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e 2003 No 11
 



深市上市公司首例要约收购浮出水面

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拟向江淮动力除江动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6.05元,收购股份为江淮动力11440万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6%。这是自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后深沪股市出现的第三起要约收购事件,也是深市上市公司的第一例。。

券商受托投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据悉,新的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目前已草拟完毕,有关银证合作这种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的相关规范内容就包含在该管理办法中。据透露,待在部门间及向业界征求意见后,新的办法将会适时出台,但估计在本月出台的可能性较小。

浙江上市公司竞相试行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正在浙江省上市公司中不断推行。近期,先后有中大股份、小商品城等近10家上市公司试水股权激励,并通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开创了独具特色的产权改革模式------"浙江模式"。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基金 FUNDS
保险 INSURANCE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房地产 REAL ESTATE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信托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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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深市上市公司首例要约收购浮出水面

  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拟向江淮动力除江动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6.05元,收购股份为江淮动力11440万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6%。这是自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后深沪股市出现的第三起要约收购事件,也是深市上市公司的第一例。

  购方东银集团称,此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是履行因东银集团收购江动集团并间接控制江淮动力62.64%的股权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江淮动力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与此前南钢股份的要约收购有两点不同。一方面,在股权结构上,江淮动力只有国有股和流通股,没有法人股。因此此次要约收购只针对全体流通股股东,而定价也是只对流通股的单一定价,而此前南钢股份要约收购定价则分成法人股和流通股两个价格。另一方面,南钢股份是因为收购方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而触发的要约收购,而本次要约收购是因为东银集团对江淮动力第一大股东江动集团进行整体收购而间接触发的。

  据悉,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总额为69212万元,东银集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银行存放了14000 万元资金(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本次要约收购有效期限为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起的30 个自然日。

  东银集团表示,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如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预计将于2003 年7 月1 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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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受托投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据悉,新的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目前已草拟完毕,有关银证合作这种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的相关规范内容就包含在该管理办法中。据透露,待在部门间及向业界征求意见后,新的办法将会适时出台,但估计在本月出台的可能性较小。

  4月底,证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明确指出,在新的规范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据此,业内人士推测,监管部门将制订出一个专门规范该项业务的管理办法。但据了解,有关部门加紧制订的是一个新的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1年11月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基础上草拟而成的,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新办法中设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据悉,在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后,2001年版的通知将被废止。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银证合作这种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其规范内容制订的宗旨在于加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强调从事该项业务的券商内部本身要有一个合理的防范风险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要求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意思表示、产品本身的说明等要明确、科学,严令禁止进行收益的保底承诺;要确保受托投资资产的安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各业务之间要设立防火墙等。

  正如4月底证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中所表述的: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这种业务上的创新本身有着其内在的市场需求,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及时纠正其中的不规范做法,以防范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及社会风险,而规范的前提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正因为此,监管部门加紧制订中的新管理办法其本义在于规范而非叫停这种新的业务形式。

  业内人士推测,考虑到这项新业务内在的强烈市场需求,在经历完征求意见、修改等相关程序后,估计新的管理办法不久将会适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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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市公司竞相试行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正在浙江省上市公司中不断推行。近期,先后有中大股份、小商品城等近10家上市公司试水股权激励,并通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开创了独具特色的产权改革模式------"浙江模式"。

  以拆分方式自下而上进行权力的再分配,从而达到激励效能的目的,这种模式来自于同属外资上市公司的中大股份和浙江东方。针对外贸企业经营骨干流失从而导致业务流失的问题,中大股份以产权机制改革为平台,划小经营单位,由经营者持大股。该公司先后成立了浙江中大华瑞经贸有限公司等15家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的三级企业,企业经营者既是主要投资人又是业务带头人。而浙江东方则对所有业务部门和分公司进行改制,由上市公司控股55%至65%,业务人员则持股30%左右。

