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June 2005 No.109
 



42家公司6月20日起开始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中国证监会6月20日起公布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名单,共有42家上市公司进入试点,30家证券公司担任这些公司的保荐机构。其中,长江电力、宝钢股份、中信证券入围,10家中小板公司榜上有名。这42家试点公司遍及16个省市。

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出台

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工商总局等要求做好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工作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税务 TAXATION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房地产 REAL ESTATE
 
WTO
 
 
 
 
42家公司6月20日起开始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中国证监会6月20日起公布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名单,共有42家上市公司进入试点,30家证券公司担任这些公司的保荐机构。其中,长江电力、宝钢股份、中信证券入围,10家中小板公司榜上有名。这42家试点公司遍及16个省市。

42家公司中,有9家明确表示将采用由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一定数量股份的方式,以使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这些公司是:七匹狼、伟星股份、新和成、传化股份、中捷股份、鑫富药业、苏宁电器、韶钢松山、鲁西化工。鲁西化工的送股对象还包括内部职工股。此外,永新股份提出采取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送股+权证”的方式,海特高新承诺采用零回购并注销部分非流通股(即“缩股”)的方式,吉林敖东称除缩股外还将向流通股东派现,郑州煤电承诺在实施试点方案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42家公司均表示,公司股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牌,直至董事会相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公告次日复牌。在此期间,公司将广泛征集流通股东意见,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改革方案。

从地区分布来看,42家公司中28家为沪市上市公司,14家为深市上市公司。其中,浙江省试点公司数量名列第一,共10家,其中6家是中小板上市公司;上海有上港集箱、宝钢股份、申能股份、宏盛科技、东方明珠等5家公司进入试点,名列第二;河南、 江苏、广东分别有4家,并列第三。这次试点的10家中小板公司均为民营企业,从股本结构来看,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较高,平均超过70%,其中最高的传化股份非流通股比例为75%,最低的海特高新也达到69.38%。

值得注意的是,人福科技、郑州煤电、中孚实业、恒生电子、物华股份和亨通光电等公司披露,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押、冻结情况。
Back to top
 
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为配合国务院开展的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司法解释特别对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引发的合同纠纷作出了切合中国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处理规定,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针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首先明确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这对认定纠纷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尺度。其次,司法解释专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问题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大量国有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划拨土地使用者,基于种种原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订立合同将其占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作出明确处理规定,有力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平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在确认数个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对纠纷的解决分别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具体处理规定,统一了执法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维护中国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房地产制度改革的深化等,产生积极影响。
Back to top
 
工商总局等要求做好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工作


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许可,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通知明确,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港澳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前置许可手续。港澳居民申请前置许可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手续时,对经营项目的核定应当使用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现象。
Back to top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国资委要求二批试点国企力保方案通过


上周二,国资委召集第二批42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的国企代表在北京召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特别会议。会上国资委要求第二批试点国企吸取首批试点中的金牛能源(000937)和清华同方(600100)两国有企业的成败经验,尽力保证二批试点中国企方案的通过。

据记者了解,参加此次会议试点公司的代表最低规格是主管副总,有些则是董事长亲临现场。宝钢股份、中信证券、广州股份、郑煤电、银鸽投资等参加了本次会议。

在周二会议上,国资委分别邀请了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保荐机构西南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介绍了两家国企在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并要求试点企业吸取首批经验教训,尽力保证方案的通过。
Back to top
 
吉林敖东拟采用缩股与派现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对价支付


第二批试点首份正式方案亮相,吉林敖东6月24日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同时,公司向全体股东派现,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股利全部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实际现金所得为每10股2元(税前)。实现上述缩股及派现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根据相关时间表,公司将于7月18日-7月25日进行网络投票,并于7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选择了非流通股每股价值和流通股每股价值作为确定缩股比例的依据。前者按2004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扣除当年股利分配确定为3.62元;后者选择2005年6月18日前吉林敖东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5.96元。

