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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国有股转让审批已交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6月12日说,审批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的职能,已由财政部移交至国资委。
李荣融说,财政部负责此项职能的两个局日前刚刚转到国资委,人员尚未完全到位。今后将由国资委承担这一职能。国资委挂牌后尚未审批一件此类事项。日前公布的*ST明珠国有股转让获批,虽是以国资委名义发的文,但这还是此项职能在财政部的时候批准的。在谈到今后将如何审批此类事项时,他笑道,“至少我得找这家公司的老总谈一谈,不能光凭几份报告就批了”。
李荣融说,国资委当前最主要的两项工作,一是指导地方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二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他提醒地方,目前不要急于处置国有资产,要在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后,依法规范地办事。
他认为,《暂行条例》具有原则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下一步国资委细化《暂行条例》的重点包括:制定有关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具体办法。如重要子企业监管办法、重大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产权管理办法、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选任、考核和奖惩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完善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则;制定严格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机制。如企业投融资规划管理办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等形成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拟订所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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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年底有望恢复新股发行,小盘股打包上市
在沉寂近3年之后,深交所有望在今年年底恢复新股发行。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高层及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集中开会,讨论一种全新的发行模式———打包上市。准确说,是小盘股将登陆深市。
据悉,根据新的发行方式,对小盘股进行“打包”发行,即以筹资金额为依据,将几只单个筹资额不大的新股捆绑在一起同时发行。发行前进行公示,说明发行家数及筹资总额;在大盘股方面,仍然实行单独发行、市值配售与资金申购相结合,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相结合。
据有关人士透露,界定大、小盘股的分界点,目前已基本确定,即5000万股流通股以下为小盘股,5000万股流通股以上为大盘股。深交所将以接纳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为主,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同样可以起到孵化器的作用。
“实行打包上市就意味着恢复深交所的新股发行上市资格。”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打包上市”,并不是深交所提出和主导的,其决定权在中国证监会。据介绍,中国现有的发行体制有诸多弊病,由于去年5月实施100%市值配售政策,同时深交所上市资格迟迟未恢复,导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目前“过会”企业已有100多家,按目前发行效率要明年才可能发完,很多企业“过会”后苦等上市,如此则降低了市场融资效率,限制了投行、中介机构业务的开展,尤其是对券商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实施100%市值配售政策后,投资于一级市场资金纷纷转向债券、实业等其他投资方向,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打包上市推出与近期一些资本市场的重大变革也直接关联。允许打包上市的前提之一,是有二级市场充足的资金来支撑,目前,瑞银华宝、野村证券的QFII资格已获批准,而社保资金的几百亿资金本周也将投入市场,而且目前开放式基金动辄几十亿的募集资金量,这些新的投资资金的进来为打包上市的推出奠定了基础。
自从2000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暂停了新股上市。创业板不开,新股发行又被暂停,两年多下来,对深圳的影响是巨大的。深交所丧失新股发行上市资格后,受到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交易所收入减少、员工因丧失机会跳槽导致交易所出现人才危机,更重要的是,深圳作为全国金融中心之一的地位正在丧失。据悉,沪深两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流通市值原来都相差不多。但现在新股上市被暂停后,沪市已大大超过了深市。以2003年4月18日的数据为例,沪市和深市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732家和505家,上市证券总数分别为848只和614只,流通市值为8954.75亿元和5734.63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停止IPO的两年来,深市累计流失二级市场交易资金达到4695亿元,平均每月187.8亿元;平均每月流失印花税收入3756万元,两年累计近10亿元。
因此,在去年3月份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委副书记庄礼祥等35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议案,呼吁启动创业板,尽快恢复深交所的新股发行。庄礼祥认为,创业板迟迟没有启动,以及暂停深交所的新股上市,对深圳及整个华南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副省长宋海再次提交议案,建议将具有成长性及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流通股集中到深交所。这实际上仍然意在希望管理层为深交所“开闸放行”,恢复新股发行。
目前,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深交所正就恢复深交所新股上市的问题提交有关方案,作最后阶段的努力。而最终的结果,将是“深交所和上交所进行职能划分,深交所负责小盘股的发行上市,上交所负责中、大盘股的发行上市。划分小盘股的标准也基本确定,即流通股在5000万股以下的。”因此,实行打包上市,即小盘股打包,中、大盘股单独发行,这种发行模式的变革,与恢复深圳交易所新股发行直接关联。打包上市与深交所的恢复新股发行,将会是同时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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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签约瑞银,成为首家QFII境内代理商
6月9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瑞银华宝正式签署《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代理协议》,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QFII选定的境内证券投资代理商。
业内人士认为,QFII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至今不过半年,申银万国能在短短半年内取得该项业务的实质性突破,其敏锐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关键因素之一。早在去年初,申银万国就把QFII作为一个新的业务机遇,提前启动。去年上半年,该公司就完成了《双Q业务机制的因素分析和实施报告》、《关于开发和开展QFII、QDII相关业务设想的汇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去年12月1日,QFII政策正式实施以后,申银万国开始了积极的对外推介工作。一方面多次举办有关QFII的国际研讨会,一方面赴北京、香港等地参加QFII推介会,并与多家境外机构进行一对一交流。与此同时,申银万国内部也迅速整合资源,成立跨部门的QFII工作小组,形成合力,在较短时期内完成了有关队伍建设、技术准备等工作。
申银万国有关负责人认为,多年来公司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经营方针,建立健全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这也是其成为首家QFII境内代理商的另一关键原因。正式签约之前,申银万国接受了瑞银华宝全方位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交易执行能力、客户服务网络和客户利益保障机制、IT系统适应性等。这是对券商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综合考验,而申银万国凭借其稳健的经营作风、完善的管理体制、科学的运作机制和服务体系通过了这场严格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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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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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要约收购案实质启动,南钢联合发布要约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6月12日发布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对南钢股份的240万社会法人股和14400万流通股,分别按3.81元/股和5.86元/股的价格发出了收购要约,收购期限为6月13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沪深股市首例要约收购案的大幕正式拉开。