  受制于现行政策,许多浙江上市公司纷纷结合自身特点,推行虚拟股权。如小商品城就在近期推出了中长期激励方案,主要内容是董事局主席和总裁分别认购10万股虚拟股权,然后以经营目标责任制中的利润总额为指标,每超过100万元利润给予董事局主席和总裁各2000股虚拟股权奖励,其他人员认购额及奖励按系数递减。按照相关规定,虚拟股权在经营期间模拟享有公司股份同等的分红及送红股和转增股份的权利。无独有偶,巨化股份也对经营班子采取了现金虚拟入股和虚拟股票的奖励办法。经营者以经营期初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交纳现金,一次性模拟购买公司股票25000股,年度每超额完成利润100万元,奖励虚拟股票2000股,经营期满后六个月,可按经营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给予变现。

  除此之外,MBO模式也在浙江上市公司中悄然流行。宁波富邦曾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基本完成整体改制工作,以原控股公司为基础,引入经营者及经营团队组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宁波富邦控股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就兼并及股份转让事宜签署了相关协议,兼并及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波富邦控股持有上市公司28.7%股份,将成为第一大股东,而引入的经营者及经营团队将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再如尖峰集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25人出资改组了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再通过该公司受让尖峰集团的法人股,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有关专家指出,浙江上市公司质量普遍较好,民营化程度较高,即便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也较高,产权结构相对比较清晰。因此,股权激励试点在浙江上市公司中率先全面开展是具备区域性基础的。不过,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上市公司高管的报酬结构仍不尽合理,年薪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而在股权激励方面也缺乏完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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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新一届货币政策委员会成立
  
  最近,国务院任命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新一届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有: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李若谷,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肖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7月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从1997年7月到2003年1月,货币政策委员会共召开季度例会21次。在每次例会上,委员们在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分别就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贴现、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后还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会议主要内容,阐述货币政策方向。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把国际经验和中国情况相结合、加强和改善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制度创新,对于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增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新一届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三个特点,一是增加国务院分管金融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二是增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三是为更全面、充分反映银行业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代替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经过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其货币政策咨询议事作用,有利于货币政策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有利于充分反映社会各方面对货币政策制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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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近期工作部署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17日就银监会近期工作部署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已经履行职责,本届政府强调依法行政,有关银行监管法的制定进行到了什么程度?

  答:根据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中国银监会正式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使中国银监会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修改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目前,此项工作正按计划顺利进行。

  问:银监会相继发布了1号令和2号令,有媒体称,这两部规章似有不协调的地方,您对此有何评价。另外,银监会还会继续发布哪些新规章?

  答:关于银监会1、2号主席令表述口径并无不协调之处,我们已经在银监会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银监会1、2号主席令表述口径问题的说明》,有兴趣的人士可以上网查阅。

    至于监管方面的新规章,银监会将继续积极稳妥推出。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实现依法监管,银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需求陆续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个重要监管规章。这些制度规章将更接近国际银行业的通行做法,也体现了中国金融业对入世的承诺,对加强监管,减轻金融机构财务负担,增进透明度,深化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特别是对提高商业银行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促进金融创新将更有促进。

    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银监会还将陆续对近年来的监管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全面地清理和修订。

  问:银监会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什么,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关于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我想可以这样概括:打好基础、突出重点、开展检查、完善协调。
所谓打好基础,就是为形成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打好基础。这包括三方面的工作:1、法规整理与修订。进一步清理、修改和制定当前银行监管工作中急需的规章制度,在上述已经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对银行服务收费、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监管、资本充足性管理、企业集团贷款及关联人贷款信用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制度规范。目前,这些监管制度已基本草拟成型,并分别征求了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完成规定程序后,将尽快出台。2、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改变现行的以四级分类标准套用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做法。今年下半年将部署2004年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为今后两到三年内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基本接轨奠定基础。3、认真总结各类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实施三年来,比较全面的反映了各行经营业绩,对于推动银行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需要不断修改完善。银监会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针对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和新需求,进行修改、充实。

    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抓住两头、带动中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是当前工作的两个重点。银监会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采用一行一策的方法抓紧推进其内部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在抓紧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将按东、中、西三大地区有选择地逐步展开。既抓好点上的深入,也抓好面上的改进。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所谓开展检查也就是我们已经布置的四项现场检查:一是对贷款五级分类现场检查。通过扩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检查贷款五级分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非信贷资产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使商业银行对其资产有整体的认识;三是表外资产现场检查。检查商业银行的承兑、担保、贴现等业务情况;四是特定贷款现场检查。检查商业银行配套改革、政策性贷款情况。通过检查,把握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全貌,发现风险管理和控制方式的问题,通过整改提高各行风险内控的能力与水平,防范和降低相关风险。