按照缩股比例,公司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为9873.4085万股,公司股份总数为28667.8985万股。由于总股本减少,以2004年度净利润为基准,吉林敖东每股收益由0.333元增加到0.407元,在扣除本次派现后,每股净资产由3.62元提高到4.29元。同时,因注册资本降低,公司需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减资程序。

公司4名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大股东金诚实业公司还承诺,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吉林敖东股份总数的2%。

作为吉林敖东的相互持股方,广发证券承诺:自吉林敖东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公布之日起,至相关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广发证券不参与吉林敖东上市股票的交易;其持有的12136933股流通股,不参与相关议案的表决;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从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广发证券不减持所持有的吉林敖东股票。

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金诚实业已将其持有股份中的16500000股非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敦化市支行。经协商,敦化市支行已书面承诺同意吉林敖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还显示,截至2005年6月22日,持有公司95%债权的债权人对公司方案在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缩股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已出具同意函;对于尚未取得确认函的其余5%债权,吉林敖东承诺在股东大会通过方案之日起90日内,若债权人因本次改革向公司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将予以及时偿还或提供担保。
Back to top
 
公募法人股可能由大股东代付对价


据悉,3家有公募法人股的试点公司对该部分公募法人股如何支付对价问题,已有了较明确的方案,即由非流通股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并获得流通权,其本身既不支付对价,也不享受补偿。

所谓公募法人股,是一批上海本地老上市公司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1992年至1993年间,有67家上海公司在向自然人发行新股的同时,还以与流通股相同的价格向社会法人溢价发行了部分新股,这就是公募法人股。这批法人股的持股成本与流通股股东相同,但能否上市流通则并未明确。当时人们普遍的预期是这部分股份在若干年后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质类似后来的转配股。事实上,这67家公司中的二纺机、中纺机、嘉丰等3家公司的公募法人股后来已直接上市流通了。此后,在大盘的一轮持续跌势中,有关部门出台了法人股暂停上市的政策,公募法人股的问题也就被搁置至今。

除了上述3家公司公募法人股已上市外,大众交通等3家公司的公募法人股后来转成了B股并上市流通,加上水仙、国嘉两家已退市,华联商厦与第一百货吸收合并,目前尚有58家公司仍存在公募法人股问题。经过历年的送配,这批公募法人股的数量已有很大的增长。比如申能股份目前有公募法人股4.03亿股,占非流通股总量的19.46%,宏盛科技有2543万股,占非流通股的29.73%,东方明珠有3683万股,占4.95%。

分析人士认为,在股权分置状态下的新股发行中,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溢价,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对发起人的创业溢价,一部分是流通权的溢价。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所支付的对价,针对的就是流通权的溢价。而所谓公募法人股,当初既支付了创业溢价,也支付了流通溢价,却被剥夺了流通权利,所以是股权分置状态的最大受损害者之一,其持股成本实际上比现在的流通股股东还高。而其当初支付的溢价为上市公司整体尤其是非流通股大股东所享有,因此,在改革中应该由大股东代其支付对价。

由于发行于市场草创和不规范的时期,许多公募法人股实际上是由自然人假借法人单位的名义所持有,经过十多年的搁置之后,这些名义上的法人股东许多已难以寻觅,有些甚至已经不存在,要求他们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讨论并支付对价,事实上也存在着极大的障碍。因此,由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也可以解决这一技术上的障碍。而这些公司绝大部分都属国企改制上市,大股东大都处于控股地位,在决策上较少障碍。作为试点公司,如申能股份、东方明珠、宏盛科技3家公司最终采用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的方案,则这种方法很可能成为其余有公募法人股的上市公司的解决方案。
Back to top
 
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认定数量确定


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已确定,不超过40家。

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不超过40家,其中:受托人5家,账户管理人12家,托管人6家,投资管理人17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于5月开始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工作。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要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营范围和业务特长申请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Back to top
 
税务 TAXATION
 
三部委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通知如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Back to to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补充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Back to top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停止执行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 《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


  2.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三、对已下达的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列名钢铁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已调整的计划内“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销售完毕;监管小组也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完毕“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