收购人南钢联合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强调,本次要约收购仅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南钢股份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也不会改变公司主业,并就各种可能导致南钢股份终止上市的情形提出了解决方案。
4月9日,南钢股份新老大股东发布持股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向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按规定,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本来南钢联合应于4月24日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值得注意的是,在南钢联合向证监会申批期间,5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间,收购人南钢联合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而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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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首次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
*ST明珠6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6月11日收到国资委的批复,同意大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所持有的*ST明珠4863.8万股国家股分别转让给山东五洲投资集团和潍坊渤海实业公司,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由此,*ST明珠成为国资委挂牌后批准国有股转让的首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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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调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公布了根据2002年年报调整后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将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划分为能源、材料、工业、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健康护理、金融、信息技术、通讯服务、公用等10大行业,分类标准与180指数样本股的行业分类一样。
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新行业分类是经上证所指数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以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共同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为基础,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证券市场投资型行业分类标准,能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行业结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研究服务,方便投资者分析跟踪上证180指数。
据介绍,本次行业划分标准原则为三条: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但某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30%以上,则由专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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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
中国银监会2003年5月29日发布[2003]第1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决定》”),《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如下:
一、 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一)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会。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二)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并颁发营业许可证。
(三)由各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各银行支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局审批;已经银监局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局。
二、 调整新业务审批方式
(一)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审批: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
(二)取消对外资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四)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
(一)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的离任稽核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取消外资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备案。
四、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的现有方式和程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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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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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正式进入证券市场运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正式进入证券市场运作。据悉,自6月9日起,6家基金公司管理的社保基金已经开始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及有关债券。
上周,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陆续签署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拟定的相关授权协议。至此,社保基金已经完成了入市的所有准备工作。
相关信息还显示,目前社保基金入市比较谨慎。除了买入A股外,社保基金同时买入了一定数量的可转债品种。在6家基金公司中,华夏、长盛、博时、南方操作似乎更为积极。
据了解,由于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组合的初始投资期只有3个月。因此,从6月9日起3个月内,这6家基金公司管理的社保基金可能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建仓动作。毕竟,按有关要求,在初始投资期结束后,其股票持仓市值要达到投资组合总市值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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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基金公司内部风险控制76个最低标准
据悉,中国证监会日前明确了基金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76个最低标准,其中涉及投资决策与交易的风险防范点就有48个。这表明市场所关注的基金公司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已经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除了管理相当规模的公募基金外,还在积极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社保基金的入市,表明这项业务已经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由此市场也产生一定的担忧,作为同一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公募性质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及私募性质的社保基金时,会否产生道德风险,即牺牲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来维护开放式基金的净值,牺牲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来维护社保基金的净值。
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曾下发了《关于开展2003年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为了帮助基金公司管理层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中国证监会特意引入一系列自我评估的量化指标,明确相关业务的流程。通过比照这些指标,基金公司可以更好地理解人力资源该如何管理、投资决策与交易该如何监控以及关联交易该如何防范等问题。
据透露,在这76个风险防范最低标准中,涉及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评估的有21个,涉及投资和交易风险控制评估的有48个,涉及关联方交易风险控制评估的有7个。其中,公司员工不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工作绩效没有得到正确考评;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施违背公司利益的奖励制度;缺乏正当理由解聘员工;关联方交易没有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披露等等,都属于风险控制标准中的内容。
