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November 2005 No.129
 



尚福林:支持G公司做优做强 改善G股投资环境

支持已完成股改公司做优做强。推动制定股改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办法。研究制定针对改革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对创业投资企业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税收政策扶持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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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支持G公司做优做强 改善G股投资环境


中国证监会16日召集保荐机构、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传达日前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指出,要以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为契机,积极把改革向纵深推进。要研究可全流通环境下的制度创新,支持G股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G股的投资环境。

尚福林表示,目前股改已经进入一个关键阶段。要抓住机遇,以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为契机,积极把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按照座谈会的部署,积极推动各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股改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指导;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进改革;要加强市场化引导,推动形成积极改革的内在动力机制。为此,要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加快落实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
  • 一是研究可全流通环境下的交易制度、并购重组、融资条件、衍生产品等制度创新,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改革后公司股票的投资环境;


  • 二是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关于将股票市值纳入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体系的相关规定;


  • 三是推动制定股改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办法;


  • 四是研究制定针对股改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尚福林强调,股改必须与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协调推进。要扎扎实实做好新《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推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同时,继续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尚福林还对做好下一步股改提出要求。他指出,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基金公司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树立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股改要通过稳定市场预期来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经营机构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改革的重要性,全力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要抓住每一个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服务的机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差距,堵塞制度漏洞。要严格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好改革秩序。

对于股改相关股东会议中存在的少数投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会议进一步重申要加强纪律,严肃管理。各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严禁买卖投票权和从事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对于任何违反投票程序规定、扰乱改革秩序的行为,证监会将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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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等三种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意见》加以完善。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一年年报被注会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意见,或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以外,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在任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转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意见》还对行权价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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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于11月15日发布。《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和附则。

《办法》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在对“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等概念作出法律界定的基础上,从资本私募、委托管理、承诺出资制度、特别股权投资制度、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九个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税收政策扶持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为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确保国家特别法律保护与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办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

为切实贯彻实施《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据《办法》,创业投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中国曾于2003年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据悉,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另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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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框架初定


据悉,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暂行(试行)办法》框架已基本形成。该《办法》与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相呼应,主要是规范国有控股股东制定激励计划的行为,其原则是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要与业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

对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国资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三个方面:
  • 一是哪些人是国有控股股东应该激励的对象。这与《意见》中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差别不大。


  • 二是如何确定授予股权的数量。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草案主要从薪酬结构或薪酬水平方面来确定。


  • 三是行权价格要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不可能按净资产定价。在香港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以授予股权当日的收盘价或授予日之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两者之间取最高值。对于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初步设想是按照授予当日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国内股市的波动程度比较大,因此取平均价的时间比香港稍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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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对价支付时间明确


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11月19日发布股改工作备忘录(第六号),对支付对价的时间安排、计算原则、信息披露等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规定,支付股份对价的工作程序参照送(转增)股业务流程处理;代理支付股份对价比例至每股小数点后六位以内,支付股份对价尾数采用精确算法;支付股份对价到账日期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支付股份对价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之间至少间隔一个交易日。

若股改是支付现金对价,则其流程参照红利发放业务流程处理;支付现金对价发放至每股(份)小数点后五位以内,对每个投资者应得现金对价金额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取整;支付对象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备忘录特别强调,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和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是同一日;承诺中或方案中如有追加对价安排的,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与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也不为同一日。对价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非流通股东再转送的,公司可选择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合并为同一登记日,也可分开为不同的登记日处理。但需注意以下事项:上市公司选择合并为同一登记日,则对流通股股东送股(现金分红)的实施数量应按照转增股份(现金分红)数量和支付对价数量合计计算;选择登记日分开实施的,则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及与股份上市日的时间间隔应参照送(转增)股业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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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规范以股抵债式股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下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以进一步规范以股抵债式股改及有关增持承诺,要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作出有关增持承诺时披露,若某一交易日该承诺增持价格因技术原因不可执行时,其增持价格为该交易日可执行的最高价格。

备忘录第五号指出,上市公司股改方案拟与解决资金占用方案相结合的,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前的,可将方案直接报送交易所审核后公告实施;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后,则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若公司拟以以股抵债方式解决资金占用,但未同时提出股改方案的,均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上市公司将以股抵债、收购出售资产等关联交易事项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并成一项议案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写明如下内容,即"鉴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关联交易,故方案需同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将以股抵债与股改方案相结合的,除按上证所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独立董事对以股抵债方案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该备忘录还指出,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承诺在股改方案实施后以某一确定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的,应当在承诺中同时披露,若某一交易日该承诺增持价格因技术原因不可执行时(如受涨跌幅限制),其增持价格为该交易日可执行的最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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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股改履约担保事项