四、对列名钢铁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应追缴列名钢铁企业上述“免、抵”税款,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五、对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钢铁企业已经免税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等规定,继续做好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已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
Back to top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中国首次向外资开放铁路股权,募资240亿


定于23日正式动工的武(汉)广(州)高速铁路将面向国内外“海选”投资者,以募集高达240亿元的社会资本投资。

铁路主干线投融资向包括海外资金在内的各种资本开放,这在中国铁路基建及运营史上尚属首次。武广高速铁路是中国今年开工的线路最长、投资最大的客运专线。这条北起武汉新火车站,南至广州新火车站高速铁路,全长989公里,总投资约1166亿元,规划在2010年底建成通车。

目前,铁道部授权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出资者代表与控股股东,其中铁道部出资51%,广东、湖南、湖北3省以武广客运专线所需土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出资入股,其余资本金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以解决投资不足的难题。

武广高速铁路是京广高速铁路的一部分。目前,新建北京至武汉高速铁路工程也在加紧前期准备之中。建成后列车时速最高可达200公里,届时,京广线和武广线将实行客货分流,原京广线主要走货运,武广线走客运,从武汉到广州仅需4个小时,较目前缩短7个小时。

根据铁道部《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中国铁路营运里程将增至10万公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路向200公里及以上的设计时速迈进。

目前,随着中国一批高速铁路建设的相继立项和开工,其大规模设备采购及技术引进,已成为拥有高速铁路技术的日本、法国、德国三国的关注焦点。

本月初,铁道部与德国交通与住房部签署协议。按照协议,中德将在大功率机车设计制造,线路、牵引供电、通信信号设计施工,客运专线设计施工等方面加强合作。拥有世界第一条高速铁路网的法国,也表达了与中国一道开发新一代高速火车的意愿。

据专家测算,若要实现《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目标,未来15年中国铁路建设将需要投入资金达2万亿元,即平均每年需投资1300亿元左右,而目前每年的铁路投资规模仅为5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资金缺口将给社会资本提供广阔的投资空间。
Back to top
 
首家外资财险独资公司正式开业


6月23日,历时了3个月改组升级后,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三星保险)正式在沪开张。据悉,这是第一家在中国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三星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是第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韩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据三星保险(中国)首席运营官白大为介绍,进入中国4年来,三星保险保费收入和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62%和247%。其母公司韩国三星集团是韩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占有30%以上的韩国国内市场份额。

去年5月中旬,中国保监会允许在华外资财险改建独资子公司的通知,令三星保险分公司涌动改组升级潮。包括三星保险、日本三大财险公司、德国安联和美国美亚在内的多家外资财险公司递交了改建申请。但审查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上报材料数次被折返。

2005年3月22日,三星保险上海分公司的率先获批改为子公司,拿到批文后,三星保险(中国)将以企业法人身份开始踩动扩张油门。三星保险董事长李水彰告诉记者,为了寻求在中国保险市场稳定持久的发展,改建后,三星保险(中国)计划在北京、江苏、山东等韩资企业集团的城市和区域逐步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财险公司在华分公司改建升级的背后是其急速扩张的冲动。沪上一家外资财险公司高管一语中的,“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子公司,可令设立分支机构的周期大大缩短。”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资财险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申请设立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如其要进入新城市,必须要由境外总部重新向保监会递交增设分公司的申请,然后保监会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后再决定是否发放牌照,申请周期较长。

另根据韩国产业资源部统计资料,中国连续3年保持了韩国海外投资最大对象国的地位。然而,三星保险上海分公司仅能满足在华韩资企业约30%的保险需求。
Back to top
 
房地产 REAL ESTATE
 
中国将继续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近日在无锡召开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市长研讨班上表示,为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国家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孙文盛指出,过去形成的不计成本的划拨用地模式和习惯,是造成目前城镇存量土地闲置、粗放、低效利用的根本原因。因此,市场机制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动力。