    所谓完善协调就是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继续推动和参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并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的合作监管框架。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堵塞监管漏洞,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形成合力。

  问:银监会成立了国际咨询委员会,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答: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是为了跟踪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做好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及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系列建设工作。银监会高度重视带有方向性的问题,对国际惯例及其变化,将准确把握其内容要求,查找我们的差距和原因,以此研究适合中国实际的应对措施。

  问:刘明康主席上任伊始就在银监会内部“约法三章”,都是哪些约定?

  答:银监会成立之初就制定下发了银监会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约法三章”的规定:即不得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及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务;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宴请、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同时,在银监会系统内部要求做到不搞“公关”、不请客送礼、不违反规定迎送。

    中国银监会希望通过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树立监管部门威信,身体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广大存款人利益的坚强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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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社会保障基金现身新潮实业增发

  6月10日,新潮实业发布的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显示,社保基金参与了此次增发,其动用的资金约为6.2亿元,最终获配732591股,约占新潮实业此次增发总数的1.2%。

  公告显示,由6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的社保基金在此次新潮实业增发中现身4个,分别是"全国社保基金102组合"、"全国社保基金104组合"、"全国社保基金105组合"和"全国社保基金106组合"。其中"全国社保基金104组合"明确标明是鹏华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106组合"则明确标明是嘉实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此次增发中,102、104、105、106组合分别获得119259股、340740股、102222股和170370股配售数量。

  不过,社保基金参与此次增发申购的中签率仅为0.47%,明显低于1.7%的平均中签水平。业内人士认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就在于,社保基金申购的平均价格水平确实低于8.37元的最终发行价格。这也表明,尽管今年来有海虹控股增发旺销并引发赚钱效应,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社保基金时仍然显得比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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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将有重大修改

  据悉,即将于下周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与去年的初审稿相比,将有重大修改: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缩小了担当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机构范围;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有专家说,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而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等。

  专家指出,对于市场一直关注的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草案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权利交给国务院。另外,二审稿在表述方法上还可能会有变化:初审稿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而二审稿可能会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机构,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批准的机构。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公司型基金,二审稿将会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界定,尽管此前业内曾有过分歧与争论,有相关人士认为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采用国际惯例,称为"资产管理公司"。但专家透露,考虑到国内的实际历史沿革以及界定的清晰,此次草案还是使用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叫法。

  在初审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有业内人士指出,二审稿中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范围将只会分别限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

  有专家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直是基金立法的宗旨。二审稿将会考虑通过加强持有人的权力,使其权益通过持有人大会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二审稿有可能考虑,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一定比例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这将使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得到更好的体现,也会使保护持有人利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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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险公司上市获突破,保险第一股花落新华

  保险公司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华人寿成为保监会放行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首家保险公司。虽然按照程序,新华人寿成功上市还要再过证监会一关,但业界普遍认为,保险第一股花落新华已基本成为定局。

  保据新华内部人士透露,上周开始,新华人寿总部已经开始忙着向下属分支机构下发保监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尚无上市先例,上市后股票如何定价,以及之前的利、费差损如何解决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保险第一股”在这些方面对后来者起到的“标杆”作用相当引人关注。新华方面未有透露具体股票发行量和融资额度,但表示,保监会肯作出批复意味着保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些“敏感”问题上已经找到解决办法。按照此前消息,新华人寿拟发行4亿股,每股定价8元~10元,筹集基金约40亿元人民币。
  
  按照上市程序,在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上市批复后,证监会将会在3个月内对企业上市予以批复。业界认为,这将是新华上市的最后一道门槛。内部人士透露,新华也将发行内部职工股,就像平安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明哲拥有平安的股权一样,未来新华的高层以及业绩达到一定指标的员工也将拥有一定的新华股权。据了解,早在去年新华表彰优秀业务人员的高峰会上,已经有业绩优良者被承诺可在新华上市后拥有一定新华股权。