深交所日前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九号),对股改中履约担保函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以确保承诺事项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备忘录规范了股改中需要出具履约担保函的情形、履约担保函的取得时间、履约担保函的内容等,并要求股改承诺人寻求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增级,以有效降低股改承诺中的违约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股改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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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


为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事项,深交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指引》在充分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同时,作出了许多创新,如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如对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指引》明确规定,承诺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该条款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指引》还规定,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承诺人自身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要求是承诺履行的重要保障,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该条款还防止承诺人不考虑证券市场未来环境、上市公司发展趋势和自身履约能力,忽视履约风险,制定不切实际的承诺事项。

《指引》要求,对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指引》规定,对于承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承诺、违反《指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另外,深交所将承诺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该条款强调了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和社会舆论措施并重,给予违规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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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机电股改方案未获通过


科达机电(600499)股东大会11月18日投票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流通股东赞成率没有超过三分之二,科达机电成为清华同方之后第二家股改方案被否决的公司。

据介绍,流通股东投票率达到了48.21%。但流通股东赞成率仅为62.95%,以不到4点之差惜败。18日下午,没有一位流通股东到现场投票,只有68.9581万股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这些票都投了赞成票。

科达机电股改对价方案为流通股东每10股获送3股。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有关负责人透露,在与流通股东沟通的过程中,大多数投资者对科达机电的方案及将来的发展表示支持和理解。但在投票中发现,在比较集中的时间里反对票较集中地投出,这与此前交流的情况有一定差异。

市场人士分析,虽然科达机电经营一直稳健,但股价跌幅较大,部分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可能较高。2003年前后,该公司流通股东人数不足3000户,现在则增至9000多户,不排除有资金被深度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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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股份蝶式权证11月23日将上市


11月16日武钢股份发布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根据安排,武钢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将同时在11月23日上市,认购权证交易简称为“武钢JTB1”,交易代码为“580001”,行权简称为“ES061122”,行权代码为“582001”。

认沽权证交易简称为“武钢JTP1”,交易代码为“580999”,行权简称为“ES061122”,行权代码为“582999”。这将是中国A股市场的首份蝶式权证。

武钢集团将向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10股流通股支付2.5股股份、2.5份认购权证和2.5份认沽权证。

其中,每份认购权证可以2.90元的价格,向武钢集团购买1股公司的股份;每份认沽权证可以3.13元的价格,向武钢集团出售1股公司的股份。

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11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日:11月21日。认购权证、认沽权证上市日:11月23日。

根据武钢股份股改保荐机构的测算,其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估计为0.414元/份,其认购权证的理论价值估计为0.595元/份。考虑到目前宝钢权证的火爆行情和这两种权证都是属于小盘权证,其市场定位不应低于宝钢权证。

武钢股份最后收盘价为3.45元,其送股后的自然除权价应为2.76元,比照新钢钒复牌的定价情况,其股价可能在2.5元之下,因此其认沽证的内在价值可能高达0.63元,其价格可能在每份2元以上。而其认购证的内在价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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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银监会18日发布消息:为配合《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实施,银监会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对《试点办法》的细化和补充,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试点办法》,增强《试点办法》的可操作性。

《细则》分五章共40条,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关于货币经纪公司机构、人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二是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是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又一次创新,其作为新一类服务于金融市场的专业化金融机构,对于改善市场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中国金融业即将度过WTO的过渡期,引入货币经纪制度,可以进一步拓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促进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为深化中国利率市场、汇率市场改革以及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配套环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按照《试点办法》和《细则》规定的市场准入程序,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第一批货币经纪公司将会出现在市场上,它将填补中国金融机构的一项空白,为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了解,《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8日正式批准筹建全国首家合资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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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BONDS
 
短期融资券发行突破千亿元


上周,中国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09亿元。在41家发券企业中,20家上市公司的发行总额为362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时文朝透露,今后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数量将逐步增加,证券公司的主承销资格正在积极研究中。央行已经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待时机成熟时对外公布。

短期融资券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4个期限品种,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发行的融资券利率正逐步分化,其中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的收益率为2.92%-2.94%。目前,共有41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54期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已按期足额偿付,兑付金额为10亿元。五矿集团发行的2005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也即将到期,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中介机构已做好兑付准备。

时文朝介绍,各发行人均按《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的规定,向银行间市场进行了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部分发行人还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进行了临时信息披露。