孙文盛表示,今后将继续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稳步推进工業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要积极探索和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准、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通过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引入市场机制,优先储备盘活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土地。
Back to top
 
WTO
 
商务部公布《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日前,商务部公布《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将于7月20日起施行。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说,商务部正在依据该管理办法核定企业对欧盟出口数量,办法实施后,中国海关和欧盟海关将凭企业电子数据、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书予以通关。

曹新宇说,输往欧盟市场纺织品数量的分配原则是按照企业此前的出口业绩来评定,而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口业绩将根据企业的出口金额来判定。这将使造成“量增价跌”的不规范企业在之后的出口贸易中失去竞争力。

评定企业出口业绩的金额将通过两个系数计算:时间段的限定和出口市场的分类。

按照商务部外贸司司长鲁建华16日在“南京会议”上所作的通报,纺织企业的业绩是以纺企在该办法正式实施前的12个月出口金额为基数(2004年后7个月和2005年的前5个月);并且按照“前一体化时代”30%的权重,“后一体化时代”70%的权重来评价;其中,在“后一体化时代”(配额取消后的1~5月)的出口金额中,对受限市场和非受限市场的出口金额将被分类,受限市场的出口占评定因素的70%,对非受限市场的出口占30%。

“现在的分配方式综合了各方面因素,比较公平。”商务部研究院纺织品贸易研究员赵玉敏评价,“这12个月基本体现了出口贸易纺织企业的出口实力;同时按照市场来细分出口数量可以避免配额数量的浪费,部分非欧盟市场出口企业不应该参加到这个分配计划中。”

目前,欧盟已经停止中国企业11日(企业出口报关日)后出运10种纺织品的通关手续,直至补办许可证等证明后方可清关。
Back to top
 
中国皮革协会发布紧急公告,欧盟正式反倾销调查中国劳保鞋


日前,中国皮革协会发布紧急公告称,欧盟委员会已于6月20日就欧盟准备对中国劳保鞋提出反倾销调查一事正式照会中方,并将于本月30日或7月1日正式展开调查。中国皮革协会紧急发布了《致全国制鞋行业公开信》,号召全行业“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协调作战,共同打好这场贸易大战”;“将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涉案企业要积极应诉,暂未涉案企业要做好准备”。

“积极应诉将不仅仅是劳保鞋企业的责任,更是我制鞋行业的唯一出路。”《公开信》表示,不应诉只有死路一条,它不仅将直接影响到我劳保鞋企业今后的发展,还将影响到纺织面料鞋和皮面皮鞋今后的市场拓展。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的提起,一般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失去欧盟市场的产品会转向其他国家出口,数量激增将导致此项产品又在这些国家遭到反倾销调查。一旦如此,将对我制鞋行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打击。

由于时间非常紧迫,事态将愈演愈烈,中国皮革协会号召,我制鞋企业从现在开始就要进入紧急预警状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律师、商会以及协会的帮助下,积极做好应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今年2月1日开始,欧盟正式对我鞋类产品实施“事先进口许可监控”措施。4月中旬,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二届世界鞋业大会上,欧盟再次对中国制鞋业发出设限信号。6月20日,欧盟就准备对来自中国的两类劳保鞋实施反倾销调查。

据分析,欧盟此次对我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将是一发“连环箭”,第一支箭已直射劳保鞋,其目的无疑具有强烈的试探性。据有关方面获悉,7月中旬和9月初,欧盟第二、第三支箭将直指我出口量更大的纺织面料鞋和皮面皮鞋,由此将影响到中国大部分以出口为主的制鞋企业。

据了解,去年中国向全球出口鞋类产品58.8亿双,总价值152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鞋类产品8.1亿双,总价值22.3亿美元,分别占中国对全球出口的13.8%和14.6%。
Back to top
 
 
 
 
 
 
 
香港夏悫道10号
和记大厦10楼
电话: 852 2905 7888
传真: 852 2854 9596

 
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555号
555大廈307-08室
电话: 86 21 6215 8251
传真: 86 21 6215 8241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