共有6个附件,分别是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安排、适用于《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和合作监管机制、内地与香港相互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安排》各附件的法律文本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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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意见,推进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章程(合伙协议)是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事务所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要公开、透明、民主,避免“一言堂”,杜绝“一股独霸”;应设定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应明确规定事务所出资人的加入和退出程序、明确退出的事由、退出时限、退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并应着眼于长期发展来确定其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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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于7月1日正式启用。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91号公告规定;自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使用原旧版证明文件。在2003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出具的各种旧版证明文件在2003年7月1日之后仍然具有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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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业主大会规程》


  2003年6月26日,建设部出台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规程》。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该规程要求,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2/3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按规定,投票须由一半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投票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该规程规定了投票的多种形式,考虑了产权人大会召开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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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6月26日,建设部出台建住房[2003]13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该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办法共五章44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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