他说,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发行人除大型国有企业及优质上市公司外,也有万向钱潮、横店集团等民营企业。发行企业的行业背景正逐步多样化。除继续支持相关行业优势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缓解“煤电油运”和原材料行业的瓶颈制约外,电信、农业、旅游、传媒等行业的优质企业也加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列。今后,民营企业的发行数量将逐步扩大。

目前,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有工、农、中、建、交、华夏、民生、浦东发展、国开行等13家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和12家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已获承销商资格。对于“证券公司何时能当主承销”这一问题,时文朝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之中。

至于融资券市场的发展规模,时文朝称,这取决于发债主体和承销商的意愿,但应服从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需要。从长远看,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会对银行贷款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好企业走向直接融资,从而真正促使商业银行转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服务。

时文朝强调,短期融资券市场的评级不允许“试错”。评级市场需要充分竞争机制,一旦发现有违规情况,将永久取消其评级资格。最近几个月,短期融资券二级市场的信用评级差异已经体现出来。

谈及“央行将推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报道,时文朝说,央行目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也不了解这方面的事情。但央行支持市场主体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而且创新主体最终将由监管部门向市场主体逐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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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物品编码中心出台《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近日出台了《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该文件采纳了生活用纸委员会代表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唯尔福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企业反映的意见,在“《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中,已明确注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统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这对于有子公司的生活用纸企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企业不会因新的管理办法出台而支付额外的进场费和因改换包装增加成本。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新出台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局长令第75号),将于2006年1月1日执行。在该办法中,也采纳了生活用纸委员会代表宝洁、维达、金红叶、唯尔福等企业反映的意见。该文件第五条中明确注明“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同样,企业不会因新的管理办法出台而改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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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


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存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一致的问题,11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煤矿,一律不予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经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由颁证机关一律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直到取得全部证照为止。

《通知》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不得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函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已经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函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煤矿企业在40个工作日内如不能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一律退回其申请,并不允许其从事生产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颁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按时完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审核颁证工作;对已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已经受理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实施开采的矿井一律下达停产指令,不允许其从事生产。

《通知》要求,持勘查许可证的矿井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探矿作业,严禁以采代探进行建井施工或生产作业。

《通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按照《特别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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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QFII投资管理办法正在修改完善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表示,近两年的实践表明,QFII制度的引入非常成功,已取得良好效果。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国九条”,稳步推进QFII试点。目前,证监会正在修改完善“QFII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在日前举办的“摩根大通2005中国投资论坛”上,孙杰透露,为鼓励长期资金入市,将对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作较大调整,并放宽锁定期满后资金汇出的期限限制;QFII税收政策即将明确;逐步改革现行的结算交易系统,以满足QFII资金与证券的交收结算需求;在对QFII资格和额度的审批工作中,证监会与外汇局相互征求意见,简化审批程序,将根据QFII以往的投资情况、投资计划书、投资额度申请出具评估意见。对于符合证券市场需要、投资积极的QFII予以大力支持,引导QFII整体投资方向,积极推动市场的稳定发展。此外,证监会正在着手制定QFII的独立账户和多券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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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投资公司获QFII资格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日前批准了淡马锡富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全球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至此,已有32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26家机构获得49.2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近期,QFII资格审批和额度审批都在提速,且与此前QFII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为主不同,新获QFII资格的多是资产管理类公司。

AIG是一家国际性保险服务机构,业务遍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它拥有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机构和最顶尖的人寿保险机构,它在全球各地的退休金管理服务、金融服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也位居世界前列。AIG全球投资公司是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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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司法部安全部联合通知共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施行一个多月,日前,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在充分协商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发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以推动中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是贯彻实施决定,推动中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的切实举措,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科学高效地履行司法鉴定工作职能,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此,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均予以充分肯定与支持,赞成部门之间通过协商,制定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和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据了解,通知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条件、范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决定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意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为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服务,在不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监察、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国家安全部对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负有业务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关于登记、名册、公告。针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要求,
  • 一是司法部对经国家安全部依据决定和有关准入条件审查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核准登记;


  • 二是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单独的名册管理制度,在审判机关备案;


  • 三是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向社会公告,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申请,查阅名册中有关内容。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技术标准与相关操作规范。

关于相关制度建设。国家安全部将尽快制定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并与司法部共同制定、颁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同时尽快制定既符合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又具有国家安全工作特色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司法鉴定工作规则。

关于再次鉴定。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在审判过程中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鉴定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则应由人民法院商国家安全机关后,指定具有保密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关于相互配合与相互支持。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管理和违法行为矫治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集所需的犯罪分子或者违法行为矫治人员的相关物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做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的有关事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给予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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