  保据保监会最新数据,目前共有六家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其中多数已进入上市辅导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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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颁布

  商务部2003年6月10日颁发了商务部令[2003]第1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指出,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这种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规定》指出,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主要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规定》指出,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有关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规定》施行之日,《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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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联合公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6月12日联合发布第19号令,公布了《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欲涉足中国旅游市场,将获得外商控股和外商独资两种形式的解禁。根据时间推算,最早的外资独资旅行社下个月就可以申请设立。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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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物业管理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公布《物业管理条例》。

  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共7章70条,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业主大会的运作给予规范,规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权表决通过即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说,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只是目前物业管理中面临的一个方面的问题。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同时,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物业管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物业管理企业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等行为,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使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物业管理因此出现的种种纠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谢家瑾说,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是适应中国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它的颁布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物业管理行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与《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等示范文本,也将于年内正式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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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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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未来国资监管8大新特征

   1、国有企业数量将大幅减少

    据预测,目前国家直接拥有的9000多家企业,最终将可能保留1200家左右,并将成立30至5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公司。

  2、国内股市大盘驱动力提高

    国有企业数量大量减少将造就近期市场最大的机会。由于国有股权开始转让,并购之门被打开,一些潜在的收购者看好将出售的国有资产,希望通过收购扩大资产以提高其净资产值,所以大盘流动资金的积极性将被充分地调动。更多的市场人士都希望在未来的并购中分得一杯羹。

    伴随新一轮国资改革,国有股减持问题的解决将提上议事日程,只有当这个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整个证券市场的中长期预期才能稳定,才能形成新的价值中枢,市场也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颓势。

  3、管理层收购黑幕可能避免

    企业收购重组的资金源自何处?海外资金将来源于香港的上市公司和外国的组合投资,国内资金除来自非国有企业外,还有相当数量将来自于管理层收购。

    为避免发生管理层收购黑幕,有两项严格的措施,一是收购必须经过当地政府部门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收购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并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4、国有资产定价以市场为基础

    什么才是有效的资产定价?资产定价将以市场为基础,因此,市值、帐面价值、经济附加值、股息收益以及现金流都可能成为买卖双方为资产定价的参考值,这样可以纠正以前定价整体过高的情况。

  5、合作并购成为国有资产处置主流

    目前,与外资的合作或者本土化的并购模式被较多企业选择,说明不少国内企业已经看到“合作与并购”是企业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的一条捷径。

    预计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也将掀起一场内外资企业间的并购高潮。而企业并购也将更趋国际化,跨国并购成为主流;企业并购与产业结构调整密切相联,工业企业并购比例将下降,高科技和第三产业比例将不断增加。

  6、国家所有中央政府与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所有,分级产权”,这标志着中央政府把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这将为国有股转让提速提供动力。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数量很多,一个集中的中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无法行使众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因此必须分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才能实际上管得好和管得住。有的国有企业是地方通过各种途径筹措资金创办的,这些国有企业在地方还需要地方政府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由地方管理并得到收益,才能尊重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7、国有资产处置将有法可依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颁布,对于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国资委如何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国资委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国资委有哪些权力对控股的国有资产进行重大事项管理,都在其中作了明确的阐释。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人大对国资委的问责制度。有此《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开始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8、国资委成为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

    《条例》把国资委的职能定为资产的出资人,而放弃了以往的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这意味着国资委应当是一家“大公司”或“大企业”,而不是先前认知的政府机构。

    既然国资委是一个类似公司的单位,那么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便成为国资委。国资委身份的确定,保证了国资委的有效运作。作为政府代理人的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行使所有者的职责,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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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企盼新办法

   南京新百(600682)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原定于17日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但临近挂牌的前一日却再次发布公告称,16日接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关于规范该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行为的通知,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听取公司汇报后已按通知要求,不将该公司国有股股权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南京新百拟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国有股权受让人,在最后时刻还是被叫停。证监会的态度十分明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股权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途径转让,仍属于不规范的场外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前几年,由于产权交易中心在权证交易方面出现不规范现象,各地活跃的柜台市场相继被关闭,产权交易中心业务一直处于萎缩状态。现在,北京、上海等地产权交易所重新活跃起来,其规范程度明显提高,但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行为的监管还没有覆盖到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的层面。而且,允许国有股通过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在信息披露上也缺乏应对之策。因而,证监会对南京新百做法的“叫停”,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证监会的叫停,同时也暴露出目前国有股转让的尴尬。