在风险防范的最低标准中,最核心的内容当属投资和交易风险控制。其评估点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投资流程,从投资研究、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交易的执行一直到基金股权收入的确认、基金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估。这其中,研究工作受到基金经理不当干预导致研究缺乏独立性;没有根据每只基金的特征建立和维护基金股票池;资产的配置决策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不同基金同向买卖同一股票没有进行公平的交易分配;没有及时对交易员进行有效考核等都同样属于风险责任。比照这些具体的量化指标,基金公司内部可以形成较好的防火墙体系,以确保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据了解,基金业内此次进行的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将在本周结束。中国证监会之后还将组织现场检查,重点监控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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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资本 VENTURE CAPIT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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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来华创业投资将获税收优惠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3]61号《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创投企业是指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应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通知中明确,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照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按10%的税率缴纳。
通知中规定,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还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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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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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外资保险公司撤出中国”作出澄清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6月10日说,目前4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处退出中国”有5种情况。他同时指出,这并非“外资保险公司撤出中国市场”而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处退出中国”,因为外资保险公司只有一家因为自身经营问题退出市场;而代表处在过去的5年累计下来共有40余家由于种种原因而撤离。撤出原因包括5种情况:
第一,由于公司已经拿到营业执照不再需要代表机构。
第二,在国外保险公司之间收购合并现象的发生,致使中国境内的不同公司的代表处合并调整。
第三,一家公司原来有多家代表处,关闭了一家或数家代表处;
第四,由于个别代表处违规办理业务,受到处罚而撤销其代表处;
第五,另有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进行策略调整而关闭了部分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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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案近期将公布
中国保监会官员6月10日透露,《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目前正在保监会内有关部门进行最后的修订,希望在近期对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袁力指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看作是保险法中监管法部分的一个实施细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险监管规章。
在被问及现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就在修改当中,新规定何时出台时,袁力说:“保监会已经就规定的修改征求了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办的意见,由于这个规定涉及了许多新的内容,一些规定顺应了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的要求,目前正在保监会内有关部门进行最后的修订,我们希望能够在近期对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与2000年1月3日颁布,2000年3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为履行中国加入WTO的对外承诺,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3月15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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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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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的有关规定有望近日出台
据悉,为适应中国目前旅游业发展现状,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商务部正在抓紧酝酿有关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的规定。
按照中国加入WTO承诺,中国自加入WTO之日起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合资、合作旅行社,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六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有关规定的即将颁布,提前实现了我加入WTO中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承诺。
此次提前开放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据了解,本次出台的规定将包括有条件地允许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同时在设立地域、注册资金、外方资质、数量限制等作出相应规定。但是,仍不得从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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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家水务投资合资公司在北京挂牌营业
由首创股份和法国威立雅(原法国威望迪)水务公司合作成立的中国第一家水务投资合资公司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日前在京挂牌营业。
据报道,相对以往外资独资、外资控股的洋水务公司,首创威水是第一家由中方控股的水务投资公司,这为外资提供了一个进入中国公用行业的探索性模式。
据悉,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将主要从事投资自来水处理、污水处理及其他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双方将充分发挥在资金、技术、管理及政府公共关系等领域的优势,抓住水务市场化不断深入的契机加大国内沿海及内地中小城市水务市场的开拓力度,使中国水资源得到高效率利用,在水务市场上创出一个多赢的合作品牌。首创威水也将为首创股份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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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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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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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国有股产交所挂牌交易目前还存障碍
南京新百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份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消息一出,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这一做法是推动国资改革的创新之举,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从中国现有的法律以及实际情况来看,将国有股放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尚有难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南京新百的这部分国有股自然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惯例,这部分股份的转让首先应经过登记公司的审批。而从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似乎并没有征求登记公司的意见。尽管该笔股权转让后的过户手续最终还需在登记公司办理,但在这之前不通知登记公司似乎不妥。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意味着证券交易所才是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交易的唯一场所。既然如此,产权交易中心是否可以作为此次股份转让,或者说交易的场所呢?
