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September 2005 No.119
 



中国证监会允许港澳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公司

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相关细则。香港和澳门中介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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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允许港澳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公司


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相关细则。此举意味着,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补充协议下,香港和澳门中介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和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根据有关细则,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包括:符合《香港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澳门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经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五年以上并合法存续,近五年未受到过金融、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或纪律处分;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要求;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

根据有关申请程序,拟申请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七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应当符合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条件,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或文件;不具备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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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外,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与7月份国家商务部与工商总局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正式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变化最大的两点是:取消了“生产型企业”的要求限制和将“店铺”改成了“服务网点”。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据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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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8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资委将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此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办法》规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5项基本条件,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办法》强调,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还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核准和备案的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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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黑国税发〔2005〕154号)发布国税函[2005]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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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第四届全国特奥会和第十届全运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税[2005]127号《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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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过程中不宜进行资本性调整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质量和效益,就资本性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资本性调整是用于调整基于营运资本(包括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存货等)的利润水平指标,用以反映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由于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因此,在比较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时,当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在营运资本(如应付账款、应收账款以及存货)水平上有一定差异的时候,应调整占用营运资本中隐含利息成本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以取得经济上较可靠的营业利润,提高可比企业利润水平的可比性。但考虑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发展还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各地在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过程中,以不对可比企业进行资本性调整为宜。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报经总局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本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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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发布国税函[2005]76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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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5]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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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162号)发布国税函[2005]739号《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

200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第13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2000年发布的老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新、老“优势产业目录”的衔接问题,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中规定的“新企业适用新目录、老企业适用老目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执行。对2004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老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但属于新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也应按原规定的原则执行,不得按新的目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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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暂停汽油和石脑油的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宣布,自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汽油和石脑油的出口退税政策。业内人士认为,暂停油品出口退税有助于减少油品出口,从而加大国内的供应。

根据该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9月1曰至今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暂停的出口退税政策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目前中国汽油享受的出口退税率为11%,石脑油为13%。据悉,国内1-7月出口汽油391.4万吨,较上年同期增长30.8%;同期出口石脑油128.5万吨,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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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建设部出台意见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建设部拟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

日前,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同时,还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监管措施,以确保该目标的实现。

建设部明确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同时,建设部还要求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同时,要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意见》强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为确保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建设部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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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银监会严格不良资产处置问责制


银监会日前原则通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通过明确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利,银监会希望能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充分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并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控制定价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要坚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处置信息公开,提高处置透明度,努力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保证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时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业资产流失。研究出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将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和相关责任,有利于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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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发布


银监会日前召开主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银监会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目前已有41家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主要的中资商业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也起步较快。但是,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还比较薄弱。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给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一个规范性框架,既鼓励业务创新,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使之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银监会制定出台《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这位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在此基础上将加快制定覆盖中外全部银行业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指引。

银监会还要求,银监会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与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明确非现场监测的实施路径、信息框架和监管信息报告要求,重点加强对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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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公司法》有望在年内完成修订并出台


证监会官员日前透露,《公司法》有望在年内完成修订并出台。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个难题,即便是在中小企业板创立之后,这个问题也没有获得很好解决。而正在修订中并有望于今年出台的《公司法》将有效化解这一难题。据悉,新的《公司法》将原则性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限制。

早在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公司法》修改草案就首次被提交审议。据悉,新的草案共11章263条,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股东权益保护强化,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公司融资条件放宽等几大修改方向突出。就在与这次常委会会议开幕同一天的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此可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将成为《公司法》修订中的主要内容。

上市门槛降低势在必行。目前中小企业板创新不足,主要是受制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据此产生的主板交易规则。在《公司法》方面,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资本规模不能低于5000万元,必须连续3年赢利,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等。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指出,中小企业规模有限,且多为民营和中小型国企,目前主板的上市门槛对于中小企业过于苛刻。有鉴于此,新的《公司法》将原则性地放宽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公司法》是指导性的法律,因此,十分具体的规定可能不会出现,但将为降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门槛留下空间,再由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规则来体现。比如股本规模将适当下调,对持续盈利的要求改为有经营记录等等。

由于中小企业大多是有风险投资资助而产生壮大的,所以风险投资的退出需要一定的途径。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发起人股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影响中小企业投资资金通过IPO退出的主要因素。

中小企业板要发挥融资功能服务于中小企业,降低门槛和向创业板发展是一条必须走的道路。而这需要《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上给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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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二手车流通市场即将有章可循。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于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据商务部经济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出台的《办法》具有两大亮点:一是打破了二手车市场原有的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了经营主体的多样化;二是二手车交易将使用统一的发票。

按照现行的规定,中国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这就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这就意味着,今后,汽车品牌经销商、二手车经营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和二手车经纪公司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均可以成为二手车交易主体。

同时,《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以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新的管理办法将导致二手车市场场外资金的进入,有利于二手车市场的放开和逐步繁荣。但是,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和统一使用规范发票的规定,也必将加剧市场的竞争。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设立条件和经营主体、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作了规定。除以上两个亮点以外,《办法》还涉及到了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二手车信息建设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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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国企负责人不得投资入股煤矿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有的要开展清理。

根据通知,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果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等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要进行核实。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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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文化部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日前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与新条例一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在新条例的制度框架内,立足演出市场的发展实际,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演出市场管理的基本经验,从操作层面上对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

为有效引导演出领域对外资的有序开放,细则明确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还根据新条例关于中外合资演出单位中方投资比例不应当低于51%、中外合作演出单位中方应当拥有主导权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今后将更有保障。细则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并规定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分支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员,在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和内地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同样的待遇。

为鼓励公平竞争并解决涉外演出中的“卖批文”问题,新条例取消了演出经纪机构的涉外与非涉外的资格区分。扩大主体开放的同时,为确保涉外演出的规范有序,新条例规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为使这一规定具有操作性,细则规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提供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今后,演出行业协会将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等方面发挥更大功能。细则规定,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而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在建立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促进演出经纪活动规范发展方面的职能也被进一步明确。

对人们十分关注的假唱、假演奏问题,细则指出,假演奏和假唱一样,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并在第二十八条明确界定: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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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此前,性骚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西安、北京等地也有因性骚扰问题提起诉讼。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则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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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28日获中国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38号主席令正式公布这部法律。新法将于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新法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新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适当提高罚款的最高数额;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立法被认为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立法之一。仅二○○三年,中国公安机关就处理了五百万起各类治安案件,涉及上千万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一九八六年制定,后虽经补充和修改,但已不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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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等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数据库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审核个人贷款、担保等之外的用途。如果商业银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实现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尚未联网的2家城市商业银行也正在联网调试中。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正在积极推进,已与8家联社实现了联网。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逐步投入使用,今后,任何人在国内任何地方,无论在哪一个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商业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相关信息查询。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将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固定审查程序,个人信用数据库将在商业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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