  其一,外资并购缺少可操作的交易平台。去年出台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此次南京新百寻求公开征集国有股权受让人,曾被视作外资也能够参与。而现在被叫停后,使外资并购如何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为今后待解的谜。外资并购进展缓慢,解决并购方式和搭建交易平台是关键。

  其二,国有股转让还得暂时延用老办法。湖南省有关部门最近决定,加强对湖南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壳资源”的管理,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全省暂时停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暨证券公司法人股权的转让。该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人同时强调,要确保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成功,首先是要在重组前慎重选择受让方,因为重组方的资信、投资能力、管理水平等直接决定了上市公司重组后的命运。这一“叫停”举措,使目前仍然采用的协议转让方式十分值得反思。

  要想慎重对待国有股转让,并加强对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管理,绕不开转让方式改革的问题。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国有股权受让人,之所以有其被看好的一面,就因为该方式相对协议转让更具公开性,转让价格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兑现。另外,要确保重组前慎重选择受让方,其前提必须是公开的竞价交易,而协议转让在外界眼里总有“黑箱操作”之嫌。

  如何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股的竞价转让,是公开征集国有股权受让人被再次叫停后所必须面对的。有消息称,证监会正在就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制定相关办法。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需在两个交易所进行竞价转让。

  另悉,国资委有关人士证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转让,对相关的信息披露有关部门会做出相应规定。

  倘若能够利用证交所来实现国有股转让的竞价交易,将是一个不错的办法。首先,在监管上解决了“另起炉灶”的问题。当然,这种竞价转让途径的开辟,还离不开市场观念的转变。有部分投资者难免会认为,允许国有股转让在交易所内竞价实施,等于间接实现非流通股的流通交易,进而影响到流通股市场。

  其实,两者肯定有差别。这就需要慎重对待国有股的竞价转让,在参与者和转让股份的限定、信息披露及交易方式上,避免造成对流通股市场的资金和价格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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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家国字号行业协会“改嫁”到国资委

   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实施,原先由国家经贸委联系、指导的300家国字号行业协会完全“转手”到国资委,设在国资委研究室下面的行业协会处也于日前正式开始运转。

   由国家经贸委管理一些国字号行业协会的做法始于1998年。当时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撤并一些工业部门,一批行业协会因此诞生。

   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拟议中的或重新登记的社会团体,必须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才有资格获得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的申请批准。也就是说,协会首先要取得行政合法性。而这些行业协会当时都是由部委转换而来,业务主管部门已经不存在,因此,经贸委就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

   在今年实行的机构改革中,国家经贸委被撤销,由该委负责的产业政策规划功能被划归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但主管行业协会的功能并没有被同时划转,而由国资委来负责这项工作。据知情人士透露,国资委把联系行业协会作为“国务院交办的工作”来管理。言下之意,这并不是分内的事。在国资委接手之后,300家国字号的行业协会就会由国资委来指导、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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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TRUST
 
中国信托业协会有望9月成立

  据悉,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准备工作已经结束,预计将在本周内将所有材料上报民政部。业内人士预计,民政部应该在3个月之内批复,所以今年9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就可能正式挂牌成立。

  目前,中煤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5家信托投资公司是协会筹备工作小组成员。据知情人透露,早在4月初大部分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但在具体的人员安排上还没有落实,尤其是协会的领导成员候选人还没有最后敲定。目前候选人已经落实,所有材料已经齐备。信托协会的办公地点将设在北京。

  成立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打算开始于3年前,后因信托业第五次整顿而搁置。去年6月,中经开轰然倒下,结束了第五次信托业整顿,成立信托业协会的工作遂于当年秋天开始着手。

  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是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但和其他三个行业相比,信托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不仅信托公司数量比较少,而且营业网点少、从业人员少。更为严重的是信托公司的市场形象比较差,这严重影响着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成立信托业协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整顿后的行业形象,并共同研究开拓业务。