再次,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似乎希望通过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找到一个买家。届时,有意向的购买者可能不只一个。因此,产权交易中心完全有可能参照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即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这就产生了一个游离于现有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新的交易所,而且交易的是非流通股。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
该人士最后指出,这种做法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确实符合当前国资改革的精神。并且,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出发,国有资产的流通也无可厚非。但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考虑,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交易中是否会有管理层不规范行为出现;是否会有违背《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出现;到时的信息披露如何监管也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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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占注册资本比例不限,深圳为民企立法
日前,深圳首部民营企业法规提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技术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有关部门提交的初稿认为,深圳市政府应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商贸物流型企业的发展,在资金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资助、经营便利等方面实行不低于同类型的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对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投资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
初稿首次以法律形式强调了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平等地位。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企业及其出资人对其投资、收益等享有的合法财产权;民营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竞争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初稿提出,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性信用担保业务的补偿管理办法,对信用担保机构以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所产生的担保贷款额,按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据介绍,从今年起,深圳在5年内,每年将安排1亿资金,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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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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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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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士表示今年将尽力增加出口退税
财政部人士日前表示,今年财政部将尽力增加出口退税指标,但增加多少目前尚不能确定,要视今年的财政收支状况而定。
财政部每年都会安排退税资金,但是每年安排的退税资金和实际需求差距很大,远远不足以解决退税问题,所以每年都会追加。追加的数量要根据财政收入状况,用财政超收部分追加退税指标。
这位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退税已达300多亿元,而今年预算安排了1150亿元,加上去年的一部分,今年总共有近1300亿元的退税资金。目前财政收入有一定增收,但是还不知道非典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怎样,不能确定今年会增收多少。追加退税指标的数量要根据分析测算和资金来源来确定,因此需要增加多少,目前还没有具体数字,要等到10月份才知道。可以肯定的是,中央财政在保证控制非典的前提下,尽力优先考虑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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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将取消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
通知要求,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上,要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关于税目的转换,通知要求,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农业税。征收牧业税的省份,继续对羊、牛等牲畜产品收入征收牧业税。
税率确定方面,水果、干果、茶青、桑叶、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的税率,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对个别省区的原木、药材、经济林苗木、天然橡胶等品目收入,原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低于当地农业税税率的,仍按原税率征收农业税。是否随正税征收20%的附加,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正税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应低于原农业特产税(含附加)的负担水平。
关于计税收入,通知要求对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上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滩涂、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考虑到农业特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计税收入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对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采伐量从低确定计税收入。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按其销售收入确定计税收入。具体品目的计税收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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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月13日发布:国税函〔2003〕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检查范围包括: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境内单位,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境内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检查内容包括:(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检查时间安排:2003年9月底以前,各相关省市临时联合工作组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及汇总表;10月-11月,总局专项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
12月为总局汇总和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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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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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9日起对进口苯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中国商务部今日发布二○○三年第二十号公告,宣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