  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成立信托业协会已经成为一个必要措施,这对信托业的发展将具有重大意义。经过第五次整顿后,目前全国共有52家信托公司重新获得登记,这些信托公司陆续开展了一些信托业务。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全国出现了众多的信托产品。而对于靠信用吃饭的信托业界而言,只要有一家信托公司的产品出现了问题,对整个行业都将有巨大的冲击,因此加强行业自律,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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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美初步裁定中国彩电已对美构成"实质性侵害"

  据悉,美国时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诉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案作出初裁。初裁认定,中国对美的彩电出口对美国本土彩电业已造成“实质性侵害”。据了解,这个结果远比“侵害威胁”的认定严重。

 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认定倾销并造成“侵害”,美国将对被诉方实施临时性反倾销关税。目前中国进口到美国的彩电的关税率是5%。

 据了解,同日下午3点,美国商务部对被诉中国彩电企业开始进行调查问卷,并要求被诉方代理律师准备应诉工作。据最新消息,中方企业代理律师团将于近日到中国及相关企业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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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实行新的化学品政策,中国启动专项研究

   欧盟委员会日前通过有关化学品生产和贸易的新政策,并将以法律形式推行。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分析,此举将对包括上海在内的中国化学品生产和出口产生较大影响,应予以重视并研究对应措施。

   前年2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长达32页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今年5月7日,欧盟各成员国通过该白皮书和长达1000多页的相关法律,并上网公开征询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意见。欧盟还通知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的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7月10日。

   欧盟之所以要改变目前的化学品政策和管理模式,原因是现行管理办法政出多门,新化学品和已有化学品(1981年9月前已经存在)的管理方式不一致。因为只有新化学品需作测试和风险评估,而已有化学品不需要,这样实际上只有大约2700种化学品在作测试和评估,而已有化学品(占化学品99%以上)虽被证明是极其有害的,却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就有必要对现行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由于这项新政策对欧盟甚至世界市场上的化学品影响非常深远,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相关部门正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研究。

   新的化学品政策规定,凡在欧盟的所有化学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只要其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就应注册。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交相关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化学品的成分和性能(包括毒性的信息);正确用途,对人类和环境泄漏的估计;预计生产或进口产量,分类和标签建议;安全数据表;正确使用情况下的初步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建议。目前,欧盟市场上的化学品超过10万种,产量超过1吨的约有3万多种。欧盟还规定必须对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进行评估,经估算大约有5000多种(约占注册总量的15%)。

   按照欧盟的时间表,到2005年底前,产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品必须完成注册;到2008年底前,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必须完成注册;到2012年底前,产量超过1吨的化学品必须完成注册。任何化学品不论注册与否,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禁止,或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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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发出紧急通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商务部、财政部6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各地区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于已经完成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支持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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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发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4月22日审议通过《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制订了规范,规范自2003年4月22日起试行。

  规范分总则、基本规范、接受委托、尽职调查、证券法律文件的编制、审核及法律意见的出具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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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一所两法内地执业

  据悉,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下,香港法律界可以得到多项优惠和宽免,且优惠和宽免措施大部分从7月1日开始实施。香港律师会会长叶成庆指出,上述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拓展香港律师在内地的发展空间;而香港与内地律师更紧密及实在地合作,并配合其它经济及社会交流活动,将会使双方的经济实力更形壮大。

  消息指出,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之下,香港律师通过全国律师考试后,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行,并可以承办大部分非涉诉讼的法律事务,如处理内地企业的商业合约、交易性文件等;运作方式为“一所两法”:即一间律师行可以同时聘请内地及香港律师,不过两组律师能否以联营方式合作,则尚待磋商。

  根据现行规定,香港律师行负责人每年驻内地日子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但CEPA则将律师进驻日子大幅减至六十天,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包括深圳、广州等,更可以豁免香港律师进驻日子的限制。另外,多项规限亦告取消,包括香港律师不能同时兼任为两间或以上律师行的代表;及“一市一所”,即一市只准设一间律师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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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出台《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小时工”的工资支付现在有了明确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且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即通常人们称的“小时工”。

  “《意见》提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意见》明确了“小时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小时工”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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