根据调查,商务部初裁决定,调查期内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苯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幅度为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一百四十四之间。同时,商务部认定上述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从六月九日起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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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日前,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21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TOLUENE DIISOCYANATE
(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2年5月22日,根据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22号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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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工业要求重新对中国纺织品施行配额
美国纺织品生产商于6月9日表示,如果布什政府不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重新施行配额,美国的纺织工业将面临严峻的失业问题。美国纺织品生产商协会副主席Cass
Johnson称,在过去18个月里不断增加的中国进口产品造成的威胁,可能使许多美国纺织品企业面临破产并且使其他国外供应商被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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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乳制品等十大类产品将痛别欧盟关税优惠
欧盟部长理事会于5月8公布了对普惠制毕业问题的审议结果。不再享受其关税优惠的新增毕业产品清单中,涉及中国的产品有十大类:乳制品、蛋制品和天然蜂蜜等;塑料和橡胶产品;纸制品;机电产品和光学、照相和电影器材;计量、检验和精密仪器;医疗和手术器械及设备;钟表;乐器;及其零件和附件。这意味着从今年11月1日起,欧盟将在原优惠安排的基础上,对上述产品削减50%的关税优惠幅度,从2004年5月1日起,取消全部优惠安排。
据了解,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新实行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这些受惠国必须是给惠国列入范围的国家,其关税比非受惠国低,具体受惠标准由给惠国确定。而毕业产品则不再享受其优惠。
目前,中国的工业品基本上都被列入欧盟的毕业产品清单。从这次审议结果看,2002年因毕业不能享受欧盟普惠制的中国产品中,没有可重新获得优惠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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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大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
美国负责国际贸易管理局(ITA)事务的商务部副部长格兰特.D.阿尔东纳斯透露,国际贸易局负责监督中国履行其贸易情况的办公室展开和处理了275项调查,占所有调查案的17%,超过了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和经济地区所进行的调查。
“倾销”在美国被定义为,在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某种商品时,给美国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公平贸易法。据阿尔东纳斯介绍,美国生产商称,中国出口商、进口商和生产商有未如实说明原产地、伪造发票、申报的关税价值大大低于市场价值等一系列不公平贸易行为,是在故意逃避反倾销税。他说,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管理局和商务部确定有倾销行为,并对美国生产商造成了伤害以后,将以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征收关税的形式提供补救。
阿尔东纳斯称,随着美国与中国之间贸易的增长,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将进一步增加。他说,这些调查针对的问题包括:可能违反多边或双边贸易协议的情况、为市场准入设置的其他壁垒和不公平贸易做法,以及美国公司在现存交易或投资中所遇到的商业争端等。
目前,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已经开始和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展开联手调查行动。据悉,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新近研究出了一个对大蒜中的微量金属进行分析鉴定确定其原产地的办法,并同意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国际贸易管理局。这就是说,其他受反倾销令管制的中国农产品,如浓缩苹果汁、干蘑菇、蜂蜜和螯虾等,都将接受微量金属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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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重点监测自中国进口商品,专家提醒企业予关注
据国际商报报道,2003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保障公平贸易专家组发布中国出口美国市场商品的统计数据。有关专家分析,美国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监测数据可能会成为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先兆,并提醒中国企业密切关注其进口监测结果。
据悉,美国商务部保障公平贸易专家组是美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局为落实美国国会要求对其他妨碍美国贸易的国家采取更主动措施而成立的。
截至目前,该专家组工作成果之一就是监测中国与世贸组织协议相关的贸易补贴和取消不公平贸易法承诺的执行情况,这是美国政府核实中国遵守入世协议中所做承诺执行情况的重要步骤之一。
目前,美国对中国30类(海关四位码)进口商品进行重点监测(包括四位码项下全部商品),并定期公布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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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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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作出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对加强案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要求,要求办理重大典型案件必须上报。
《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要按月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分析报告,强调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以及各种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对单位领导人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典型案件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对于下列五类案件,省级检察院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一是有关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和报告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三是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四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中,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的其他案件。
《规定》要求建立办案情况定期分析和上报制度。地方各级检察院每季度要就本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案的一般情况、办案质量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分析、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规定》要求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研究室负责对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办案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宏观业务指导。检察委员会应每季度听取一次办案总体情况或有关业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有关规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规定》还要求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上级检察院要及时总结各地实行办案流程管理的经验,适时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办案流程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就一些重要业务工作制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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